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这样的国民,又“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 特点之二,民权再也不是1898年以前的“议事之权”的狭小范围。在维新派看来,真正国民的民权,有着十分广泛的内容。具体地说,民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任免国家官吏之权,以及服官、言论、结社、出版、信教等等权力。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是:“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之国权也。”(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和西方最终被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权利范围相比,除了财产权外,几乎全部囊括了。 特点之三,维新派接受了西方近代自由平等等民主观念,并将其和民权联系起来,使国民意识到了自身解放的真正意义和标志,也为民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维新派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穷弱、腐败,而且祸及今日,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人民奴性所致。不去除奴性,中国就永远不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人所受的压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君权的压制,二是外权的压制。要摆脱这些压制,首要的条件,是要破坏“数千年来牢不可破之风俗、思想、教化、学术之压制。”这样才能获得“自由之形体”和“自由之精神”。“无自由之精神者,非国民也。”(注:《说国民》,《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第73页。)国民不但应有自由之权,还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因为权利是天赋的。在这个问题上,维新派和西方天赋人权的论证方式逐渐趋于一致。麦孟华认为:“权乌乎始?其殆始于天赋,而保于人事乎?天之生人也,与以脑气,即与之思想之权;与以口舌,即与以言论之权;与以聪明才力,即与以作为举动之权。之数权者,与生俱来。”(注:《说权》,《清议报全编》卷一,第110页。)既然权力是天赋的,那么人们享有自身的权利就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对人的天赋权利的侵夺就理当受到批判。 对“新民”的模式构想和对封建政体的尖锐批判,充分显示了维新派对腐朽制度的叛逆精神。 现在,我们已经不难发现,维新派的“民权”学说,就其本质的特征而言,已经不再是封建君主的“赐物”,也无需向封建君主“讨取”,而是如何唤醒国民,牢牢掌握住自身的固有权利,有效地行使它,从而达到国民的自我完善。这时的民权思想,开议院的主张已渐渐从西方的社会现实和中国历代治民传统的契合中走了出来,走向“天赋人权”学说的体系之中。梁启超曾清晰地阐述过这一思想,他说:中国的先哲所谈的仁政和西方思想家倡导的自由,形同而神异。这是因为,“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云者,其权无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以使其必如是。”(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 维新派之所以能完成这一演变,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百日维新失败,康梁等维新派代表人物流亡海外,使得他们有了一个充分接触、充分认识西方近代政治理论和现实社会的环境和机会,这对维新派的思想变化,起了关键的作用。梁启超不止一次地谈了他去日本后思想变化的体验。“自居东以来,广蒐日本书而读之,若行山阴道上,应接不暇,脑质为之改易,思想言论与前者若出两人。”(注:梁启超:《汗漫录》,《清议报全编》卷七,第12-13页。) 其次,在1898年以前,自由、平等和反纲常伦理的意识已经萌生,这就为此后维新派更彻底地批判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在1898年以前,由于“君”在维新派民权理论中的不可取代的地位,致使那些已经萌发的近代民主意识得不到继续发展的良好环境。1898年以后,在西方近代民主意识的影响下,在对西方民主意识更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维新派把早已萌生的自由、平等等反封建思想发扬光大了。 再次,戊戌变法失败后,依靠君权变法之路已经堵塞,光绪作为支持君权思想的现实偶像也已经淡化了。封建制度和慈禧太后等反变法势力结合起来,这使得维新派在批判封建制度时显得无所顾忌,也更加彻底。 在维新派那里,国家政体是这样一个进化序列: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共和(民主立宪)。它们之间在性质上有层序的不同,在时间上是前后继起的。康有为认为:“凡君主专制、立宪、民主三法,必当一一循序行之,若紊其序,则必大乱。”(注:《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557页。)梁启超也认为:“抑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中国数千年的专制政体,是因为“国民”“初脱草昧,团结未结,智力未充,或不能不稍有借于专制。”(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美国之所以能实行民主共和,也是因其“国民”对“议政制度、自治制度固已久习熟练”所致。(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于是,他总结出这样的规律:“当人群幼稚时代,其民力未能自营,非有以督之,则散漫无纪,而利用厚生之道不兴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钳之,则互相侵越,而欺凌杀夺之祸无穷也。当其时也,政府之权限不可不强且大。及其由拨乱而升平也,民既能自营矣、自治矣,而犹野蛮时代政府之权以待之,则其俗强武者,必将愦激思乱,使政府岌岌不可终日。”(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由此可知梁启超理论中的逻辑结构:民(德、智、力)→民权→国家政体。三者是单向因果关系,是不可逆的。“民(德、智、力)→民权”模式,在1898年以前就已为维新派广泛论证,梁启超的发展,在于把民权又和国家政体联系起来。这一逻辑结构的出现,反映了深刻的社会根源。纵观从维新派开始的中国近代思想启蒙运动,基本上都是遵循着这一规律,即目标:民众;内容:西方先进意识;组织实施者:先进知识分子。这一现象,反映了君民二元社会系统的本质特征和寻求自我解放的惟一出路,那就是,批判君权,提高“民”的地位。把“民”从与“君”的对应范畴上升到与“国”的对应范畴,是梁启超在理论上的一大进步,而当他继续从“民”与“国”的范畴中去探求社会发展、政体嬗变的动因时,就孕育着实践上的危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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