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凡是能够参与城邦官职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8a。)。 雅典妇女不能担当任何社会公职,当然不是尊贵的公民,也绝不是积极的公民,她们在政治上与外邦人和奴隶一样,都处于被统治的地位。但是,雅典妇女与外邦人、奴隶毕竟是有区别的。有些妇女可能由于男性公民在家中与她们讨论城邦事务,而影响他们的政治决定。有些宗教庆典例如地母节只有雅典公民的妻子才能参加。在公元前5世纪末, 一个妇女参加地母节是她合法的与一个雅典公民结婚的法律上有效的证明。女奴隶、定居外邦人和外国人的妻子、以及妾和妓女是被排除在这个节日之外的(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RogerJust,Women inAthenial Law and Life),伦敦和纽约1989年版,第24页。)。 在家庭领域内,她们是高居于奴隶之上的女主人。此外,雅典妇女在法律上还受到外邦人的奴隶所得不到的一些保护。考虑到妇女在再生产公民上的作用,并按照梭伦的以出生定公民权的标准(注:利杜斯:《古希腊的婚姻》(C.Leduc,"Marriage in Ancient Greece"),见潘特尔主编:《西方妇女史》(P.S.Pantel. A History of Women in the West)第1卷,哈佛大学出版社贝尔克内普分社1992年版,第291页。 ), 笔者倾向于把雅典妇女看作是城邦公民,但她们是属于没有积极政治权利的消极公民。 在法律上,雅典妇女和未成年人一样被认为没有行为能力。她一生都处于监护人的监护之下。一个女孩的监护人首先是她的父亲,如果其父亲死了,她的同父兄弟或者祖父就当她的监护人。当她结婚后,她的丈夫充任她的监护人。如果她成为寡妇或者离婚了,她就回到她最初的监护人的负责之下。如果她怀了丈夫的孩子,她可以留下,在他丈夫的继承人保护之下,直到孩子出生。如果她带着年幼的儿子寡居,她或许可以选择留在已故丈夫的家中,处于她的儿子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之下,直到她的儿子成年;作为选择,如果她的儿子已经成年,她可以把自己处于儿子们的监护之下。当一个妇女的监护人将出国旅行并长期不在家时,他会指定别人在他离开时充当该妇女的监护人(注:麦克道尔:《古典时期雅典的法律》(D.M.MacDowell, The Law inClassical Athens),伦敦1978年,第84页; 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26-27页。)。因此,雅典妇女在法律上永远不能独立。 与法律上的未成年人一样,雅典妇女没有经济的自主权。妇女不能管理或控制以她们的名义继承的任何财产,甚至是她们从已故丈夫那里得到的钱。妇女也不能从事涉及到她们的嫁妆或继承的财物的任何主要的交易活动。雅典法律规定:"一个未成年人不得立遗嘱。法律特别禁止一个未成年人缔结任何契约,或者一个妇女签订价值一麦斗大麦以上的契约。"(注:《伊赛俄斯》(Isaeus),X,10。)简森斯估计,一麦斗大麦大概够一个家庭吃五至六天(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29页。)。无论这个数字是否准确,雅典妇女在法律上没有处理经济事务的权利则肯定无疑,这与能够控制自己财产的斯巴达妇女完全不同。 每一个雅典少女都渴望结婚,结婚和做母亲是女公民主要的生活目标。然而,雅典妇女并没有决定自己的婚姻和选择她们的丈夫的权利。订婚是待嫁新娘的监护人和未来新郎之间订立的契约,假若新郎还小,那么,新郎的监护人就会取而代之。在雅典男女公民之间通过契约形式产生的合法婚姻叫做"engue", 通常这个术语被翻译为"许配"或"订婚"。弗拉塞列雷说,它的字面上的意思是把誓言交到手上,但其含义不仅仅是订婚(注:弗拉塞列雷:《伯里克利时代希腊的日常生活》(Robert Flaceliere, Daily Life in Greece at the Time ofPericles),纽约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74年版,第60页。)。利杜斯认为,"engue"的意思是"一小部分", 表示父亲把新娘和她的那份财产交到他女婿手里(注:利杜斯:《古希腊的婚姻》,见潘特尔主编:《西方妇女史》第1卷,第273页。)。订立婚约的engue 只是在待嫁新娘的监护人和未来新郎之间进行,至于将做新娘的女子在订婚时是否在场,是否同意,甚至是否知道要结婚,在法律上是无关紧要的。婚姻安排是由男人们依据经济和政治考虑而作出的,雅典女性不得不同由她们的男性亲属为其挑选的男人结婚。妇女的再婚也由她原来的监护人或前夫、成年的儿子来安排。德摩斯提尼的父亲临终之前,把他的妻子许配给他的朋友阿佛波斯(注:《德摩斯提尼》(Demosthenes), ⅩⅩⅤⅢ,16。)。在雅典男性监护人安排的婚姻中,妇女本人的意愿和情感完全被忽视。婚姻的目的就是为家庭生育合法的继承人和为城邦再生产公民,苏格拉底对他的儿子说过:我们寻找妻子,她将为我们生育最好的孩子,并使他们结婚供养家庭。在举行婚礼以前,雅典新娘要吃一种带有许多种子的水果,这象征着生殖,雅典的社会风俗证实了雅典公民结婚的生育目的。 在古代雅典, 只有通过订立婚约的婚姻和与女继承人(epikleros)的婚姻所生的孩子才是合法的孩子(gensioi), 其他男女结合方式出生的孩子都是私生子(nothoi)。在梭伦立法时,私生子在家庭缺乏合法子嗣的情况下, 也许还有可能成为继承人。 至少从公元前403 -402年起,或许是在公元前5世纪的大半个世纪,私生子被法律完全排除在血缘组织权利之外,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继承他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订婚结婚的意义增大,雅典妇女越加成为两个家庭之间为了达到生育合法孩子特定目的交换的对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