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裁得当 “方志的体裁,主要有志体、述体、记体、传体、图体、表体、录体以及序体、凡例和索引等。”⑥唐代史学家刘知几认为,利用志体编写成史学著作,以“三礼”为最早,“夫刑法、礼乐、风土、山川,求诸文籍,出于‘三礼’。”⑦史书中的志体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专门记载相关的国家典章制度。司马迁《史记》开创了纪传体史书中专载历代典章制度的属于志体范畴的“八书”。“八书”就是把当时司马迁认为最值得告诉后人的各种典章制度横排为八个门类分别加以记载。东汉班固在依司马迁纪传体并进而创出断代为书的纪传体断代史过程中改属于志体的“书”为“志”。所以志体就广义而言即志书体,它以志为主体,并综合运用上述记、述、传、图、表和录等各种体裁而编纂成书的地方志书的特有体裁,就狭义言即志体,专指用以构建地方志各专业分志或称各类分志的框架条目的体裁。 志书的述体导源于旧志门类的无题小序或引言。宋代志书已出现以阐发义例为主要内容的编前小序。1935年黄炎培编纂《川沙县志》改为概述。概字的含义是抓住本质,保留精华,大事不丢,要事不漏。述即把事情述说清楚。所以它重在把握全局,抓住本质,以概括反映整体,以本质代表全部。 记体是用于记载一个行政区域的大事、要事的体裁。记体以编年为主,明清以降,也有“编年”与“记事本末”并行的,还有以编年为主兼顾记事本末的。另外,记体也用于专记之写作,它是纪事本末体的叙事方法。记体的写作特征是忠实于史事,无私于内心,力求记出发展脉络,勾出变化线索。 传体是用来记载已故典型人物生平事迹的体裁。图体是形象直观地反映志书所规定内容的一种重要体裁。表体和录体都是能简明表达志书内容的体裁。除以上七种之外,志书还用序体、凡例和索引等体裁来编纂志书。 以上所有体裁均有其特有的功能,且各种体裁如果细究起来都各有其强项或弱项,也都有他特别适应的场合。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也应该说他们还各有自己的特点,如述体就特别需要作者的高度概括的归类思维和高度凝炼的文字功底。而志体的重点是把握总体,掌握线索,并在选择史实中做到明其主次,在安排结构中做到详略适宜。所以写好志书要灵活掌握以上各体裁的功能和作用,把握各种体裁的特点,如此才能有助于编纂成精品佳志。因此体裁得当也是方志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之一。 八、生不立传 主张盖棺论定,强调生不立传,这是我国编史修志的惯例。应该说这是古人从发展的眼光看人的英明之举。王安石有首诗说:“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下士时。假使当时身便死,一生真伪有谁知。”明嘉靖《霸州志·凡例》对人物立传有严格规定:即“必盖棺论定,生存者不书。”乾隆《铅山县志·凡例》也说:“志乘无生人入传者,此通例也。”章学诚也曾明确指出:“立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⑧近代方志学家傅振伦先生进一步说:“往志通例,人物不录生存,宦绩不录升任。盖人有定评,须待盖棺,亦所以避恩怨,杜逢迎也。”⑨所以说生不立传是古人编史修志的一贯要求。再从志书体裁来看,为生人立传不符合“传体”的要求。章学诚在《文史通义》的《传记篇》中说:“包举一生而为之传,《史》、《汉》列传体也。”他在《永清县志政略序列》中说:列传应该“要其始末,品其瑕瑜。”这就是说地方志的人物传,应该是“包举一生”、“要其始末”、“原始要终”。方志人物传是记述人物从生到死整个“一生行谊”的一种体裁,人生事迹未定,就无法包举一生,难以要其始末。 主张生不立传的理由很多。一是认为当代人修当代志,受时势左右,顾忌较多,评价难以公允。张琦在《建宁府志序》中说:“一时官师人物,是非未定,予夺未明,或其人近在耳目之间,褒讥去留不能无瞻顾。”二是其人未终,事迹不全,难以“原始要终”。三是虽有直笔,不足取信。瞿宣颖说:“生存之人不入人物,已成旧志定例。所以杜通合而存公允”,一旦生人入传,“志乘恐将成为市恩之书,虽有直笔不足以取信矣。”这就是说,生人事迹未完,其人最终是善是恶,难以论定。四是若为生人立传,很可能产生夸饰和溢美等弊端,不为生人立传可以“远迎合之嫌,杜是否之议”。现在社会多有为生人立传的,但多属文艺作品或私家著述,地方志属于官修政书,与之性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修志虽然要坚持生不列传,但可以采用“以事系人”的办法“志”那些为地方做出较大贡献之人的功劳与事迹,以起到志书彰善惮恶、匡格社会,浇灌人心的作用。章学诚受聘纂辑《永清县志》,并没有为去任之官立传,而是为他们撰写了“政略”。因为“政略”实际上是政事梗概或说为政概要,类似于政治人物简介。它与人物传不同,可以不必“原始要终”,对他们“未任之先,乡评未协,去官之后,晚节不终”等内容也无须深考,自然也涉及不到其生与死。所以生人的突出事迹可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写入有关篇章。但在新编方志中,除了人物传记外,还有“人物简介”。且在“人物简介”中,就夹有生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为生人立传,有的简介篇幅远远超过人物传记,如果深究,其中难免有记载不实的现象存在。为此,我们应该对人物简介加以必要的规范,以免把方志编纂变成为某些政客仕途升迁创造条件的垫脚石。 一个人不论年龄多大,未死之前都在续写自己的历史。为生人立传的秉笔者可能会或因权势所迫而溢美,或因怨恨所生而贬丑,或因宗派斗争而抑扬,或因利害冲突而诬陷,倘若此风一开,后果不堪设想。生不立传这一规则,可以克服因权势无形胁迫而导致褒贬失实等弊病。为了保持志书的严肃性,新志编纂必须坚持生不立传这一规则。这也正是我们认为生不立传应当成为方志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之一的理由所在。 九、越境不书 方志既然是以地域为重心,依行政区划为范围,以一定的体裁记载一方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很显然就应有一个空间的概念,所以必须遵循越境不书的要则。越境不书指的是志书编纂者只书写本境域的地理、人物、事件等。在古代它包括本区域的地理、建置、田赋、桥梁、津渡、市集、学校、衙署、兵事、职官、选举、人物、艺文、灾异等项内容。在现代它包括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如果越界书写就容易造成混乱,有悖于地方志的本质规定。 但是在古代自然经济的条件下不越境而书是比较容易尊行的。到了现当代由于交通条件的便捷,经济内容的联系,社会交往的加快,各地区经济合作在加速,在中国还有类似汶川大地震之后各地支援灾区建设这样的跨区行为,所以越境不书不能死板地像古人一样的机械遵奉。再如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外地的经营和发展,外地人长期在本地工作的贡献,甚至本地跨国公司在国外的事迹均可越而书之。但可以适当地越境而书,并不等于没有境域概念,可以海阔天空、漫无边际地任意挥洒,那必定会导致“志将不志”。现在讲可以越境而书一定要与本地区有一定的联系,且必须有越境而书的必要。这就需要志书的编修者以现代的眼光,按照志书的本质要求加以认真处理。 越境不书是地方志书“志”地方的本质要求,不能没有规矩,没有了这个规范性要求志书将失去他作为志书的本质规定。可以越境而书,那是便宜行事的措施。可以讲不越界而书是经常,可以越境而书是权变。需要不需要越境而书,是越境而书好还是不越本境好要看内容,要看修志需要。而这一切都取决于修志者的“志识”。但它作为方志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之一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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