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清乡的主要的办法是出动军警清剿盗匪,随意击毙“拒捕”者,并厉行处决被捕者。朱执信负责广阳绥靖处时,“杀人不知凡几”。(注:①《粤省之军政界内幕》,《时报》(上海)1912年12月3日。)他的继任者周之贞也是“奔走指挥,杀人如草”(注:钟荣光:《广东人之广东》,1913年印本,第6页。)。总绥靖处、各路绥靖处、海军司、警察局以及各县长、清多军队的指挥官,实际上都有处决犯人的权力。(注:例如,顺德县长吴非“到任月余,所杀不下百人,因此大得绅士欢心”(《顺德大开杀戒》,《民生日报》1912年8月12日)。东莞县长岑学侣上任8个月处死188人,其中“以赌被杀者”61人(《岑学侣大骂伦耀华》,《民生日报》1913年1月24日)。)军政府明确规定,“赌盗会斗”案件一律按军法执行,无需依照法律审理,被告也不准请律师辩护。(注:《司法司谕》,《广东公报》第8号(1912年8月9日);《军法局不准律师辩护》,《民生日报》1912年8月6日。)处决往往不宣布罪状或只以“无恶不作”等语蔽之。(注:例如,1912年5月6日,广州警察厅告示:“枪毙在西关无恶不作之匪犯袁税、汤培、劳珠、杜苏、胡福、梁河源”,见《广东临时省会议事录》,广州清风桥文茂印务局承印(未见年月),第68页。1913年7月陈炯明继任都督后通令:“嗣后执行死刑案件,务先宣布罪行。”(《执行死刑须宣布罪状》,《民生日报》1913年7月7日)可见,广东军政府治理期间很多死刑没有宣布罪状。)尽管都督也颁布过禁止滥杀、要依法判决等命令,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没有官员因滥杀受到严厉处分。全面清乡不到1年,据说“杀人且溢万矣”(注:《囚犯之福音》,《民生日报》1913年4月17日。)。议员批评军政府:“厉行军律以待平民,尝有小小犯法,遂罹枪毙者不知凡几。草菅人命,民国岂宜有此?”(注:《二十八日省会议案再续》,《民生日报》1913年3月5日。)香港的报纸则批评说,广东清乡的军队“滥刑残杀,创古未见”(注:《论粤东剿匪事宜》,《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4月9日。)广东军政府基本采用清朝官员的做法,所不同的是革命党人在乡村的支持者更少,而敌人则可能更多。因此,清乡的成效也就不比清末好。有议员总结说:“自设绥靖处以来,地方盗风,仍未销减”。(注:《四月十一日省议会速记录》,《民生日报》1913年4月17日。)从广州郊区的情况可见一般。1912~1913年间,广州东郊广九铁路的车陂、南岗等站均被劫,并炸毁车陂至石牌路轨两次。(注:《粤路近事记》,《申报》1913年3月26日。)1913年4月,“各匪以联义堂名目,召集党羽,大会高增圩(笔者按:今属广州白云区),各持曲尺驳壳,轰放示威;摆酒八十余席,商议勒收行水事”。记者在报道这则消息后慨叹:“查高增圩离省城不远,匪党竟取明目张胆如此!不知有地方之责者,果系置若罔闻否也。”(注:《高增圩群盗高会》,《民生日报》1913年4月26日。)盗匪的“打单”信,竟然送到有重兵守卫的石井兵工厂(位于广州城郊)。(注:《兵工厂亦有贼匪打单》,《民生日报》1913年7月3日。)广东军政府曾规定,赌博者可处死刑。(注:陈炯明曾出告示:对赌麻雀者“必以军法治之,杀无赦”。(《赌麻雀者杀无赦》(《民生日报》1912年6月1日))尽管人杀了不少,但珠三角的赌风依旧,“私赌私烟,四乡如故,公然开设,愍不畏法;兵来则散,兵去又聚”;广州城外的黄沙火车站往北,一路都是“烟赌林立”。(注:《烟精大作反》,《民生日报》1912年8月21日;《烟赌林立》,《民生日报》1913年1月4日。)佛山郊区的石湾等处的番摊也是“屡捕屡开”,并有土匪、士绅包庇。报纸用《激死陈军长》(因陈炯明禁赌最力)为题报道了此事。(注:《激死陈军军长》,《民生日报》1913年3月19日。粤语“激死”即“气死”。)在这里随手列举广州《民生日报》1912年底到1913年初报道顺德、南海、番禺的一些标题:(顺德)《到处皆闻缉捕声》、《清乡自清乡,贼劫自贼劫》、《顺德其终为盗乡乎》,(南海)《赌匪视县长如无物》、《乡民视县长如天帝》、《匪徒视军队如无物》、《李县长其如盗贼何》,(番禺)《地方之患在纵盗》、《明目张胆之白日劫案》、《劫匪披猖》、《盗贼世界》。(注:分别见:《民生日报》1912年l2月11日、12月23日、12月28日、12月31日、1913年1月6日、1月10日、3月1日、3月14日。)从这些标题不难想象,即使在大举清乡后,广东军政府对广州附近的乡村也未能建立有效的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