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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争讼看宋朝社会(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雷家宏 参加讨论


    时人大多认为争讼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称之为“好讼”、“健讼”等。这是相对于传统儒家思想倡导的“民淳事简”的风气而言的,但它在实际上是难以完全做到的。面对土地关系的大变动,商品经济浪潮的大冲击,民间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朝廷和官府为了减缓社会矛盾激化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民众呈词官府,诉其遭遇的不平之事,由官府出面裁决争端。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宋朝廷的“开放”精神。
    另外,争讼实际上是人们利用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普通百姓受到豪强形势之家的侵害时,呈词官府进行争讼是他们较为可行的一种选择。虽然有时因官吏腐败得不到公正处理,但总比坐受困辱要好一些。而一旦遇到较为有作为的官吏,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洋州土豪李甲在哥哥去世后,强迫其嫂改嫁,又诬称其子为他姓,为的是独享其财产。其嫂屡讼于官,都以李甲贿赂官吏而得不到公正处理。知州韩亿到任后,审视案卷,以为乳医可以为证,嫂之怨情终于得以辨明。
    为了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不少地方的村民积极学习律令,学习词讼程式。“江西州县,有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有如四言杂字,名类非一,方言俚鄙,皆词诉语”。(《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50)这种学律习讼的风气遭到官府的强烈反对和严厉禁止,“绍兴敕: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各杖八十”。(《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26)但终未能阻止乡民的热情,不少民众冒险收藏法律文书,还出现了不少专教词讼的家学。如虔州、吉州“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50)从这方面看,争讼是宋朝社会开放进步的表现。
    
    有些争讼得不到解决,有些争讼结案又讼,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吏治腐败。宋孝宗时有官僚报告说:“比来民讼,至有一事经涉岁月,而州县终无予决者。”(《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2)有的虽然予以理问,但多处理不当,“使有理者不获伸,无辜者反被害”。(《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1)范应铃曾在抚州、蕲州及广西任地方官,处理过不少民间争讼,他深有感触地说:“乡民持讼,或至更历年深,屡断不从,固多顽嚣,意图终讼,亦有失在官府,适以起争。如事涉户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遍经诸司,乃情不获已,未可以一概论。”余焱讼黄子真盗买其叔父余德庆田产,“累年交讼,紊烦上司”,范应铃即认为“失在州县,民户所不足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伴随分家析户而进行的田产屋业等财产的分割,必须按规定到官府办理有关手续,这是杜绝分家之后田产屋业争讼的关键所在。但贪官污吏从中勒索和作梗,致使当事人不敢到官府办理相关过割手续,而是私下了结,从而留下争讼的后患。袁采说:“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私自割析。经年既深,贫富不同,恩义顿疏,或至争讼。”(《袁氏世范》卷3)
    有的官员甚至以贿赂的多寡来判定争讼双方的是非曲直。据《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8记载:“百姓有怨诉之有司,将以求伸也。今民词到官,例借契钱,不问理之曲直,惟视钱之多寡,富者重费而得胜,贫者衔冤而被罚,以故冤抑之事,类皆吞声饮气。”
    按照规定,“州县遇民讼之结绝,必给断由,……上以见听讼者之不苟简,下以使讼者之有所据”。(《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7)然而有些官员并没有照此规范行事,不出具断由给争讼者。这是造成一些争讼翻来覆去的重要因素。正如一些大臣所指出的那样,“民间词讼多有翻论、理断不当者,政缘所断官司,不曾出给断由,致使健讼之人,巧饰偏词”。(《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4)而官府不出给断由,正是为了隐瞒情弊:“比年以来,州县或有不肯出给断由之处,盖其听讼之际不能公平,所以隐而不给。其被冤之人或经上司陈理,则上司以谓无断由而不肯受理。如此则下不能伸其理,上不为雪其冤,则下民抑郁之情皆无所而诉也。”(《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7)由此可见宋朝吏治的腐朽和底层民众所遭受的重压都是十分严重的。
    以往人们讨论宋朝社会的政治经济,往往多注重从宏观方面去把握,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得出来的结论有时不够全面,或缺乏深刻性。丰富多彩的历史应当从多角度、多层面去阐释。民间争讼关涉社会下层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这个视角去观察宋朝社会,一方面可以此印证已有的结论,使之更具有说服力,另方面可以丰富人们对宋朝历史文化的整体把握,乃至改变以往不正确的看法。
    【参考文献】
    [1]雷家宏。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朝民间争讼的缘起[J].中国历史文献[A].2000,(1)。
    [2]郭东旭。宋代之讼学[A].漆侠。宋史研究论集[Z].北京:河北大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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