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国别人权报告》是由美国国务院和人道事务局编写,以美国国会名义发表的官方正式文件,极具权威性,为世人注目。然而目前国内对这一课题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对《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产生、发展及其作用进行历史的考察,以揭示美国人权外交的内幕和实质。 一、美国《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产生的历史背景 美国《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产生是美国人权外交的产物。 从历史上看,美国并不关心世界人权。只有当人权武器有利于美国时,美国政府才使用这一武器。否则美国就会反对在外交中使用人权政策。1938年,罗斯福总统为了制止德国迫害犹太人,曾召开了埃维安(Evian)大会。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元首都参加了这个大会。但是在大会召开后,罗斯福很快发现德国将用美国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特别是种族隔离政策,攻击美国。于是罗斯福不再谴责德国违反人权的恐怖政策,转而高唱“任何国家都无权干预他国内政”的调子(注:约瑟夫·郎卡:《人权与21世纪的社会政策》(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美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杜鲁门政府执行反苏政策,对世界人权问题并不感兴趣。只是在众多不发达国家的要求下,美国和英、法、苏等大国才勉强同意把人权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以及同意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美、英、法、苏对人权问题不感兴趣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原因是上述各国都存在人权问题。美国存在种族歧视;英、法在殖民地存在的人权问题十分突出;而苏联也存在集中营等问题。因此上述国家不愿把自己存在的人权问题暴露出来,以免受他国攻击。这些国家都想隐瞒自己的问题,对建立一个国际人权机构去促进和保护各国的人权并不感兴趣。正如联合国人权署一位负责人约翰·汉弗莱所说,在联合国大会上,人权问题只不过是一种参考问题而已(注:T.法雷尔:《联合国和人权》(T.Farer,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5页。)。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定出《世界人权宣言》后,美国拒不执行,以其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加以抵制。这时,冷战已经开始,美国的外交重点是反苏反共,人权被抛在一边。 在1952年至1957年之间,议员布里克提出了所谓的《布里克修正案》,要求必须经国会同意,立法批准,国际人权协定才能在美国执行。这个修正案还要求限制美国政府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力,以保证国际人权条约服从美国宪法。《布里克修正案》的真正目的,是要反对联合国已经通过和快要通过的各种人权条约。这正投合坚决反共的美国国务卿约翰·杜勒斯的心意。于是杜勒斯以美国政府的名义保证,美国政府“并不想成为任何一个这样的(人权)公约的参加国,或者把它作为条约提交参议院考虑”。接着美国政府把杜勒斯的这个政策声明正式递交给联合国(注: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这说明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对人权问题并不很有兴趣,也并没有实行人权外交。 到20世纪60年代,世界局势发生变化,美苏之间开始走向缓和。美国府院之间在制定外交政策上开始出现分歧。美国政府仍然坚持反对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并且支持一切亲美的政权,包括粗暴践踏人权的独裁政权。但是美国国会却提出了人权外交的要求。1961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对外援助法》,公然把美国对外援助与人权挂钩。《对外援助法》第502节第2款第1条规定:“美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所提出的国际义务,并遵守美国宪法的遗产和传统,促进和鼓励对全世界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日益尊重,不论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的区别。因此,美国对外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促进所有国家对国际公认的人权的日益遵守。”在《对外援助法》第116节中,又强调美国对“经常粗暴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的国家”不予援助。所谓“粗暴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的暴行”,该援助法解释说是“酷刑或残酷的、非人道的、贬低人格的待遇与处罚,未经控告和审判的长期拘留,以及其他对生存权、自由或人身保障的公然否定”等(注: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法概论》,第139-140页。)。《对外援助法》还要求国务院根据上述规定,提供一个一切接受援助的国家和一切联合国成员国人权情况的报告,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援助该国。这里实际上提出了编写人权报告的问题。 美国国务院虽然也鼓吹人权,但却反对把人权与对外援助挂钩,反对人权外交。因为上述限制束缚了美国政府在外交中的自由权。但是国会坚持其要求,并要美国政府报告有关各国人权的情况及各种信息。然而美国政府却经常故意拖延或公开抵制这些要求。尼克松政府甚至公开反对国会把人权滥用于外交(注:托马斯·B.雅比、理查德·P.克劳德:《人权和统计》(Thomas B.Jabie & Richard P.Claude,Human Rights and Statistics),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7页。)。 但是到1974年,尼克松政府改变态度,部分同意国会的观点。尼克松政府在给国会的一份外交备忘录中,一方面认为因为违反人权的状况太广泛,而且没有记录,因此没有客观标准去衡量不同国家的人权状况。这份备忘录强调:“公开指责受援国的人权状况,将损害美国与该国的关系,对美国和该国人权事业都没有好处。”很明显,尼克松政府是反对人权与对外援助挂钩的。但另一方面,尼克松政府又认为国会的建议有一定道理,即美国对外的安全援助和武器,有可能被人权状况不好的国家政府用于镇压人民(注:托马斯·B.雅比、理查德·P.克劳德:《人权和统计》,第235页。)。 国会根据这份备忘录,提出了人权是美国外交的组成部分的思想。当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霍金修正案》,禁止美国援助“任何违反国际承认的人权的政府”。接着美国国会宣布:“美国对外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各国遵守国际上承认的人权。”这样,美国国会不仅把人权问题与对外援助挂钩,而且为对外政策建立了一个总的原则(注:托马斯·B.雅比、理查德·P.克劳德:《人权和统计》,第237页。)。这时虽然府院之间仍存在分歧,但国会意见占了上风。这就为《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出笼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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