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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杨师群 参加讨论


    为什么中西上古时代社会改革的核心问题会产生如此迥然的差异?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追寻探究而发人深省的课题。它与两者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也有着当时社会权力结构与经济、法律诸方面基础条件的区别等等缘故。然而表现出来的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两者社会改革的主导力量完全不同: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的主导力量是平民阶级,而战国变法的主导力量却是各国君主,及其代表极端君主派的法家人物(注:参阅拙作:《战国法家代表地主阶级吗》,《学术月刊》1991年第3期。)
    在古希腊雅典,平民与贵族矛盾不断加剧,阶级关系极度紧张,下层平民甚至到处酝酿起义,而促发了公元前594年的梭伦改革。数十年之后,人民起来推翻僭主统治,随后又与联合斯巴达王实行寡头统治的贵族斗争,取得胜利而推选克利斯提尼进行改革。又在一系列与贵族的较量中,迎来了厄菲阿尔特改革的成功,然而民主派也付出了血的代价,其最卓越的领袖厄菲阿尔特遭贵族暗杀。最后,伯里克利当选为首席将军,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雅典的民主政治进一步推向繁荣。其中,这些领袖人物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平民的要求,权衡利弊、因势利导,以凌驾于平民与贵族阶级之上的身份,平衡两对立阶级的权益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采取一系列缓和矛盾、改制立法的进步措施,进行了一场又一场大刀阔斧而较为公正的社会改革,它实际上都是平民的阶级力量及其斗争成果的反映。
    罗马的平民人数众多,且大量集中于城市,更便于组织与行动。特别是许多平民参加军队,构成罗马军团的主力,在战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元前494年,平民由于不堪忍受贵族的债务奴役而发生骚动,随即与军队中的平民战士一起撤到离罗马五公里的圣山上安营扎寨,当时罗马国家正大敌压境,一下子失去了大部分军事力量,贵族在惊恐中不得不与平民谈判和解。公元前451年,贵族与平民共同组成十人立法委员会,执掌最高权力,编制与颁布了《十二表法》。然而当阿庇·克劳迪领导的十人委员会暴露出专制的意图,扼杀民众的自由呼声时,人民只得又起义,推翻十人委员会,重新任命了执政官与保民官。据有关史料记载,到公元前287年,取得平民会议决议对全体罗马公民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胜利之际,一共进行了五次这样的撒离斗争,虽然道路跌宕起伏,但每次斗争平民最终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胜利。
    罗马平民是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参加斗争,不是一群乌合之众,他们曾经在阿芬丁山上建立一个公社组织,其中有希腊商人参加,他们带来了其母邦平民斗争的历史经验。同时,罗马平民在与外界的接触中,更吸收了许多有关政治改革的新思想,学习过希腊的一些成文法典。他们已能意识到怎样才能争取到平等的政治与经济权利,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从而目标较为明确,策略进退有序,表现出极其智慧的斗争艺术。古罗马的平民斗争顽强坚持了两个多世纪,许多杰出人物还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其艰苦卓绝的精神、波澜壮阔的画面,都让人感叹不已!
