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美国并没有正式承认南京政府。詹森向法国大使透露,美国准备在同中国商谈关税问题时,事实上承认南京政府。同时马克谟根据凯洛格对华修约声明精神,以照会形式正式通知南京政府,重申1927年1月27日美国对华宣言各款,“美国准备与足能代表中国或能为中国发言之任何政府或代表谈判”,“不但准备使华盛顿条约上通过的附加税得以实行,而且让中国完全恢复关税自主权”。声明要求中国负责保护在华美国人民生命财产及合法权利,“美国人民享受之待遇,较之对于任何他国人员利益之待遇,应无歧视”。(注:Ibid.,FRUS,1928,Vol.2,pp.464-467.)凯洛格借此任命马克谟为美方谈判代表,与南京政府代表谈判缔约。根据凯洛格旨意,7月25日马克谟与南京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在北京进行历时一天的谈判磋商即签订中美新关税条约,因为条约内容基本上依据凯洛格7月24日给马克谟的电函,所以谈判进行得既顺利又简单,谈判结果7月27日见之于中国各大报刊。国民党《中央日报》发表评论称,“中美关税关系条约,是中美两国有约以来的第一个平等条约,是中国修约运动的最初成功”。(注:《中央日报》1928年7月27日。)条约规定:“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消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注:[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2)第10页。英文见Treaty Regulating Tariff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Signed at Peking,July 25,1928,FRUS,1928,Vol.2,pp475-477.该条约中国于1928年11月30日批准;美国于1929年2月13日由参议院批准,1929年2月20日,两国在华盛顿交换条约文本。)此条款实质上是美国打破华盛顿会议中关于中国关税问题的有关条约,而承认中国的完全关税自主权,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涉。从中美关系史角度上看,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中国关税自主,在前此历届政府的对外交涉中尚属首次。但是条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如条约所言,“缔约各国对于上述及有关系之事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于其他国家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缔约各国不论以何借口,在本国领土内,不得向彼国人民所运输进出口货物勒收关税或内地税,或何项捐款,超过本国人民或其他国人民所完纳者,或有所区别”。(注:[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2)第11页。)实际上是规定美国在中国继续享有最惠国待遇。马克谟为谈判能够达成协议用尽心计,谈判前,他表示要吸取日本同中国谈判时提出有条件关税自主遭到拒绝的教训,将有条件让中国关税自主换成双边的相互最惠国待遇,使“美国在战略上获得优势地位”。(注: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FRUS,1928,Vol.2,p.460.) 中美关税条约签订后,荷兰驻中国公使欧登科(William J.Oudendijk)向马克谟透露,中美关税条约中不区别待遇条款,仅限于一般进口货物,不包括农产品(grown produced)和制造品(articles grown),使马克谟极为不满。欧登科表示:荷兰、英国以及其他国家同中国签订的条约中已经解决特别重要的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问题。对此马克谟在致凯洛格的电函中表示,“美国与中国签订的关税条约中明确地表明美国对华贸易在各个方面均不受歧视待遇”,称“中国人正寻机会进行讨价还价”,马克谟坚决不相信南京政府会将“国民待遇”的解释应用中美双边贸易关系中。他请求凯洛格授权他向南京政府提出照会要求,根据中美关税条约,美国政府有权享受南京政府伺候与其他各国签订条约中的同等权利待遇,(注:Ibid.,FRUS,1929,Vol.2,pp.774-775.)要求美国所有农产品和制造品不受区别待遇的进入中国市场。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大宗是农产品和制造品,并在这些领域保持各国对华出口产品的优势。如果这两类产品也享受与各国同等待遇,自然有利于美国保持对华进口的贸易顺差。凯洛格的态度比较婉转,认为整个中美关税条约中,都包含有不区别待遇条款,建议由马克谟或者帕金斯(Mahlon F.Perkins)去南京弄清楚中国政府是否真的考虑不给予美国以享受与他国相当的贸易优惠权利。(注:Ibid.,FRUS,1929,Vol.2,p.775.)他指示马克谟或其代表当面向中国方面说明,美国农产品和制造品出口中国不应受到区别待遇。(注:Ibid.,FRUS,1929,Vol.2,p.776.)由于美国向中国施加压力,迫使中国不得不同意接受双方对农产品和制造品不区别待遇条款。实际上,这两类产品完全是美国的利益所在,中国很少有农产品和制造品向美国出口。 “最惠国待遇”条款,从条约本身的范围界定,应该是互惠的、平等的。而且适用国仅限于“进口货物的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但它体现美国对这一问题的战略考虑。从当时政治环境看,南京政府尽管在事实上已经代表整个中国,但它仍未得到列强的承认,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可能与列强离得太远。由于列强从各自在华利益出发,不愿单独放弃在关税方面的特权,所以,美国在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同时,又加上“最惠国待遇”这样一个弹性条款,(注:程道德:“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争取关税自主的对外交涉”《近代史研究》1992,6,第157-158页。)以保证美国继续享受列强在中国所享有的其他特权。 新关税条约的签订,美国既可以率先同中国达成协议争取主动,并坚持了它一贯倡导的“门户开放”政策,又可以凭最惠国待遇继续享受在关税方面的特权;也可以把南京政府原先企图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而重订新约的外交交涉,尽量地缩小成仅仅是解决关税问题而重订新约的外交活动。中美新关税条约签订后,挪威、荷兰、英国、瑞典、法国等国政府也与中国签订新关税条约。在这些条约中,上述国家都承认中国关税自主,而在中国的其它特权,像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权、外商在华办厂设铺等其它特权,同中美关税条约一样只字未提。而南京政府则认为美国这样做是“欲扶持一巩固有力之中央政府,以发展健全之国势,此约出于善意的抬高我国之国际地位,以促各国修约之先河,虽以最惠国为条件,然亦出于不得已”。(注:刘彦著:《最近三十年中国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十六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第183页。)很明显,尽管条约有变相最惠国待遇条款,但南京政府仍认为这是中国外交上取得的成功。蒋介石称新关税条约是“美国对华政策先占一着之胜利”,称“以言平等待我之民族,当以美国为嚆矢也”。(注:《蒋总统秘录》第7册,第108页。转引自《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3期,第177页。)南京政府对条约评价之高从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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