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产生 经过两年酝酿,1976年美国国会众议院外交委员会建立了人权和国际组织小组,负责监督美国人权外交的执行。同时要求美国国务院设立一个人权与人道事务协调处,设协调员负责。接着要求美国国务院编写《年度国别人权报告》。1977年,美国国务院把人权与人道事务协调处改名为人权与人道事务局,把协调员升格为助理国务卿。 美国人权与人道事务局根据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的指示,负责《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编写工作。《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编写过程极为复杂:首先由美国驻外大使馆根据国务院人权署的指示收集资料,准备其所在国家的人权报告草案。这些报告送到国务院后,分发各部门。国务院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审阅这些草案,进行核对,提出对外政策。然后国务院人权和人道事务局把这些人权草案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综合起来,写成该年度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 美国国会收到这些报告后,就举行听证会和进行辩论。国会邀请起草这些报告的国务院官员、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有关人士出席听证会。最后根据辩论结果进行修改,然后以国会名义正式发表这些《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美国外交政策制定者们就把这些报告作为制定对外政策的依据。 1977年到1978年是编写《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准备阶段,也是美国人权外交的早期阶段。在这一阶段,美国政府和国会之间关于在如何进行人权外交上仍有重大分歧,争论十分激烈。有的人主张用统一的人权标准去衡量一切国家,但有的却主张用人权武器去反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对美国不友好的国家。但最严重的问题是美国政府中许多人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还不适应用《年度国别人权报告》这种方式,来制定美国的对外政策。 由于美国在二战之后的外交重点是反苏反共而不是维护人权,因此美国向违反人权的但在政治上亲美的国家提供援助。例如从1967年到1974年,希腊军政府实行独裁统治,西欧各国都以“民权”或“人权”的名义,对希腊实行制裁。但美国却承认这个政权,并给予大量援助。 按统一的人权标准去制定美国的外交政策,必然会打击亲美的反动独裁政权,从而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许多美国政府官员对人权外交持怀疑态度,忧心忡忡。有的外交官员甚至抵制人权外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编写不大热心。再加上在编写人权报告时,缺乏信息收集系统和渠道,有关人员缺乏经验,所以在前两份《年度国别人权报告》问世后,受到有关方面的批评。 第一份《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于1978年由即将离任的福特政府编写;第二份则在1979年由卡特政府编写。有关方面对这两份报告都不满意,并提出了今后如何编写《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建议。其中最重要的意见是由美国国会图书馆提出的。美国国会图书馆认为这两份报告的面太宽,但涵盖的国家却太少;而最大的问题是内容贫乏,信息缺乏。因此美国国会图书馆建议要编写世界所有国家的人权报告。在编写人权报告时,一定要收集各国司法机关和有关机构的文件和各种信息,务必使报告内容相对完整。同时,在编写过程中,不仅要依靠美国驻外机构的情报,还要依靠政府间和非政府间人权组织的调查报告,特别是依靠国际红十字会和大赦国际等组织的人权调查报告(注:玛格丽特·E.盖利:《赫尔辛基会议10年后的国会、对外政策和人权》(Margaret E.Galey,"Congress,Foreign Policy and Human Rights Ten Years After Helsinki"),《人权季刊》(Human Rights Quarterly)1985年第3期,第334-372页。)。卡特政府很重视上述意见。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不仅经济萧条,而且由于侵越战争的失败,美国的国际形象低落。为了重振美国的威风,巩固世界霸权地位,美国需要一项新的对外政策。从美国国内情况来看,由于民权运动的开展,党派斗争十分激烈。要实行一种美国各派人士都可接受的外交政策,困难重重。 卡特上台后,经过研究,立即意识到人权外交政策可以帮助美国走出困境。卡特政府的国家安全顾问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说:“我相信,通过强调人权,美国可以再一次使自己成为人类希望的使者,未来潮流之所在。”(注: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实力与原则》,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146页。)而美国政治评论家斯蒂芬·罗森菲尔德则说:“人权问题也许是对外政策中唯一能得到近乎公众普遍支持的问题。差不多所有其他国际问题,要么是秘密的,要么会引起党派之争或特别的说项活动,要么会引起分裂。”(注:《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1977年4月1日。)在这种情况下,卡特政府决心积极开展人权外交,并把人权说成是美国对外政策的“基石”和“灵魂”。 因此,从1978年开始,卡特政府就下功夫去改进《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编写工作,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在这方面,助理国务卿帕里夏·德里安(Patricia Derian)及其领导的美国国务院人权和人道事务局作了大量工作。德里安要求把原来忽视的问题写进人权报告。为了把人权作武器,并且便于政府使用,要用含糊不清的词来描述各国的人权状况。例如用“严重”、“改进”或“耻辱”等词,在美国需要时去援助或反对任何国家。德里安规定,在《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中,可以对不同国家实行不同标准。对亲美国的政府,可以为他们违反人权寻找借口,甚至美化他们。对反对美国的政府或社会主义国家,则可以歪曲事实,并进行严厉批评(注:托马斯·B.雅比、理查德·P.克劳德:《人权和统计》,第240页。)。 卡特政府的国务卿塞勒斯·万斯(Cyrus Vance)强调,在《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中,要写三种美国接受的国际人权:(1)人格权,即不被谋杀,不被即时处死,不受酷刑和虐待之权;(2)某些经济和社会权,如食物、住房、医疗保险和教育的基本需要权;(3)其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他又把上述各方面的权利,分为许多小的方面,如公民权包括:集会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注:托马斯·B.雅比、理查德·P.克劳德:《人权和统计》,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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