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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肯定性行动计划”述评(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哲社版》 张爱民 参加讨论

而且,这些指令本身也存在诸多矛盾,致使作为肯定性行动计划最主要支点的配额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妨碍了肯定性行动的推行。首先,将少数民族个人的命运与所属民族集团的命运绑在一起,其效果是强调了集团权利而淡化了个人权利。这不仅与1964年民权法案的诸多条款相抵触,更与美国“人人生而平等”的主流价值观念相违背。美国的价值观强调个人的权利,认为每个人都“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7](p.746),强调所有的人机会均等的平均观念,这是引起争论的根本原因。其次,美国人世代信奉的精英教育原则和能人统治原则在这里被严重地忽视了。文职委员会根据这一原则所一贯采用的通过联邦文职入选考试来选拔合格的文职人员的作法也遭到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民权委员会的攻击。其理由是,许多黑人无力通过这种考试,因而是一种种族歧视行为。再次,将少数民族划分为“受影响的阶级”和“不受影响的阶级”,使全国日益分化为拥有不同权利的种族和族裔集团。这样,新的冲突战线便自然而然地形成。而这势必成为美国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同时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种族集团反对肯定性行动计划的借口。因此,美国各界人士围绕肯定性行动的功过是非问题展开了长达30多年的辩论,至今仍未结束。他们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和政治目的,形成了支持肯定性行动的自由派和反对肯定性行动的保守派,并使肯定性行动行问题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8]。这里应该指出,配额制本身虽然不尽合理, 但从当时和长远看,作为对长期受压迫的黑人的一种补偿,对改善黑人的就业地位还是十分必要的。(注:近来,由于法院的裁决和加州通过的旨在结束该州的种族优先待遇的209号决议,肯定性行动在美国正迅速改变。 )它之所以遭到某些人的反对,多半是因为它触动了统治者的利益和价值观。
    
    肯定性行动在教育领域引起争论最多的是校车制(busing)问题,即用校车接送学生以结束种族隔离的方法是否可行?这种方法本来是反对种族歧视的人们设想出来的一种打破黑白分校、种族隔离的方法,但由于同实际情况有较大距离而收效不大。
    1954年,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裁决后,联邦政府打击种族隔离制的力度虽大大加强了,但十年之后,种族隔离制在南部、北部和西部仍不同速度地以不同方式存在着,这日益引起了民权律师和民权组织的愤怒。1964年民权法案通过后,为加快种族合校进程,最高法院先后要求取消明显带有种族歧视倾向的黑、白双轨制学校,在各城市重新划分范围很大的学区,并宣布用以维持双轨制教学体制的“选择自由”非法,即要求各学区的黑人、白人学生必须分别到各自所在的学区上学,并规定各学校中黑人学生须占一定比例,以便实现黑白合校。由于新学区的范围比以前扩大很多,有些学生要到十几英里外的学校上学,交通不便,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于是,1971年最高法院在“斯旺诉厘升洛特市麦克伦堡县教委”一案中,要求各学校使用交通工具解决这一问题。校车制迅速成为各地学校纷纷采用的惯常措施。(注:其实,用校车接送学生在美国并不新鲜。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校车便已出现,不过那是为实现种族隔离而专为白人学生使用的。)
    采用重新划分学区和校车制的办法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全国的种族合校进程,但也随之出现了一连串问题。
    首先,随着合校进程的发展,黑人校长和教师被开除,黑人学生由于纪律原因而被大批驱逐出校,各学校内以测试和能力为依据进行重新分班而形成新的隔离,私立学校迅速兴起。这些所谓的“第二代问题”使种族合校问题更趋复杂化,其前景令人担忧。
    其次,联邦法院在一些案件中的较为激进的裁决(注:如最高法院在“凯斯诉丹佛市第一学区”(1973年)一案中裁决:某一学区之一部分存在种族歧视即可作为整个学区存在种族歧视的证据,并加以法律纠正。),使得已发现的种族隔离与强制纠正的范围不成比例,后者远远大于前者。这不仅使许多城市的财政负担加重,而且使社区和孩子的家长们被排斥于学校管理之外,一些有力的组织机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迫使家长们将其孩子迁往郊区的私立学校中。一些观察家已经指出,记者、政客和法官这些积极主张实行校车制以实现种族合校的人士,却将其孩子送进了私立学校,以逃避那些法律、决议的不良后果。这便产生了一个道德问题,有悖于犹太教和基督教传统。
    第三,种族合校在黑人教育状况改善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在加州帕萨迪那县,1969年(法院强制执行校车制之前--作者)至1971年间黑人学生减少了22%。在波士顿市第一年实行校车制引发的大规模种族冲突中,亦有很多学生退学[5](pp.121~122)。黑人学生从校车制中是否得到的好处令人怀疑。
    随着校车制引发的问题不断增多,反对以校车制来结束种族隔离的浪潮铺天盖地而来,那些长期致力于种族合校斗争的自由派议员们不得不自问:除了继续斗争,或半途而废,向南方屈服外,是否还有第三条道路可走?支持当前法院的合校立场无异于政治自杀。1971年盖洛普民意测验显示:76%的人反对校车制。令人不解的是,反对校车制的黑人比支持的黑人还多,两者的比例分别是47%和45%[5](p.84)。 校车制向何处去的问题至今仍困扰着美国主张推行肯定性行动的人士们。
    
