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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关税自主(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国档案》 仇华飞 参加讨论

    三、英日对中美新关税条约的反应
        英国、日本对中美新关税条约签订反应不尽相同,英国对美国事先不与其商量而单独与中国签订关税条约虽感到不快,但当它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看清美国抢先与南京政府签订关税条约的真实用意在于谋求在华特殊利益时,便立即表示愿意与南京政府修订关税条约。英国政府一改其长期以来对华关系上的“观望”立场,于中美关税条约签订后不久,训令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巴尔顿(Sir Sydney Ba国ton)前往北平和公使蓝普森(Sir Miles Wed derburn Lampson)协议关于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具体方案。蓝普森还声称:“本国政府对于中国修约之要求,认为根本合理。英国政府对于中国素常维持之友谊与同情之态度作进一步之表示起见,准备依相当程度,由依法委派之代表与贵国政府商议修订条约”。(注: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编:《外交部公报》,第1卷,第4号,第114-115页。)但英国公使又表示,“英国政府之意决不因南京事件变更以前之对华态度,而认为该事件与修约政策无关系之别一问题”。(注:《外交部公报》第1卷,第4号,第114-115页。)英国一方面表示愿意修订关税条约,另一方面又要求修约不可与处理宁案问题分割开来进行。目的是想似修约来要求南京政府在处理宁案问题上作出相应的让步。英国政府所谓“决不因南京事件变更前对华态度而认为该事件与修约政策无关系之别一问题”,同其“对于中国素常维持友谊与同情”的表白形成鲜明对照。甚至较美国在修约声明中提出的承认即行修改关税条约,然后再议其他事件和条约的态度相去甚远。(注:《东方杂志》社评:“列强对华态度的转变与最近废约之交涉”,第25卷,第16号。)然而,南京政府为了修约,不得不向列强作出让步。外交部长王正廷照会英国公使,申明:南京事件完全为共产党的煽动所致,“对于英国政府代表等所受之不敬及伤害,领馆财产上之损失,不得不以极诚恳之态度,向贵国政府深示歉意”,(注:《外交部公报》第1卷,第4号,第110-112页。)以满足英国政府提出的要求。在处理宁案事件中获得足够赔偿后,英国同南京政府签订内容几乎同中美关税条约一样的中英关税新约。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等也以中美关税条约为蓝本,与南京政府签订新关税条约,西方国家终于承认中国关税自主。
        日本对中美新关税条约反应最为强烈。日本舆论极力攻击和诋毁中美新关税条约。日本政府在华北的机关报《华北正报》称条约为“空条约”(empty treaty),攻击此约为缔结秘密外交。(注:《华北正报》1928年7月28日,参见《顺天时报》1928年7月28日。)该报社论在评论中美关税条约中有关不区别待遇条款(Non-discrimination Clause)即最惠国条款时指出:“在对华有条约关系各国未全体与中国订立同样条约以前,中国不得关税自主,并不得修改现行条约中之税率”。(注:《华北正报》1928年7月28日,参见《顺天时报》1928年7月28日。)日本报刊如此解释不区别待遇条款实际上是蓄意阻挠中国关税自主的实现。
        日本官方对此也极为不满,日本驻美大使在致美国国务院的备忘录中称,日本同中国修订关税条约是有条件的,即中国政府必须首先答应承认中日间现有条约。(注:The Japanese Embassy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FRUS,1928,Vol.2,p.445.)甚至提出中日新商约一日不成,中美关税条约一日不能发生效力,中国关税自主也就一日不能实现的谬论,其目的是想从经济上控制中国乃至整个远东。《华北正报》的社论还称,“任何一国与中国间签订条约,规定税率,低于1929年1月1日中国征收之普通税率者(即指互惠税率),中美关税条约事实上即失其效用而并不存在”。(注:《华北正报》1928年7月28日,参见《顺天时报》1928年7月28日。)表明日本政府无意在1929年1月1日时承认中国实行关税自主。日本反对中美关税条约、更不愿意看到美国与南京政府改善关系,因为这对日本在中国的经济扩张不利。日本在中国具有美国等西方国家承认的特殊地位,它对华投资居各国之首,而且增长迅速,以在中国东北的企业投资为例,从1917-1927年10年间,纯日资企业的资本增长214%,而中日合资企业中,日本资本增加655%。(注:《中华民国史资料丛刊大事记》1928年,第1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289页。)从长远利益考虑,如果让美国在华经济势力得到发展,必将影响日本对华经济的进一步扩张。所以,日本玩弄两面派手法,假装调整自济南事件后的强硬立场。首相田中义一致函蒋介石,称日本愿意帮助中国,并准备就关税债务问题同中国达成协议,强调日本十分关注中国欠日债务问题。对此,宋子文提出,中国每年另拨500万元作为偿还债务之用,并答应两年内废止厘金。宋子文宣布新税则将大部分采用1926年北京关税会议所草拟的税率。(注:(美)江昭:《追随帝国主义之后,在东亚寻求新秩序1921-1931》剑桥1965年出版,第246-248页,参见(美)杨格《1927至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9-20页。)宋子文的这一许诺,使日本不得不在1930年10月同意中国关税自主。与此同时,日本军方正积极筹划侵华战争,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爆发以及随之成立的伪满政府,就是日本对中国实行军事、经济控制的重要步骤。
        中美新关税条约签订前夕,美国就有意要承认南京政府。当英法等国驻美大使询问美国政府对承认中国的态度时,凯洛格明确表示,“为什么我们不可以至少在实际上承认后,通过谈判解决法律承认的问题”。(注: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FRUS,1928,Vol.2,pp.190-191.)法国、日本试图说服美国在承认中国问题上与各国保持一致。日本甚至提出“承认之前要解决修订条约问题”,借故采取等待观望态度。凯洛格明确表示,“根据形势需要,修订条约不一定等到承认南京政府之后”。(注:Ibid.,FRUS,1928,Vol.2,pp.190-191.)美国在没有宣布承认一个政府之前,就与其修订条约,这是对外政策灵活性的一个表现。凯洛格还试图运用总统权力最终不经过国会同意就承认南京政府。他在致柯立芝的信中说,“美国政府于当年7月25日同南京政府代表签订的关税条约,从技术上讲已构成美国承认南京政府这一事实。所以,不一定经过参议院批准来赋予这种承认以法律效力”。他称“总统有承认一个外国政府的特权”,认为“虽然条约条款不经过参议院批准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种批准不会影响总统采取行动承认一国政府”。(注: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President Coolidge,FRUS,1928,VOl.2,p.193.)凯洛格指出,“大多数舆论都以为美国已经承认国民政府,但也有些人半信半疑,一些在中国的商人和传教士不清楚这个问题”,“美国可以通过同中国驻美公使谈话形式澄清这一事实”,(注: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y of the State,FRUS,1928,Vol.2,p.194.)凯洛格还向各国驻美使节表示,美国承认国民政府是通过一系列行动表现出来的,即:1927年1月对华政策宣言;1928年3月宁案事件的解决,以及中美新关税条约的签订,(注:Ibid.,FRUS,1928,Vol.2,p.194.)重申:“根据美国体制,总统有权承认一个外国政府,可以通过任命公使或大使,派遣特别代表,发出照会或签订条约来实现”。(注:Ibid.,FRUS,1928,Vol.2,p.194.)1928年11月5日凯洛格正式宣布承认南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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