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血缘组织之所以在雅典城邦仍有重要影响,在于它们在宗教祭祀方面的作用。城邦的各级社会组织都是宗教祭祀团体,家族、德莫、胞族、部落和城邦的首领同时也是祭祀的领袖。共同的宗教把雅典的家庭、德莫、氏族、胞族、部落和城邦的成员联系在一起,反复的祭祀使他们产生了对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感。 家庭是雅典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若干崇拜同一圣火祭祀同一祖先的人所组成的团体。维持家庭的圣火不灭,是各个家庭关心的首要问题。象所有希腊人一样,雅典每个家宅内都设有祭坛,祭坛上燃烧着永不熄灭的圣火。家庭祭祀的另一个中心是家族的墓地,祭祀祖先是家庭成员的神圣职责,频繁的祭祀活动使家庭成为一个在神的法力下团结起来的整体。 家庭与城邦的中间环节是德莫、氏族、胞族和部落,这些社会组织都具有宗教职能。亚里士多德在介绍克利斯提尼改革措施时说:"他允许保持祖传的习惯。他还制定了十个保境英雄作为部落名称由来的神,这些是按皮提亚女祭司的神谕就一百个预先选择的名字中选出的。"(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Aristotle, Athenian Constitution ),ⅩⅪ, 6 。)雅典每个胞族都庆祝为期三天的阿帕图利亚(Apaturia)节,在节日的最后一天里,人们将新出生的孩子、刚成年的青年以及新婚妇女登入胞族名册,并为此而向神献祭品。因此,雅典的胞族聚会实际上是重要的祭祀和社交场所。 雅典城邦更是一个宗教祭祀团体。伯里克利告诉我们,雅典在整年之中都有各种定期赛会和祭祀(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Thucydides, History of the Pelopannesian War),Ⅱ,38。)。阿提卡的日历是宗教日历,节日也是宗教的节日。西蒙指出,雅典城邦的所有节日都来源于对神或英雄的祭祀,并以宗教的仪式来庆祝(注:西蒙:《阿提卡的节日》(Erika Simon, Festivals of Attica),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页。)。卡特利奇说,公元前4-5 世纪,雅典每年的宗教节日不少于120天,可能多达144天(注:卡特利奇:《希腊宗教节日》(PaulCartledge, "The Greek ReligionsFestivals"),见伊斯特林和缪尔主编:《希腊宗教与社会》(P.E. Easterling and J.V. Muir, Greek Religion and Society),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9页。)。因此,雅典人把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宗教节日庆典上。城邦在宗教节日期间举行的各种祭祀、娱乐、竞技和饮宴等活动,使雅典人心中充满了对神的感激和作为雅典公民的自豪感,增强了城邦的团体凝聚力。 正是由于雅典具有的宗教祭祀团体的特征,使它成为一个排外的共同体。雅典城邦限制公民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出于对宗教仪式的考虑,雅典人不愿意由于外人混入家庭部落和城邦的祭祀而亵渎神明,给他们带来灾难。雅典有一条看来很奇怪的法律,一个人如果犯了强奸罪,惩罚是货币罚金;如果一个人犯的是诱奸罪,那么惩罚他的是被处死刑(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68页。)。拉塞对这个法律的解释是:如果一个妇女自愿被诱奸,并怀了孕,那么,这个妇女将不得不声称,她的丈夫是孩子的父亲,他的亲属集团和祭祀就变得复杂了,因为这将会有一个非成员私自塞进去。这一说法,准确地解释了雅典人制定这一法律的宗教心理原因。 尽管雅典城邦对公民权要比斯巴达开放一些,有时出于需要也授予外邦人公民权,但是,它只是有节制地少量地把公民权授予外邦人。雅典城邦的排外性随着公民人口数量的增减而有所变化。公元前5 世纪中叶以前,一个人只要其父亲是公民,他就具有公民身份,而不必考虑其母亲是否是雅典公民。但是在这以后,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雅典公民大会通过了伯里克利所提议的法令,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才能享有公民权(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ⅩⅩⅤⅠ, 3)。只有雅典妇女才能生育公民的规定,使得妇女的身份成为确定男性的公民身份和有无继承权利等问题的分界线和重要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雅典城邦又不得不把雅典公民妇女包括在内。 雅典妇女在政治上被剥夺了权利,但是她们被允许参加宗教祭祀活动,有些妇女还担任了女祭司和女预言者的宗教职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城邦在政治上排斥妇女引起的矛盾。雅典法律保护母亲,一条梭伦的法令称,要剥夺任何打父亲或母亲、或者不能供养他们的人的公民权。雅典法律给孤儿、女继承人和怀上了丈夫孩子的寡妇以特殊的保护,由执政官总的照看这些人,他有权让侵犯他们的任何人付一定数量的罚金。"埃桑吉利亚"(eisangelia)的诉讼程序被用来控告虐待孤儿或者女继承人的任何人,如果被告是一个虐待这类人的监护人,他就被剥夺对他们的监护权(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24-31页。)。 这些法律无疑对妇女和儿童具有保护作用,问题是城邦为什么要作出这些法律规定?母亲是雅典公民的养育者;一个父亲去世的男性孤儿成年之后会继承家庭的祭祀和财产,使他父亲的家庭得以延续;一个怀孕的寡妇可能会为已故丈夫的家庭提供一个男性后代;而女继承人所生的儿子会成为外祖父家庭的直接继承人;由此可见,法律真正关心的是确保财产的正确留传以及通过男性后代承接宗教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对妇女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补偿。 嫁妆被一些古典史家看作是对雅典妇女的保护伞。雅典习惯要求女子结婚时,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给她提供一份嫁妆以供她维持生计。花瓶绘画描绘妇女们坐在衣箱上,暗示这些嫁妆归新娘们持有。嫁妆与给予者的财富成比例,法庭演说词提到的嫁妆大约占给予者财富的5 %-20%(注:鲍威尔:《雅典和斯巴达》(Anton Powell, Athens andSparta),伦敦和纽约1988年版,第347页。)。当然,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妇女嫁妆占家庭财产的比例肯定会有所不同。嫁妆对于新娘、丈夫和他们的儿子具有不同的作用。新娘是嫁妆的名义上的持有者;丈夫是嫁妆和妻子的监护人,他们在签订婚姻协议时承认嫁妆是借贷的,并以自己的土地作担保,负责管理这些财产并获取由他们的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因而是嫁妆的受益者;嫁妆的最终获得者是他们的儿子,因为儿子可以继承母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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