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变通的做法,则是由村民采取主动,相互合作,轮流代表村众,集体交纳税银。这样做有几个好处,它既可避免官府胥役催征时的敲诈勒索,亦可免除包税人的种种盘剥。同时,此种集体纳粮的做法,还可省却自封投柜制度下家家户户亲赴粮柜交税的种种不便和旅途开销。由于多数村民只有小片土地,其赋额属畸零小数,赴柜的开销常超过税银本身,因此这种集体合作的纳税方式,对村民很有吸引力。流行于获鹿一带的乡地制,正是此种集体合作的反映。乡地一职,在当地民间及官方文书上,又常称做“乡长”(有别于1931年后依据乡镇自治组织法所设之乡长)。档案资料上常常乡地、乡长并用,所指实为同一职位。其主要职责,是在上下忙开征时,替村众垫付税款,年底向各户收回欠垫,并且在保甲制衰落以后,担负着原先保甲人员的行政职能,主要是协助地方治安,在官府与民间起上传下达的作用。 有关乡地的起源,不见于清代及民国时期获鹿县档案。但冀中南各县志书,却为我们提供了线索。例如,光绪元年(1875)《续修井陉县志》对该县(与获鹿相邻)乡地(当地称乡长)的缘起,有如下记载:“雍正四年,人丁摊入地亩,革去里长,令花户自封投柜……然富者粮多,自封投柜尚可。贫民之银,几钱几分不等。自封投柜,究有未便。故各村择公正殷实之人,设一乡长,花户不论何社,皆乡长一人催收粮银,到柜分社投纳。上下有益无弊,今从之。”(注:光绪《续修井陉县志》卷9。)这里所提及的乡长,显然既非里甲制或保甲制下的里长、保长之类,亦迥异于冀东一带的乡保。当地的做法,系由各村自设乡长,其主要职责,是在本村催粮纳税。当然,乡地(乡长)的产生办法及具体职责,在冀中南各县因地而异。甚至村与村之间,也不尽相同。但乡地一职在地方税收及行政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则毫无疑问。遗憾的是,当地志书虽或多或少提及乡地一职,但是对于乡地制的具体内容和实际运作,皆略而不论。职是之故,中西学术论著除零星述及外,迄今尚未见有这方面的深入研究。 获鹿地方档案中众多反映乡地轮任及拖欠税款纠纷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当地各村乡地制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获鹿全境在晚清及民国时期计有200个村左右。其中多数村仅有一名乡长,其余村社则进一步分为若干个牌,每牌设有一名乡地。全县计有乡地500个上下,及至1931年乡地一职正式废止时,共有514名乡地。按照各村村规或乡规,乡地多系由村民轮流充任。具体的遴选方式,则因村而异,故有五花八门的村规。这些村规皆明确规定充任乡地的具体标准,以及新旧乡地的交接日期。贯穿这类村规的一个总的原则是全村或全牌花户轮流做乡地,为乡邻尽义务。用村民的话说,乃是“轮流门户,按年换充”(注:河北省档案馆藏获鹿县衙门档案(以下简称获鹿档案)656-1-1232,1922(前三组数字分别指该案卷之全宗号、目录号及卷号,最后一组数字为该案卷形成的年份。下同);656-2-15,1921;656-2-406,1924。),或“轮流门户,周而复始”(注:获鹿档案 656-1-717,1917。)。 影响乡地轮任方式的因素,首属亲族纽带。在常见于获鹿的单姓村落,普遍的做法是由族内各房轮流从本房内推出一名乡地,替全族(亦即全村)各户垫付粮银。以该县姚家栗村为例,1920年代,全村共有180多户人家,均为姚姓,分为八房。按当地村规,每房皆需轮流为全族提供乡地一名,任期一年(注:获鹿档案656-1-1099,1919。)。有些单姓村则不以房为单位,而是要求挨户逐年轮充。例如南故城村,全村皆为杨姓。该村村规要求族内各户轮流接充乡地,任期一年,每年农历十月初一为轮换日期(注:获鹿档案656-2-27,1921。)。 获鹿还有不少村不止一姓。村民轮任乡地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一,以亲族集团为单位,各姓依次为全村提供一名乡地。以南谷村为例,全村分为王、李两大姓。按当地1920年代的村规要求,王姓与李姓两族需轮流派人做乡地及村正。李姓人马在做完一年乡地后,还要做两年村正。王姓在做完一年乡地后,则需做两年村副。两姓的族长负责按各户田亩多少从族内推出乡地、村正人选(注:获鹿档案 656-2-1120,1928。)。其二,也是更常见的办法,村内各姓自成一牌,每牌自有一名乡地。以范谈村为例,该村只有范、谈两姓,分别组成前后两牌。两牌虽然在纳粮时共用同一个粮册,但每牌各有一个乡地,为牌内花户垫粮(注:获鹿档案656-3-230,1930。)。多姓村的亲族集团数量不一,因此牌的数量也多寡不同。少的如范谈村只有两牌,多的达14个牌(注:参见获鹿档案656-1-419,1915;656-1-1216,1920;656-2-15,1921;656-2-23,1921;656-2-139,1921;656-1-1232,1922;656-2-406,1924。)。其三,还有些多姓村,在纳粮时不以亲族集团为单位,而是全村各户不分姓氏轮流做乡地。乡民轮充乡地的先后次序,通常接各户银额多少而定。所纳银两越多,则轮充乡地的排名越靠前,轮流的次数也越多。在不少村,乡民按各户粮银多少列出一个“乡地班子”,按照名单次序轮做乡地(注:参见获鹿档案656-2-852,1926;656-2-967,1927。)。也有一些村,不是按照粮银数额,而是依照各户实际田亩数量,决定轮充乡地的次序。这是因为,花户的田赋负担,虽然理论上应该取决于其实际拥有的田亩数额及荒熟程度,但实际上银额与地亩不相称的情况比比皆是。“有地无粮”与“有粮无地”的极端情形亦不鲜见。为了减轻贫户或缺地户的负担,有必要按照实际田亩数额,而非银额,决定轮充乡地的先后次序及次数多寡。 获鹿档案显示,充当一任乡地所需的地亩数额,各村不等。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有地15亩或20亩,则需要轮充乡地一年。例如,南庄村的村规规定,该村各户,种地20亩者,充当乡长一年;40亩者,充当两年;60亩者三年……“总以地多,充当乡长年多”。因此,耕地多者,其名字在同一份“乡地班子”名册上出现三四次,少者只出现一次(注:获鹿档案656-2-6,1921;656-1-1212,1920。)。马庄的做法更为复杂。该村旧规,“向系以一顷地者,充当乡长一年……每年腊月十五日,由旧乡长举保新乡长,周而复始。如一家足够一顷地者,即以一家独充乡长一年。如不足一顷地者,以十亩地以上之家,共措足一顷之数,公当乡长一年。若公当乡长之中,有不愿充当者,即由公当乡长中,从前当过乡长者,举出津贴乡长之钱数,以一顷地按亩均摊,交充当乡长者办公。倘有嫌所举之钱数多者,令其自道。钱数尽少不尽多。以钱数至少者充当乡长”(注:获鹿档案656-2-6,1921;656-1-121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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