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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录及其对于史学研究的价值(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研究》 李良玉 参加讨论

第一层意思是对的。回忆录确实有不同的种类,上面我们就分析了九种回忆录。如果按照当事人与所说事实的关系,又有三种不同的性质。一是当事人对自身某种经历的回忆,这种回忆录我们称为回忆自己的事。二是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回忆,这种回忆录我们称为回忆自己熟悉的、与自己有关的其他人和事。三是局外人对某种事件或事件中的人的回忆。这种回忆有两种情况,一是同时代的、与有关历史事件人物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根据有关见闻、印象、传说所作的回忆;二是有关历史人物的亲属的回忆。同一回忆录可能兼具几种性质。比如甲的回忆录叙述了他本身在某次事件中的经历,但有部分内容涉及到此次事件中的乙,那么,对甲而言,该回忆录属于一类回忆录,对乙而言,则属于二类回忆录。应当特别重视前两类回忆录,因为它能提供大量具体情节,这是其他史料无法取代的。
    第二层意思不一定准确。即使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是真实的,可以作为依据,把记述这种经历的回忆录看作第一手资料也不是很恰当。陈恭禄先生之所以强调当事人的回忆录是第一手资料,可能是因为他把回忆录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当事人的回忆,另一类不是当事人的回忆。当事人的回忆叙述了他的亲身经历,所以是第一手资料。这样说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道理。我不赞成把回忆录看成第一手资料。史料学上确定是否第一手资料的标准,不是该史料所叙述的是否确实,也不是该史料所记载的是否亲身经历,而在于该史料是否事发时留下来的原始文字资料或者物件资料。比如,现有两份记叙我亲身经历过的某件事情的文字资料,其中一份是当时的日记,另一份是多少年后的回忆,尽管这两份材料都是我自己写作的,但只有当年的日记是第一手资料,而回忆则是第二手资料。
    还有人提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是真实性,这可以说是它的本质。”[3]这个说法的错误有二。一是没有针对回忆录的史料本质。回忆录当然具有真实性,但是回忆录的真实性和它是什么性质的史料并不是一个概念。二是把回忆录的本质界定为真实性没有意义。任何可以作为史料学讨论对象的史料都必须具有真实性,否则就不是史料,就没有讨论价值,而且,如果要比较各种史料的可信度,也许回忆录的真实性最容易出问题。假如认为回忆录的本质是真实性,那就相当于认为所有史料的本质都是真实性,这种都具有的同样的本质,还可以称为“基本特点”吗?
    如何给回忆录下一个史料性质的定义呢?我认为,回忆录是当事人或者知情者对有关历史事实的记忆。它不是事发时留下来的直接凭据,所以不是第一手资料,从史料的起源上说它属于间接史料;它是作者以对有关历史事实的参与或者知情为依据的事后追忆,从史料性质的角度上看它是一种根据记忆形成的资料。所以,记忆资料是它的本质,不能说真实性是它的本质。
    人们常常认为回忆录缺乏可靠性,不太重视它。这种态度有片面性。应该承认,回忆录有真实性。上面我们讲了三种性质的回忆录,其中第一、二种都是当事人的回忆,第三种是局外人包括亲属的回忆。其中,以当事人的回忆最有价值。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回忆自己还是回忆其他当事人,所回忆的事实都有真实的一面。第三种回忆录虽然不是直接参与者的回忆,但是仍然不能否认其可能包含的真实性。比如,在情形不适合的情况下,我可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某人告诉我的一件事情保持缄默,但一旦时机合适,我便公开了这个秘密。这件事情确实发生过,并不因为不是直接当事人说出来的就不可信。那么,回忆录的真实性的基础在哪里呢?在两个方面,一是历史上确实发生过这件事,二是作者确实是这件事的参与者或者知情者。如何评价回忆录的价值呢?我认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回忆录本身的史料价值。回忆录本身的史料价值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这件事的史学价值。回忆录所谈的历史事件越重要,它的史学价值就越大。二是当事人对这件事参与或者知情的程度。回忆者越是处在这件事的核心地位,发挥的作用越大,他的回忆的价值越大。三是当事人回忆的准确性,准确性越高价值越大。
