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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与发展唯物史观的几点思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苏凤捷 参加讨论

马克思是严谨的,在这个“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表述中,他加上了两个限制性词语:“大体说来”和“可以看作是”。“大体说来”就是大致上而非严格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就是理论逻辑上是而历史事实上并不一定就是如此。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演进关系,既是理论逻辑上的,又是历史事实上的。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2](p783)。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马克思又指出:“我在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中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只能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而不可能从别的什么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另外一种情况是,“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演进关系。撇开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不论,在西欧“古代的”生产方式之前存在过以氏族血缘关系为表现的原始共产制度那是毫无疑问的;但“封建的”生产方式并非完全是由“古代的”生产方式演进而来。封建主义,“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3](p83),是征服者日耳曼人的军事组织同古代罗马生产力的结合才使得“古代的”生产方式演进而为“封建的”生产方式的。其实,日耳曼人的军事组织同古代罗马生产力的结合从而封建制度的产生,并非是在罗马生产力的发展时期,而是在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之后,才“在日耳曼人军事制度的影响下,现存关系以及受其制约的实现征服的方式发展了封建所有制”[3](p27)。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罗马古代的生产方式演进而为封建的生产方式而言,日耳曼人的征服只是外部原因而非内部必然。因此仅就西欧来说,《序言》所述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仍然只是“大体说来”和“可以看作是”。
    因为《序言》所述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只是马克思由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及其逆向考察,在思维的行程中所完成的理论抽象,只是大体说来符合西欧的历史实际,所在分析认识西欧以外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制度时,他更尊重历史事实,并不认为这些地区和国家肯定存在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
    在写于1853年的《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他就注意和强调亚洲主要是印度普遍存在着处于封闭状态的公社关系。认为印度社会“从遥远的古代直到十九世纪最初十年”,家族式的建立在农业和手工业结合上的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只有不列颠的蒸汽和科学才破坏了它们,认为这是亚洲一场最大的也是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部分,马克思指出,“在大多数的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是以公社关系为表现的土地公有。以这种分散、封闭、停滞和农业手工业结合的公社为基础,“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惟一的所有者”;劳动者的公社成员,既是“公共财产的共有者”,所有制表现为“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同时劳动者又是无酬剩余劳动的提供者。在古代罗马和中世纪日耳曼人的公社关系中,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这就发展而为古代的和封建的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亚细亚的公社关系中也存在着奴隶制和农奴制,但又“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
    在《资本论》中,凡是为研究现实资本主义关系而要逆向进行历史的考察和比较时,马克思总是以不同的称谓如东方、古亚细亚、亚细亚、亚洲、古代亚洲人,或直接指称印度、中国等等,把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社会经济关系同“古代的”(或谓“古代世界”、“古希腊罗马”、“希腊罗马”、“古罗马”)和封建的(或谓“中世纪”、“欧洲中世纪”、“农奴制的”等等)社会经济关系对比以说明其性质、结构和类型的不同,总是指出古代亚洲的社会经济关系与西欧古代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区别。
    晚年,马克思仍然一以贯之。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他批评柯氏印度存在着封建主义的说法。[4](p283~284)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都说明了他认为亚洲的一些地区和国家并不存在《序言》所述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连“大体说来”和“可以看作是”也说不上。非但如此,继原始氏族公社之后,有着公有和私有二重性的农业公社的前途和命运,在马克思看来都是不确定的,不存在这种农业公社必然解体和由之而确立起来的奴隶制和封建制这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就是这样分析和认识问题的。
    在《复信草稿》中马克思指出:农业公社“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三稿)。又指出:“‘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的源泉”(初稿),它有着“天赋的生命力”(三稿)。因此,并不是所有农业公社都会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绝对不是的。农业公社的构成形式只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所有制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先验地说,二种结局都是可能的”(初稿)。“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所有制因素”而公社解体,只是两种可能之一,并非必然;而当“后者战胜前者”时,还有“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吗?答案当然只能是否定性的。
    再看关于“生产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而社会革命就要到来的问题。
    在那些并不存在社会经济形态演进几个时代的地区和国家,当然也就说不上“生产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而社会革命就要到来的问题,那么在大体说来存在着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西欧地区呢?
    在希腊罗马那里,由原始共产社会向古代奴隶制社会转变的阶段划分比较明显,社会革命也只有在改革也是革命的意义上来理解才比较符合历史实际。以希腊的雅典而论,根据恩格斯的分析,从传说中的王提秀斯的改革“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产生了“刚刚萌芽的国家”,到“克里斯提尼革命”而“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也随之而灭亡”,[5](p126,127,133)历时近两百年。罗马便没有雅典那样典型。从塞尔维乌斯的改革开始而氏族制度遭到破坏,但并没有形成由平民中产生的工商奴隶主阶级,而是如恩格斯所说,氏族贵族最后“溶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阶级中”[5](p148),历时近三百年。它们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实际上是一个长期的和连续的改革过程;目为革命,雅典还算有过,罗马就不是了。即使如此,二者特别是雅典的形式,决不具有普遍意义。在更多的地区和国家,已知的史实表明,那里原始共产制度的性质改变,多是循着氏族部落首领逐渐特权化为氏族贵族的路径延伸下去而缓慢进入到文明时期的。在这一过程中,氏族血缘组织当然也就不可能持续完整存在,发生了多种多样的改变或终至消失,但并不存在希腊罗马那种性质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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