    那么,战国时期的民众为什么不可能像西方平民阶级那样为争取平等权利而进行艰苦的政治斗争呢?其原因似乎是多方面的,然而最根本的因素是两者处于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之中:西方的平民阶级处于已经颇为发达的私有制经济之中,大多数公民都是一定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者;而战国时的民众则处于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之中,绝大多数人民只是国家共同体的附庸(注:参阅拙作:《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史学月刊》1995年第4期。)。要知道,财产私有权不仅是民众个人的经济权利,更是一种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它是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诸社会活动的核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如果没有独立自主的财产权,那么其他权利都将是空谈,同时也使人们的权利意识极为淡漠。
    中国古代从三皇五帝的酋邦制度,发展出夏、商、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其礼制等级森严的千余年统治,把人们的头脑与视野局限于一种以君主所有制与贵族等级分享制为基础的经济框架中。到春秋战国时期,君主进一步收夺贵族的权利,走向诸侯国所有制的历史道路。它一方面使根深蒂固的君主制走向更为残暴且加重奴役的专制统治,另一方面也使人们基本不知道自己应有一些什么样的基本权利需要维护,就是说既没有天赋人权的平等意识,更不懂得如何去争取其应享有的各种生存权利。就是在所谓“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中,依然反映出当时人们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存在的一系列局限。(注:参阅拙作:《论先秦政治思想的主要局限与影响》,《学术月刊》1996年第7期:《论中西早期法律思想的异质内涵》,《法学》2000年增刊。)
    我们知道,战国时的秦、魏、齐、楚诸国都普遍实行授田制,学术界已有许多论述。《银雀山汉简·田法》所反映的齐国授田制最为典型:“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谓国家授农民之田,三年更换一次;因田分上、中、下三品,故十年方“毕易田”,其中美恶之田均得授耕一遍。(注:《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49-755页。)同时,国家的官营工商业也占据着无可争辩的主导地位。(注:参阅拙作:《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史学月刊》1995年第4期。)在这样的经济结构中生活,人民在获得其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只能仰国家之鼻息,造成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无法培养出根源于保护个人私产权益,从而发展出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意识,也就不可能为此进行艰苦而有效的法权斗争。
    战国时代的平民只是一个相当松散的阶级构成,约可分为国家自耕农、私营工商业者和士人诸阶层,在君主统治体制之中,各阶层有着各自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目标,很难形成一个有统一斗争目标的整体力量。自耕农从属于国家,土地由授田制而来,《汉书·食货志》中对其生活状况算有细账,还有其他杂赋、徭役也相当沉重,既然日子艰难,便出现一些农民放弃本业,流入城市转入工商行业,少数有条件者开始走文学、游说、军功、游侠之路。所以,自耕农的上层出现一种分流的趋势,主要从上述几个方面去寻求出路。
    私营工商业者从春秋后期开始出现,战国时期已相当活跃,随着从业人数的增加,可以说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私营工商业阶层。其利用当时社会转型统治松弛之机,发展商品经济,应该说已积累起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代表人物虽然在纯经济理论方面已达一定水准,乃至自成体系,但在传统与环境的影响下,政治方面始终缺乏参与意识,也没有产生有关商品经济秩序、保护私有产权,以及为本阶层民众要求平等政治权利的思维概念,其局限是相当明显的(注:参阅拙作:《东周秦汉私营工商阶层述论》,《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2期。)。
    士人即文学、游说、军功之辈,可分“正身之士”与“仰禄之士”,前者虽或有“从道不从君”的理念,然往往很难得到君主的重用,时或颠沛流离,坎坷一生。后者追求荣华富贵,不择手段地讨好君主,以谋取私利,这种人占了士人中的大多数。然而他们并非新兴的地主阶级,“军功官僚基本没有自己独立的私有经济,其经济来源主要是国家分发给的俸禄及一系列特殊待遇,……该集团的经济只在国家财政统筹运转模式中处于附属地位。其经济地位,更加强了它对君主的依附性。”由此更进一步出现了“食其禄者死其事”这一誓死效忠君主的观念,使其逐渐成为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驯服工具(注:参阅拙作:《试论战国军功官僚集团》,《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4期。)。
    当西方古典古代的平民阶级在为争取平等权利而与贵族进行了艰苦卓绝、坚持不懈的政治斗争之际,战国时代的平民却还根本没有这种平等的权利意识,为了寻求出路,其上层佼佼者往往投向君主的怀抱。而当诸侯国君主要求加强专制集权统治之时,极端君主派的法家人物和军功官僚集团便成为其变法的中坚力量与社会基础,他们虽然也与旧贵族进行斗争,但其目的却只在维护以君主为首的一小撮统治者的利益。两者改革的目的和性质既然南辕北辙,其内容、成果及其对人类社会的深远意义便自然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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