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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浙西北基层社会精英的晋身途径与社会流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哲社版》 余新忠 参加讨论

程氏所言五姓,除董氏外,均在民国《海宁州志稿·人物志》中占有重要地位,从清初到乾隆时期,该志共传人物444人,其中陈、许、 查、祝四姓分别为63、42、41和18人,四姓共占到总人数的37%。[ 3](卷二八~三一《人物志》)
    那么,是否某一家族较长时期内地位显赫,就表明该地社会流动率低呢?答案是否定的。光绪《菱湖镇志·士族》中的有关材料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绝好说明。在该志所载的64个士族中,以孙氏最为显赫。清前期菱湖镇共有绅士203人,孙氏一族就有47人,占23%。然而, 当我们具体考察每个人的出身情况时却发现,其家庭三代内直系亲属(指父祖)出过绅士的仅16人,其家庭三代从祖以内亲属出过绅士的也只有11人,而出身于三代内平民家庭的则达20人,占总数的43%,按我们上面的统计方法,以三代直系计算,那么流动率为66%[16](卷二二~二四《士族》)。另外,我们根据《菱湖镇志·士族》中所载其他士族及钱塘陈氏、海宁高氏、蒋氏家族所做的综合统计结果亦表明流动率为61%[16](卷二二~二四《士族》)[17](世系表)[18](卷三四、三五《宗德传》[19](世系表),与表1所揭示的62%基本一致。这充分表明,即使我们承认有几个家族一段时期内地位显赫,也不妨碍我们认为其社会内部具有较高的流动率。也就是说,某个家族地位的显赫并不排除其内部家庭间存在频繁流动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看出,何炳棣所指的流动主要是个人和家庭社会地位的上下流动,贝蒂则看到了地方社会家族地位的稳定性。可以说,他们分别揭示出了一对未必构成矛盾的现象。那是不是说,这两者没有关系,或者当时的社会流动仅仅关乎个人和家庭,而不涉及家族?先来看看贝蒂的说法。她指出,在桐城,地方社会精英实际上主要由那些不一定拥有功名、但在宗族事务中起着领导和管理作用的人物组成。一个家庭并不总是需要生产科举人才,而只要拥有一定的族田、较为完善的宗族组织以及保持“耕读持家”的传统,就可能保持一个家族在地方社会的长盛不衰[13](pp.88~126)。诚然,一个组织完备、族产丰厚的家族使自身及其成员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其优势地位是可能的,就像苏州范氏家族那样。但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有多大的普遍性,殊可怀疑。贝蒂所言是否符合桐城的实际情况,姑且不论,但至少像贝蒂描述的完善和普遍的宗族组织在浙西北并不存在。首先,我们承认经营宗族事务有利于个人成为精英,但这仅仅是众多途径中的一条。根据笔者对清前期浙西北16个州县志人物传的统计,经营宗族的活动在基层社会精英的所有活动中的比重并不高,仅为11%(注:资料来源与表1相同。 )。其次,尽管聚族而居在浙西北是一种普通的现象,特别是边缘地区,往往“乡村皆聚族而居”[9](卷一五《风土·风俗》), 不过这并不一定表明宗族的发达。因为即使现在,以单姓村、主姓村为主体的村落格局也依然在浙西北地区存在[20](p.11)。同时,我们也不否认,当时浙西北确实存在一些名门望族,它们完全有可能像桐城张氏、姚氏那样拥有一定的族田和较为完备的宗族组织,但并非普遍现象。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在浙西北的边缘地区族谱较少,宗族组织也相当松散,宗族总体上处于一较为自然的状况。而中心地区,虽然组织水平相对较高,但宗族组织的普及程度却不高。比如,明末由黟县迁杭的汪氏,在清前期,共有举人以上人才16人,其中包括3名进士,但直到道光九年,“占籍以来,历十有二世,二百余年”后始有迁杭支谱刊行,道光二十六才建成宗祠[1](卷首《序》、卷五《志乘·武林祠堂记》)。 而以著名学者、翰林院检讨陈兆仑领衔的杭州陈氏,直到道光年间,族谱还只是稿本,而且相当简略、零乱[19]。德清的方志编纂者可能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才慨叹道:“若世家尤阙祠庙、祭田,不立宗嫡,在清邑尤可议焉。”
    当然,建立像范氏义庄那样宗族公产的愿望在当时是普遍存在的,但这种愿望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值得怀疑。民国《南浔志》中载有拥有宗祠的家族42家,其中仅庞氏、张氏、周氏和刘氏等四家附设义田[22](卷一六《祠墓》)。这还是清末的情况,而一般认为清末是江南义庄发展最快的时期。清前期的义田可能会更少。张研在翻检方志中看到,“浙江族田见于方志记载的并不多”。不过她认为这是因为当时族田已十分普遍而无需记载造成的,不过,张为证明浙江普遍设有族田所举的例证都出自浙南主要是浙西南山区[24](p.45)。而据笔者在昌化地区的调查,该县抗战前,绝大多数宗族至多拥有数量十分有限的祭田(当地人称“清明田”,几分到几亩不等),绝少有义田。这与陈锦清等人在海宁调查的结果是一致的[20](p.36)。而且建置族田也绝非像张研所认为的那样是不需大加表彰的善事。比如在“各乡村多聚族而居,数十百家,皆有家庙”[25](卷九《风俗》)的于潜县,康熙年间,生员方熙载等人捐置义田120亩,引起了当地社会较大反响, 县学教谕王锡瓒亲自作文盛赞熙载等人的义举,并感喟道:“呜呼,念一本之亲,敦宗收族,俾得聚居而无流离失所者,自宋文正范公义田外,今寂无闻,杳无继焉。”[26](卷一六《艺文志·牧亭方氏义田记》)可见,当时拥有一定数量族田和较完善组织的宗族在浙西北尽管存在,但并不普遍。这正如冯尔康先生所指出的:“清代宗族的实行,有时间、地域和程度的差异,以为在全国范围内,整个清代都深入实施了,是过高估计了它的力量……清人希望按照他们理解的敬宗收族的原则,努力实现宗法制,并且取得了部分实效,但离热衷者理想差距甚远。”[27]
    所以在总体上,对家族这一组织的社会管理和整合能力不宜作过高的估计,至少在浙西北,它较多地是作为一种松散的乃至观念性的组织存在于基层社会的实际生活中。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述,我们业已明了,相对于上层社会,基层社会的等级观念较为淡漠和模糊,自为因素在个人社会流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一个家族欲保持其既有地位,就必需不断有族人在政治、经济上取得成功,这无疑会促使家族组织尽可能地鼓励和资助那些出身贫寒却可造就的族人投身举业或商业[28](pp.152~157)。但同时,宗族公有经济和整合能力的有限, 使之又难有足够的能力全面干预宗族内部的各家庭的经济生活,消弥其贫富分化,无法有效阻止其内部某些家支的衰微。这样,个人和家庭也就不太可能仅仅通过管理族务来长久保证其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家族内部社会流动的频繁也就势所当然了。而且,在清代的江南,商品经济和租佃关系都相当发达,庶民地主的力量大大增强,田产的转移十分频繁[29][30]。当时有关“富不过三代”之类的记载和慨叹随处可见,比如:
    虽素封之家,不出数年,立见萧然。[31](卷五《风俗》)
    有世族而凌夷者,有寒微而起家者,盛衰相乘,变迁无定。[3 ](卷三《舆地志·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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