    70年代以来,肯定性行动是否导致了“反向歧视”的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肯定性行动自出台以来遇到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所谓“反向歧视”,是指从歧视黑人变成了歧视白人。
    1974年,白人学生马科·德弗尼斯在其入学分数比所有进入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黑人学生都要高的情况下,被校方拒绝了入学申请。他认为,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为能使黑人入学而降低学校的遴选标准,构成了对其他合格白人的“反向歧视”,并以此为由控告华盛顿大学。1978年和1979年,白人学生艾伦·巴基和白人工人代表韦伯以同样的理由分别指控加利福利亚大学戴维斯医学院和凯泽船厂。在这三个著名的“反向歧视”案例中,原告的理由,即“反向歧视”都基于如下假设:1964年民权法案旨在将精英教育原则(注:即以个人的考试成绩、资历等为标准,择优对其进行教育或训练的原则。)包括在有资格受到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保护的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当中。(注:依据美国的有关法律,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个人依据政府的法律、法令、规定等应享有的权利,此权利由州宪法制定的规定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来界定其具体内容;个人签订契约、从事任何公共职业、获取有用知识的自由;结婚成家、生儿育女、宗教信仰和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即基本的民权。)但这种假设难以成立,因为:
    第一,在“反向歧视”论出现以前,对美国宪法和法律具有最后解释权的最高法院曾在多次裁决中申明,“宪法不创制权利,只是保护之”。但最高法院在审查上述德弗尼斯和巴基两案时严重背离了这一原则:最高法院由七位大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认为德弗尼斯和巴基依据其入学考试成绩(而不是州的法律、法令或规定)而享有入学权利,故裁定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和加州大学戴维斯医学院分别录取二人,理由是他们的入学成绩高于其他申请入学的白人学生。这也是“反向歧视”论引起众多争议的根源之一。
    第二,在德弗尼斯和巴基两案中,二名白人学生宣称,肯定性行动计划剥夺了他们各自进入法学院和医学院这样的职业学校的权利,因为这些机构以种族而非精英教育原则(即考试成绩的优劣--作者)为依据选择了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成员。但是,肯定性行动计划仅仅是一种保证少数民族集团的某些成员,主要是黑人获得公平的利益份额的补偿性计划,或者说是一种为使少数民族成员获取利益清除障碍的保障机制,其目的并非要限制和剥夺整个白人种族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入选进入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和加州大学戴维斯医学院的所有申请人中,白人学生的比例达到85%[10](p.127)。
    第三,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根据州法制定的法律、规定或协议明确规定以精英统治原则作为录取申请人的唯一标准。肯定性行动计划也并未据此剥夺申请人接受教育的自由,也就是说,精英教育原则不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之内。所以,它不能从宪法上赋予个人受到保护的权利,也因此不能在反向歧视案件中引用平等保护条款。事实上,当德弗尼斯提出“反向歧视”诉讼时,他至少已被其他四所法学院录取,而当此案到了最高法院时,他已经是法学院三年级的学生了。巴基在被戴维斯医学院拒绝后,又申请了几所大学(包括其母校),均遭拒绝,而其理由并非由于种族原因或存在肯定性行动计划,而是其自身的原因所致。
    上述分析表明:从法律上讲,精英教育原则不能作为提出“反向歧视”论的基础。它没有列于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当中。因此,肯定性行动没有歧视白人个人,因为它没有剥夺其任何依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有资格受到保护的权利;华盛顿大学和加州大学的肯定性行动计划并未构成对白人学生的“反向歧视”。“反向歧视论”不能成立。
    但在德弗尼斯和巴基两案中,虽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认为他们的“反向歧视”理由不能成立,但仍裁决两名白人学生胜诉,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肯定性行动计划和加州大学戴维斯医学院的入学配额制遭到否定。这对黑人的未来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反向歧视”论实际上已经建立了一种司法审查的双重标准。基本合格的白人由此可以肆无忌惮地利用政府手段向拥有肯定性行动计划的公司和机构的管理权提出挑战。这种审查标准的政策反弹之一是个体白人有可能否认或妨碍黑人在将来利用广泛的就业和受教育机会的自由;但另一方面,如果雇主雇佣了其他资格较低的白人时:“反向歧视”论便失去了意义。因此,这种司法审查的双重标准鼓励个体白人随心所欲地指控肯定性行动计划,从中谋取私利。
    在最高法院裁决加州大学的肯定性行动计划构成了对白人的“反向歧视”之后不久,大量“反向歧视”诉讼案纷至沓来。在最高法院裁决“韦伯案”之前,虽然许多以“反向歧视”为由的案件遭到否定,但法院仍在一大批案件中裁决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1979年,凯泽工厂的白人工人代表韦伯认为该厂的自愿性肯定性行动协议选择资历不及他们的黑人进行业务培训构成了对白人的“反向歧视”,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但最高法院这次裁决凯泽工厂的肯定性行动协议符合宪法,该计划并没有因妨碍整个白人种族的广泛的就业机会而侵害了白人的权利。韦伯案之后,“反向歧视”案迅速减少了。
    其次,“反向歧视”论不仅给韦伯限制凯泽工厂的黑人工人取得技术进步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为整个美国的黑人利用广泛的就业机会设置了重重障碍,并将黑人的基本人权置于白人的友好态度而非法律原则的基础之上。许多年来,众多公司或就业机构对于自己该在肯定性行动中扮演什么角色没有明确的认识。这种状况的存在无疑不利于推行肯定性行动计划,也就不利于黑人状况的改善。
    再次,政府机构与黑人社区间的信任感是保障黑人与白人平等地享有签约、获取有用的知识、就业和追求幸福这些基本民权的基础,但在精英教育原则下,个体白人能够凭藉其相对于黑人在就业和教育上的先天优势、利用政府手段限制或剥夺黑人就业和受教育的自由和权利,并有可能凌驾于整个黑人社区之上,为所欲为,致使黑人的正常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冲击,黑人社区政治、经济、社会状况的改善停滞不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状况的出现使政府机构在黑人社区的威信大打折扣,广大黑人对政府改善其经济状况的诚意产生怀疑,黑白关系紧张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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