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托钵僧运动打着“恢复修道传统”的旗帜勃然兴起。该运动宣布与现行一切修道方式决裂,视财产为魔鬼,金钱为罪恶,不仅主张修道士无私产,而且认为修道院整体也不应占有财产,甚至连修道院的房舍院落也被他们当作赘物抛弃,而选择像基督及其“真正的使徒”那样为传播福音奔走四方,乞食为生。正如圣法兰西斯说:“弟兄们应两手空空,既无寸土,亦无分文,以四海为家,贫穷且谦卑地敬奉上帝,充满自信地寻求施舍,无需感觉耻辱,因为主亦曾为了我们而在世间受穷。这是至高无上的贫穷,它将使你们,我的弟兄,成为天国的子民和国王。”(注:马里恩·哈比格:《阿西西的圣法兰西斯:作品与早期传记》(Marion Habig,St.Francis of Assist:Writings and Early Biographies),芝加哥1972年版,第61页。)1206年多米尼克奚落西多派修道院院长说,他们被成群结队的仆从簇拥着,俨然宗教贵族。但托钵僧也没有把他们的赤贫形象坚持到底。后来在米兰等意大利北部城市,托钵僧购置了舒适的住房。法兰西斯的继承人埃利斯生活奢侈,拥有座骑、仆从和专用厨师(注:劳伦斯:《中世纪修道运动》,第250-251页。)。曾有教士批评托钵僧只在城市传教,因为在城市里衣食无虞。托钵僧也接受赠予,佛罗伦萨的圣克罗斯等布道堂为托钵僧专用,富丽堂皇,显系城市显贵捐赠。 2.关于权力系统 修道是自愿行为,虽然服从是修道士三大誓愿之一,但这种服从也出自自觉自愿,没有受胁迫成份。权力及其派生的等级、压迫、管理权等世俗概念与修道的本义南辕北辙,对外独立和内部平等是修道院基本原则。《本笃会规》规定:每个修道院都是独立的,自行决定本院事务;修道院一如家庭,教友间应和睦相处,修道院院长并非权力化身,而是修行楷模,他“应懂得如何令人敬爱,而非心生畏惧”,任何时候不得“脾气暴躁,独断专行”(注:戴维·诺尔斯:《基督教修道运动》(David Knowles,Christian Monasticism)),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69年版,第34页。)。七八世纪之交的英国教会史作家比德将“平等对待教友”作为修道院院长美德之一。早期修道院曾严格奉行这些原则,但以后逐渐背弃了传统,建立起权力体系,修道院院长的权力也随之加大。 克吕尼修道院的权力体系首先体现在本院与分院间的封建隶属关系上。克吕尼运动兴起过程中曾兼并众多修道院,后者均成为克吕尼分院。本院对分院有督责之权,自治原则由此受到破坏。分院院长或在本院院长监督下选举产生,或由后者直接任命,视本院院长为保护人,每年向其缴税纳贡。为管理庞大的地产和财务,克吕尼修道院内部建立了复杂的管理机构。在本院院长之下专设一名常务副院长,两名副院长,23名主事组成总财务署,会同各分院财务主事管理财务。据统计,在克吕尼本院和坎特伯雷分院,专事管理的修道士达半数以上,修道院内事实上已形成“官员”与“修道士”两个阶层(注:劳伦斯:《中世纪修道运动》,第115页。)。各级院长享有特权,一般不与修道士同住,而是别建府邸,内设专用会客厅、餐厅和小礼拜堂等。公祷堂内座次分明,修道院院长进入前任何人不得落座。虽然《本笃会规》规定院长在做决定之前应征询修道士意见,但克吕尼的各级院长早已将此置诸脑后。他们在各自修道院里独断专行,动辄体罚修道士,难怪时人将他们比喻为将领或国王,而把修士喻为士兵或仆从(注:布伦达·博顿:《中世纪宗教改革》,第182-183页。)。 在11世纪至12世纪对克吕尼派的批评中,“建立世俗权力与机构”、“破坏教友间的平等”是重要内容。西多会则借机重申“造物主使大家平等”原则,反对建立各种形式的管理机构,要求修道院院长慈爱为怀,戒除霸气,营造平等互爱氛围(注:布伦达·博顿:《中世纪宗教改革》,第98、182-183页。)。西多派最初确无繁复管理机关,院长们效仿早期长老,身正为范,以德服人,而非倚权仗势。但当西多派连锁店般在各地建立起分院后,情况发生变化。虽然他们的本院与分院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同样建立了严密管理系统。最早的四个分院(莫莱斯姆、拉霏泰、波蒂涅和莫里蒙德)院长每年须到本院“觐见悔过”一次;后分院增多,遂建立“修道院院长全会”制度,成员25人,包括本院院长、四个老资格分院院长和由他们指定的20位分院院长或代表。会议每年在西多举行,会上分院院长须作“悔过”性述职。许多分院之下还有自己的分院,上级院长每年都对下级分院进行两次视察。上级院长有权纠正和惩罚下级分院的违规行为,只是要征求下级院长意见。 托钵僧以其云游四方的独特活动方式对各种形式的权力系统和组织机构展开批判,但由于内部纷争难以解决,最终仍落入组织化、权力化的窠臼。多米尼古派的组织尤为健全。最基层是小修会,其上为省修会(1300年前共有13省),最高机构为全体会议;省修会和全体会议均每年召开委员会一次,参加者为各下级修会会长和选举产生的代表;委员会对下级修会会长有监督、罢免权,在各级委员会均获通过的决议形成会规;各级委员会的主席选举产生,对委员会负责。整个系统仿佛代议制政府机构。法兰西斯派的组织形式与多米尼克派相似,但全体会议主席的权力较大,虽本身亦由选举产生,但对省级以下委员会主席有任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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