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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邦的特征看古代雅典妇女的地位(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裔昭印 参加讨论

雅典人离婚比较常见,它或者由双方协议离婚,或者因为配偶任何一方的行为而离婚。丈夫离弃妻子最正当的理由一是无子,二是不贞。由于雅典人婚姻的目的就是生育家庭合法继承人和城邦公民,因而把不育的妻子打发走被认为理所当然。雅典社会不要求丈夫对妻女保持忠诚,但却要求妻子对丈夫忠贞,法律要求发现妻子与人通奸的丈夫必须与妻子离婚(注:《德摩斯提尼》,ⅡⅩ,87。),否则,他就有失去公民权的危险。若离婚是由丈夫最先提出的,他只需要将妻子从家中打发走,无需进一步的正式手续便解除了婚姻。当妻子希望离婚时情景就不同了。她必须到传统上保护所有无能力者的官员--执政官那里去,交给他一份书面的声明,详细陈述她提出离婚的理由。这种手续实际上是给丈夫一个干涉的机会,如果丈夫反对离婚,执政官就有可能不接受离婚声明。因此,在离婚的问题上,雅典男女之间也是不平等的。
    在财产继承方面,雅典妇女同样处于不利的地位,雅典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显示了明显的父权制特征。雅典家庭的财产继承权首先属于儿子,如果有几个儿子则在他们中间平均分配,因为只有儿子才能使家庭传宗接代并维持家庭的宗教祭祀,女儿出嫁后就不再是家庭的成员,并转祭丈夫的祖先与圣火。在儿子继承家庭财产的情况下,女儿就被完全排除在继承之外。
    当一个雅典男性公民没有亲生的合法男性后代之时,他往往会收养一个儿子来继承他的财产和家庭祭祀。被收养的儿子必须放弃自己出生的家庭的所有继承权利,他有权拥有养父的财产,但也有义务为养父及其祖先举行所有的传统仪式。养子享有与亲生儿子同样的继承权,在他继承家庭财产的情况下,女儿与其他亲属也被排除在继承之外。有时,收养儿子的雅典男性公民,通过使养子同女儿结婚的方式,来巩固家庭继承。如,一个叫做波利尤克托斯的雅典人,只有两个女儿,没有男孩。他收养了他妻子的兄弟利奥克拉提斯,作为他的家庭继承人,与此同时把他的一个女儿嫁给他,这样后者就兼有前者的内弟、女婿和儿子的三重身份(注:《德摩斯提尼》,ⅩⅡ,1-3。)。通过这种以女儿为媒介的策略性婚姻方式,雅典男性保证了家庭的延续。
    如果一个雅典男性公民没有合法的亲生儿子和养子,但有一个女儿,这个女儿就被称为女继承人。实际上它意味着这个女人附属于家庭财产,这笔财产将随她带给丈夫,并传给他们的孩子(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95页;波梅罗伊:《女神、妓女、妻子和奴隶》,第60-61页。),她并不是真正的财产拥有者。为了方便起见,我们还是把它译为女继承人。当一个雅典女子由于父亲或者兄弟的死亡而成为父亲财产的继承人时,她就成为女继承人。
    女继承人父亲的最亲近男性亲属具有与女继承人结婚的权利与义务,同女继承人结婚的请求顺序与没有留下遗嘱的继承情况相同。成功的请求者成为女继承人的丈夫和她的监护人,并负责监护女继承人的财产。由这一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归丈夫所有,他们所生的儿子在成年之时继承外祖父的财产。这样,雅典妇女不仅能为丈夫生育孩子,而且被指望为她自己出生的家庭提供一个继承人。在财产继承和婚姻的交易中,女继承人父亲的最近男亲属提供了"种子",得到了在较长时间内控制女继承人财产并获取收益的好处,女继承人的父亲的家庭得以延续,而女继承人则被迫与其父亲的最近男亲属结合,成为男性经济利益的牺牲品。
    最使现代人吃惊之处在于女继承人父亲的最近男亲属可以强迫已经结婚的女继承人离婚,而把她和她的财产归于自己的权利之下。只有在女继承人已经有了一个儿子的情况下,人们才不能强迫她解除婚姻(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96-97页。)。雅典男性这种为把财产留在父亲血缘集团之内而强迫妇女离婚的粗暴做法,把妇女当成为男人们的利益服务的工具,完全无视她们本身的利益。
    总之,由于雅典城邦是一个逐渐实现民主制的男性公民集体,雅典妇女不但被剥夺了政治法律权利,而且在婚姻和财产继承问题上也受人支配,处于屈从男性统治的低下地位。但是,我们不能忘记雅典城邦的另一重要特征,还必须从另一方面来考察妇女的地位。
    
    雅典城邦的另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个排外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教祭祀团体。对于城邦是公民集体的特征,已引起国内不少学者的注意。但是,对于城邦还是宗教祭祀的团体这一特征,国内学者几乎没有论及,因而也往往忽视对宗教在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作用的研究。雅典城邦形成之后,血缘关系虽然有所松驰,但依然是社会联系的纽带和财产继承的依据,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组织仍然具有活力。在立法者德拉孔颁布的关于谋杀罪的法规中提到了胞族成员的作用,这说明至少在公元前7世纪, 雅典人还都是某一个胞族的成员(注:曼维尔:《古代雅典公民权的起源》(Philip Brook Manville, The Originsof Citizenship in Ancient Athens ), 新泽西普林西顿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胞族成员资格是证明公民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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