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某些朝代相比,宋朝比较重视法律,应有一定道理,但稍为对照史实,宋朝就根本没有达到“一听于法”,“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的地步。其实,只要皇帝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就根本不可能有法治。 以下不妨就以宋代的史实为例证。与宋朝其他皇帝相比,宋太祖无疑是最高明者。他对贪赃处罚很严,不少赃官尽管贪污钱物不太多,仍受弃市的重刑,即在闹市执行死刑,暴尸街头,以警戒贪官。但是,他又利用皇权宽恕了一些罪大恶极的官员。大将王全斌等平后蜀,却胡作非为。宋太祖“以全斌等新有功,不欲付之狱吏,令中书门下追(王)仁赡及全斌、(崔)彦进与讼者质证凡所取受、隐没,共为钱六十四万四千八百余贯,而蜀宫珍宝及外府他藏不着籍者,又不与焉。并按以擅克削兵士装钱,杀降致寇之由,全斌、仁赡、彦进皆具伏”。光是可以计算的赃钱已达六十四万余贯,还有其他各种罪行。“于是百官定议,全斌等罪当大辟,请准律处分”。宋太祖却法外开恩,“特赦之”。等到平定南唐后,又恢复王全斌的节度使官衔,说:“抑卿数年,为朕立法。”① 他要立什么法? 是法治乎,人治乎? 再看宋代最大的岳飞冤狱。这是宋高宗主持的,而秦桧与张俊也是主谋。关于张俊在枢密院私设刑堂,迫害张宪,《三朝北盟会编》卷二○六有如下一段记事: 俊令就行府取勘,王应求请枢密院职级严师孟、令〔史〕刘兴仁推勘。师孟、兴仁以枢密院吏无推勘法,恐坏乱祖宗之制,力辞。俊从之,遂命应求推勘,狱成,送大理寺。 枢密院吏严师孟和刘兴仁看来还有起码的良知,他们企图抬出“坏乱祖宗之制”,制止冤狱,但迫害病狂,逼供心切的张俊,又哪里顾得什么“祖宗之制”的“坏乱”,就改命其心腹王应求对张宪用严刑逼供。此外,关于岳飞本人的冤狱,《鄂国金佗续编》卷二一《鄂王传》说:“国朝著令,劾轻罪,因得重罪,原之,盖不欲求情于事外也。”所谓“国朝著令”,用宋人另一种说法,就是“祖宗成宪”,②这当然具有神圣性。然而秦桧、万俟卨等却是在罪名“无验”③的情况下,仍是不断横生枝节,辗转推求,罗织新的罪名,非置岳飞于死不可,又哪里管得什么“国朝著令”。最终上报宋高宗的刑部、大理寺状中的量刑,与宋高宗的判决有重大差别。诚如巨焕武先生早已指出:“岳飞狱案的一干人犯,其定谳竟然没有一人系依从大理寺的议拟和刑部、大理寺的共同看详,而一一法外加刑。”④ 卷入岳飞诏狱案者共计九人,刑部、大理寺状的意图,实际上即是秦桧和万俟卨的意图,将岳飞和张宪判重刑,其他岳雲、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和尚泽一和智浃七人判轻刑。如岳雲虽量刑为徒刑,其实只是“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的量刑也相类似,在追官、罚铜之后“勒停”,勒停只是革职。智浃作为“七品官子孙”,依律只是罚铜,只有泽一无“官当”。宋时罚铜“每斤一百二十文足”。⑤按刑部、大理寺的拟刑,他们的罚、黩铜折钱都在十贯以下,数量不大。宋高宗的判决,将岳雲由徒刑超越流刑,定为斩刑,而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由徒刑升格为流刑,并由“勒停”升格为“除名”。⑥特别是岳飞本人的处置。据宋太祖传下秘密“誓碑”,规定“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宋太祖誓约在北宋历代执行得相当严格,如卢多逊和丁谓图谋皇位,也仅流放了事。⑦岳飞身为执政大臣,即使真有图谋不轨之罪,也可免死;然而宋高宗却在罪名“无验”的情况下,非要将他处死。整个冤狱是“任法”,“一听于法”乎? 在杀害岳飞的问题上,宋太祖的誓约,又对宋高宗有何约束力? ———————————— ①《宋史》卷二五五《王全斌传》,第8923-8924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乾德五年正月壬子、癸丑,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6年版,第71-72页。 ②《宋史》卷三七八《卫肤敏传》,第11663页。 ③《宋史》卷三八○《何铸传》,第11708页。 ④台湾大陆杂志社印行:《宋元明史研究论集》第5辑,第3册第50页。 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六《罚黩》,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 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19页。 ⑥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二《岳少保诬证断案》,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704页。 ⑦陆游:《避暑漫抄》,大象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140页; 王明清:《挥麈后录》卷一,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