维新派正是根据这一历史经验,认为君不弃民、上下相尊则国家兴,否则,则国必亡。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正是由于它们重视了人民的作用,它们予民以权,它们在决定国家事务时,“谋及庶人”,而谋及庶人所用的形式便是议院。所以,西方之民权、议院,实际上在中国“圣经”上早已有之,只不过是中国古制的再现而已。甚至在三代以前,中国已有国会,“国会之名,见于《管子》。《周礼》大(小)司寇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左氏言晋作爰田、州岳,皆是制。”(注:唐才常:《各国政教公理总论》,《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4页。)西方的民权和议院,在维新派思想家那里和“谋及庶人”的三代开明之治以及历代王朝开国时轻徭薄赋、君民相善的治国之策构成了“契合”,这种“契合”使维新派可以免除心理上的阻碍,理直气壮地宣传民权和议院,因为它既不违背祖制,又可强国御侮。这就是维新派之所以力主西方的议院制度并将其视为治国真谛的原因。 当然,维新派的民权议院理论并非中国古代重民思想的简单重复。因为第一,“民权”的概念和“议院”的组织形式,不论在三代,还是秦统一中国后的历代王朝都从未有过,它们是维新派在受到西方文化影响后提出的全新概念和组织形式。康有为曾说:“臣考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执政者,譬如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注:《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557页。)这种认识,显然已不属于重民思想的范畴。第二,古代重民学说是用来解决中国特定的君民二元大系统内部的紊乱和危机的。君对民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带有随意性。而且,“民”是要“君”去“重”的,重民学说的实质是君“主”民“仆”的相互关系,“民”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民权--议院学说,是在民族矛盾的胁迫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封建系统内部的君民关系尚未达到彻底激化的情况下,维新派就提出了“谋及庶人”、“使民参政”、争民权、开议院、君民共主的政治要求。这说明了维新派把“民”从一个与“君”相对的被动群体,上升到具有一定能动作用的群体的地位,动员民心、团结民心,已是解决民族矛盾的关键步骤。这正是维新派的民权--议院学说高于中国古代传统重民思想的实质所在。严复曾说道:“今中国制度,固与外洋悬殊,君民之间,必不能如彼之轻简,然兵败之事,存亡所关,急宜略师其意,起而为之。”(注:《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233-556页。)中国今日救亡之道,不过“在去其害富害强,而日求其能与民共治而已。”(注:《戊戌变法》第三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10-153页。)把“民”的社会功能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地位,是维新派时代的历史功绩。当维新派认识到“民”在拯救民族危机中的作用时,就开始了把“民”作为一个“能动”的、应与“君”“共治”的群体加以研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过了民众教育阶段而终于走向了以近代民主意识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启蒙运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维新派的民权学说,不是作为与封建制度根本对立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直接对立物而出现的,它的直接的、现实的目的是“合群”,是爱国救亡。在寻求救亡之路的过程中,西方议院制度所体现出来的“君民共治”(维新派的理解)与中国先秦时期的“国人皆曰贤、国人皆曰不可”的治国方略和其后的重民思想产生了契合作用,而列祖列宗由于君民共治获得的辉煌业绩和现实中西方国家所表现出来的强大国势,使维新派认识到必须像他们一样予民以权,使民参政,才能改变国人各私其私的状况,才能结亿万人之心为一心,才能强国御辱,拯救民族。民权学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民权和议院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融为了一体。 二、民众教育运动--维新派民权学说的实践特征 维新派认为,要强国御辱,就必须使“民”团结一心,要使民团结一心,“人人以救亡为是”,还应该“使人人有自主之权。”(注:《樊锥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页。)但是,能否予民以权,在维新派看来,包含着两方面的因素,其一,作为“君”,是否应该放权予民;其二,民是否具备获取“权力”的资格和条件。对于前者,维新派的回答是肯定的,对于后者,维新派却不那么自信,因为,他们认为:权,生于“智”,智不足者,则不具备获得“权”的资格。梁启超说:“今之策中国者,必曰兴民权,兴民权斯固然矣,然民权非可以旦夕而成也,权者生于智也”。(注:《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233-556页。)严复也认为“君权之轻重,与民智之深浅成正比例。”(注:严复:《中俄交谊论》,《国闻报汇编》卷上,16页。)如果“国人之智与灭我国之人相等,则彼虽灭吾国,则不能灭吾权。”(注:《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233-556页。)所以,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注:《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233-556页。)要广民智,就要改革教育,普及教育,“朝廷大变科举”,“州县遍设学堂”。 维新派的“权生于智”的命题,既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也有其历史局限性。由于提高“民智”是一个相对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民众“智日进”的过程中,民权不足依靠,那只能靠君权变法救国。从理论上的“尊民”、非“民权”不足以救国,无形中又转向实践中的“尊皇”,非“皇权”不足以变法。“中国倡民权者以先生(康有为)为首,然其实施政策,则注重君权。以为中国积数千年之习惯,且民智未开,骤予以权,固自不易。”“故先生之议,谓当以君主之法,行民权之意。若夫民主制度,则期期以为不可。盖独有所见,非徒感今上之恩而已。”(注:梁启超:《康有为传》,《戊戌变法》第四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34页。)梁启超对康有为的这段分析,可以说是道出了维新派的共同心态。梁启超自己“欲行民权,宜先兴绅权”,欲行绅权,又以“开官智”为“万事之起点”的论断,也是这一心态的具体反映。当然,这一历史的局限,最根本的原因是维新派没有从纲常伦理的传统观念中得到自身的解放。另外,“权生于智”的命题,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维新派在理论上迈出了“尊民”、“靠民”的艰难一步,而在实践中,又回到原来的出发点上。这不能不说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的发展还不足以产生成熟的政治代言人和严密的反封建理论体系的结果。 然而,尽管如此,“权生于智”的命题并没有失去它的历史意义。为了拯救民族、团结民心、提高民智,维新派对“民”的现状以及形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为改造民众做了极大的努力,这一努力,构成了十九世纪末大规模的民众教育和民众改造运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