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花户不守乡规,拒不让乡地代垫。如前所述,乡地代垫粮银的办法,方便了绝大多数乡民。与此相关的村规,世代相沿,得到村众的普遍接受和官府的认可。但是到20世纪20年代末,情势发生了变化。国民党政权在1928年控制河北省之后,次年便宣布废除各地田赋银额推收管理中的社书制,试图以此杜绝粮册混乱,花户名不符实。与此同时,新政权试图改革田赋征收制度,力倡花户自封投柜,以此杜绝社书包收粮银、从中牟利的种种弊端。尽管在获鹿各村,花户纳粮多由乡地代垫,社书包收的情形极为鲜见(只限于少数寄庄地),但国民党政府的新举措,仍给当地带来冲击。个别花户,为了规避轮充乡地、为村民代垫粮银的责任,拒绝由乡地代垫,坚持自己赴柜纳税。该县南新庄便发生了一起这样的纠纷。1929年10月,该村村正薛得余状告3名村民“破坏村规”,不让乡地为之垫粮。据称,这3名村民“俱系无赖土棍”,坚持“各纳各粮”,“非改乡规不依”。但该村乡众多不识字,不愿更改村规。县长收到状词后,遂令区警赴村查实,按当地规章处理(注:获鹿档案656-3-57,1929。)。 其三,花户拒不还垫。1915年,百岭庄乡地在垫付全村粮款后,向各户收垫,但村民王新顺屡讨不还,遂告到县衙门。知县立即票传被告到案。王新顺在庭上具结保证还清欠款,后交保释放回村(注:获鹿档案656-1-424,1915。)。需要注意的是,像这样公然“屡讨不还”的案例,在大多数村庄并不常见。乡地按时垫粮、花户及时还垫的做法,在那里世代相传,根深蒂固。获鹿档案中,欠垫不还的案例,比较多地发生在少数只有催粮乡地的村庄。那里的乡地,只负责在上下忙开征期间,督催各户按时赴柜纳粮,毋需替所辖花户垫付。只有在限期过后,才必须垫清各户未完粮银。由于不存在乡地事先垫粮、村民事后还垫的习惯做法和相应准则,乡地与村众之间的关系相当紧张。乡地为了避免期限过后替欠户垫粮的负担,在开征期间尽一切可能督催按时完赋。而短欠钱粮的花户,因无乡规约束,一味拖延还垫亦是常有的事。因此,欠垫不还的纠纷时有发生(注:相关的典型案例,见于获鹿档案656-1-599,1915; 656-1-392,1915;656-1-965,1918;656-1-1084,1919;656-1-1091,1919;656-2-438,1924。)。 但发生税款纠纷最多的场合,还是在本县社书或法警与邻县寄庄花户之间。获鹿境内有13 435亩耕地,业主皆在邻近各县。同时,本县不少村民也在隔属购有土地(注:获鹿档案656-1-243,1916。)。这些寄庄地的粮银,通常皆由衙门包给专管粮银催收的社书征收,因为当地各村乡地,只负责代垫本村本牌花户的税款,并无替隔属业主代垫的义务。欠垫不还之事,之所以最易发生在寄庄花户身上,是因为他们多视外县社书或法警为外来之人,常常“仗地欺异”,“倚依隔属,抗不完纳”(注:参见获鹿档案655-2-12,1921-1927;656-3-1102,1919;656-2-439,1924。)。而社书法警之属,亦“[因]身居异地,不便硬讨”(注:参见获鹿档案656-1-909,1918;656-3-455,1931。)。作为外人,他们更不能指望当地村正乡绅从中调解。因此,每当遇到讨垫不还的情形时,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向县衙门呈控。在获鹿档案现存一百多件粮银纠纷案例中,大半皆为此类寄庄钱粮纠纷。而绝大多数寄庄花户在收到传票后,总能及时还欠。 总的说来,除了少数只设催粮乡地的村以及作为例外的寄庄地之外,在获鹿绝大多数村社,乡地制的运行,直至1931年被国民政府新创的乡长制取代之前,是大致正常、有效的。最能说明这一点的,当是该县历年完成赋额的情况。光绪七年(1881)刊刻的《获鹿县志》即谓当地“农专务力田,官赋易完”(注:光绪《获鹿县志》,72页。)。获鹿知事在1923年给省府的报告中亦称,该县“向系年清年款,并无民欠”(注:获鹿档案656-2-288,1923。)。这位知县的话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不过,笔者所掌握的零星统计数字显示,当地百姓确是近乎百分之百地完成纳税任务。例如,1915年获鹿应征地粮银额总计53 448两,当年全县实收53 343两,为应征粮额的99.80%(注:获鹿档案656-1-396,1915。)。再如1930年和1931年,获鹿因征粮额分别为54 119两和53 915两,实收54 043两和53 881两,分别占当年应征税额的99.86%和99.94%。相比之下,这两年河北全省的实收税额,分别仅为应征税额的76.50%和81.09%,远远低于获鹿县的水平(注:李鸿毅:《河北田赋之研究》,412-424页。)。这从一个侧面显示,获鹿县的乡地制,在确保村民及时完税方面是相当成功的。县衙门之所以能够近乎百分之百地完成税收任务,大半是靠了各村乡地的及时垫款(就绝大多数村而言)或乡地的督催及期限过后的代垫(就少数只设催粮乡地的村而言)。 四乡地在地方买卖中的做中、抽用 乡地的主要职责,除了垫粮、催粮之外,还包括在地方买卖中做中间人。按获鹿各地乡规,凡有村民欲做任何买卖,皆需由乡地出面,为其寻找买主或卖主,从中说合成交,然后为之立契,并抽取佣金。让乡地在本村或本牌村民买卖中做中、抽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抵消或某种程度上补偿其在垫粮中的各项开销,包括为垫粮而借款项所付出的利息,以及赴柜投税的盘缠。因此,各村都立有相似的村规,把乡地为村民垫粮的义务与做中抽用的权利联系起来。例如1924年东营村乡地在禀控本村某乡民拒不让其抽用时,即这样陈明本村村规:“身村轮充乡地,催办钱粮,并有一切杂差,花钱若干,均归乡地承担办理。迨至年终更换时算帐,向花户派敛:乡地之害也;村中无论何人典卖房田,归乡地成交抽用:乡地之利也。此乃村中旧规,由来久矣。”(注:获鹿档案656-2-406,1924。) 又如,1926年,梁家庄3名村民联名控告该村乡地多收垫银。其状词中也有类似的说法:“民等梁家庄立有村规:乡地一役,自有应得之利益。对于买卖田房,许伊成交使用。对于树株果品一切等物,凡有买卖性质者,许伊成交使用。惟对于官银杂派,过粮税契,一切重要之事,丝毫不让伊舞弊。如有违背村规者,有人告发,立即革除。”(注:获鹿档案656-2-85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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