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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李怀印 参加讨论

    乡地的此一角色在村正的任免过程中最能体现出来。通常一旦村正的位置出现空缺,县衙门便会派法警至村,饬令该村乡地“另举妥人”,或召集村众,“阖乡另举[村正]”(注:获鹿档案656-1-561,1906;656-1-70,1913;656-1-377,1915;656-2-2,1921;656-2-814,1926。)。有时乡地仅仅召集村中数个有名望之士商议村正人选,而非召集全村户主进行投票(注:获鹿档案656-2-139,1921;656-1-377,1915;656-2-23,1921。)。由于村正在欲行辞职时,总需事先按县知事的批示,由该村乡地另选妥人接替,然后方准辞职,因此乡地是否合作,在村正的辞职过程中便显得举足轻重。倘乡地与村正之间素有嫌隙,前者便会在准备替代人选时一拖再拖,使后者无法获辞。1916年郑村村正提出辞职请求后,该村乡地甚至提名现任村正本人作为继任人选(注:获鹿档案656-2-139,1921;656-1-377,1915;656-2-23,1921。)。在此种情形下,村正与乡地之间关系之紧张,概可想见。获鹿档案中有这样一件案例。1921年,北降北村的乡地与村正之间,因出售村中公地一事发生争吵。乡地随即召集全村上百户人家,聚于村庙,当场罢免了现任村正,并另举继任人选。不过,获鹿知事并未认可此一举动,因为该乡地事先并未将争端报告县衙门,以待知事作出批示(注:获鹿档案656-2-139,1921;656-1-377,1915;656-2-23,1921。)。
        这些事实显示,进入20世纪后,乡地仍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基层行政人员的角色,而非将自己的职责仅仅局限于税收上面。这与既往研究所揭示的华北某些村落的权力格局形成对照。那里的旧式乡保,作为半官方职能人员,在19世纪及此前管辖多达20个村庄,无法将政府的影响力直接导入社会最底层的村庄一级,也无力承担如此众多村庄的田赋征收任务。因此,进入20世纪后,为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及税收机制,设立村政权及地方警察,用以取代旧式的控制手段,乃势在必行。那里的村正不仅取代了旧日乡保的全部行政职能,而且还负担起获鹿村正总体上所不曾承担的税收职责。尤其是名目繁多的各种摊派,全部落到村正头上。相比之下,获鹿的乡地,历来存在于村或村之下的牌一级。官府的影响力,透过乡地,能直接渗透到每个村落乃至各家各户。在20世纪初村正一职出现之前,乡地业已在事实上发挥了日后村正所起的作用。这里的乡地既负责本村或本牌的行政治安,又承担了替村众垫付税款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进入20世纪之后,获鹿县衙门依然倚靠旧式的乡地处理某些地方行政事务,而非专赖那些在县知事眼里“散漫难稽”、在不少地方形同虚设的村政权。(注:获鹿档案656-1-1105,1919-1921。)
        20世纪早期乡地在获鹿各村的继续存在,及其在行政、税收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对当地村社的政治格局,以及国家与村庄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里,我们再将冀中南获鹿一带与华北平原其他地方做一简要的比较。现有研究显示,后者那里的村正,起初亦多由当地精英人物担任。他们在跟官府打交道时,多能代表地方利益,肯为村民讲话。但是,由于兼负征收税款的任务,当二三十年代田赋负担越来越重、各种名目的摊派捐款越来越多后,这些村正不堪重负,因而纷纷辞职,由此造成了村庄权力真空。那些乘机上台的,多为地痞村棍。他们不仅毫无服务乡众的理念,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武断乡曲,对村民敲诈勒索。村庄领导层由此发生了从“保护型”到“渔利型”的转变(注:Prasenjit Duara,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Press,1988,pp.159-160,181,252;另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286-291页。)。对比之下,此一过程在获鹿一带尚非如此明显。由于当地交纳各项税款的任务皆由乡地承担,村正一职显得相当轻松。尽管这里也有不少村正提出辞呈,但动机仅仅是出于好处不多,而非因有任何征税负担。总的说来,获鹿各村的村正一职,直至1928年国民党政权到来之前,大多仍掌握在地方上有名望的乡绅、耆旧手中。他们在跟官府打交道时,多能从地方利益出发,并且显得相当活跃。全面考察获鹿地方士绅的有组织活动,已经超出本文范围。这里仅需指出一件主要事实,即当地村正的联合请愿,以及由乡绅所控制的县议事会、参事会,曾在1915年、1920年至1922年以及1927年至1928年,使地方政府加征税款的企图屡遭挫折(注:获鹿档案656-1-243,1915;656-1-1232,1920-1922;656-2-1002,1927;656-2-1118,1928。)。这就难怪当1928年国民党政权控制河北之后,为加强党国机器,立即解散了县议参事会,并以新创的所谓“乡镇自治”取代原有的地方行政系统。无论如何,那种由地痞无赖控制村政权的现象,在20世纪早期的获鹿,尚非发展到有如冀东某些地方的显著地步。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当地乡地制的继续存在及有效运作。
        六简要的比较
        我们应该把乡地制置于全国范围,从比较的角度来加以理解。乡地制之所以长期流行于冀中南获鹿一带,主要是由于当地具备这样三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其一,冀中南一带村庄的社会分化程度不高,90%左右的农户皆或多或少拥有耕地,因而皆有向官府交纳田赋的义务,这为村民在交纳地粮时进行全村范围的合作创造了前提条件。其二,这一地区的亲族纽带相对牢固,村民聚族而居,从而为集体合作提供了坚实基础。单姓村落自不待言,即便是在多姓村庄,乡民亦能以亲族为单位,自成一牌,在牌内进行合作,或各牌之间进行合作,轮流为全村提供乡地。其三,同样重要的是,当地的生态环境相对稳定,土地产量较高,村民的生活较有保障,背井离乡者不多,人口流动率不高。随着时间的推移,稳定的生态环境不仅促进了人口的繁衍,宗族集团的壮大,以及亲族纽带进一步加强,而且使得业已形成的村民合作关系及种种集体安排得以世代相沿,并使得相关的村规在村民心目中变得根深蒂固,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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