    第二个层面是回忆录对于史学研究的价值。回忆录对于史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体现在八个方面:(一)作为史料,回忆录具有不可取代性。我们知道,人们的历史活动是不可能都有记载的,或者说,绝大多数是没有记录的。记忆是人们的一种思维活动,也是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内容之一。人们不可能把日常生活的内容都记录下来,历史学研究必须注意收集回忆资料,以弥补文字记录材料的不足。因此,口述历史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也是史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之一,是不可忽视的;(二)撰写回忆录是一种特殊的写作活动,一般情况下作者总是带着总结人生经验的心态来做这件事的,事发时的情感和功利性已经大大淡化,多数情况下会把真实的经历写下来。这是回忆录的真实性的主观基础,它和历史学的真实性要求是一致的;(三)有的作者所写的回忆录,不单纯是个人的记忆,而是会同有关当事人共同回忆,或者参考了自己收藏的文字资料,甚至专门查阅利用了报刊、档案才写出来的,有比较高的可信度。比如,原志愿军板门店谈判人员王迪康所写的《朝鲜谈判中的战俘遣返》,提到了美方最初交来的战俘名单上有战俘132,474人,而最后接受回来的是757,99人,其中志愿军5640人。这样有具体数据的回忆录肯定利用了档案[4]。同样,在《刘顺元传》中,刘顺元的回忆提到江苏省的反右运动确定了右派分子13,349人,这个数据也是来自档案;(四)回忆录可以解决没有文字记载的问题。比如,中共一大的地点、人员,八七会议的地点、人员,遵义会议的地点、人员等事情都没有文字记载,研究此类问题都只能靠回忆录来解决。特别是少数人之间的活动,没有其他任何资料,只能靠回忆录说明。辛亥革命期间的南北秘密会谈就缺乏正式文字记载,而袁世凯的幕僚廖少游于1911年12月17日在上海与黄兴、顾忠琛密谈,拟定和平条件,其所写《新中国武装解决和平记》就对会谈经过有比较详实的回忆[5]。这样的资料无法取代;(五)有时回忆录还能纠正文献资料的错误。1927年4月,张作霖搜查苏联驻华大使馆后公布了一批苏联文件,编成《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其中有一篇《致驻华武官训令》称,为了引起外国干涉,“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反对外国人,不惜采取任何手段,直至抢劫和杀人”。1983年10月31日,有专家访问原张作霖外交特派员张国忱,揭露出这其实是一份伪造文件。事实是,这份训令是张国忱根据张作霖的指示,找了一位白俄人,哈尔滨《喇叭报》主编来塔列夫斯基伪造出来的(注:参阅习五一《张作霖伪造共产国际真相》,《民国春秋》1987年第1期。)。1980年4月,刘少奇的子女刘平平、刘源、刘亭亭所写的回忆文章《胜利的鲜花献给您》[6]称,刘少奇1969年10月17日被送到开封是根据林彪的“一号手令”。在此前后的许多文章都谈到当时许多老同志被迁出北京是因为“一号手令”。但是,当年记录、整理、执行“一号手令”的原解放军副总参谋长阎仲川之子阎敏所写的《我的父亲与“一号手令”》一文,却以确凿的事实证明,疏散老干部是中央政治局10月中旬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作出的决定。毛泽东指示说:“中央领导同志都集中在北京不好,一颗原子弹就会死很多人,应该分散些,一些老同志可以疏散到外地。”[7]17日刘少奇被送走,当晚周恩来向老同志们作了传达,要求大家在20日或稍晚一些离开。10月18日,所谓“一号手令”才整理传达下去。这说明,刘少奇和许多老干部被疏散与林彪的“一号手令”没有关系;(六)回忆录能够揭示某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而不承认的事实。比如,毛泽东曾经写过一首六言诗《给彭德怀同志》:“山高路远坑深,大军纵横弛奔。谁敢横刀立马,唯我彭大将军!”这首诗最早发表在1947年8月1日《战友报》(晋冀鲁豫解放军的报纸),1957年2月,有杂志致信毛,请求批准发表,毛回信:“记不起了,似乎不象。腊子口是林彪同志指挥打的,我亦在前线,不会用这种方法打电报的。那几句不宜发表。”但是,无论据彭德怀回忆,还是黄克诚、伍修全、杨尚昆、王震都确认这是毛所写。这首诗现已收入1986年版《毛泽东诗词选》[8];(七)有些特别有价值的回忆录还能揭示历史上确实发生过的极有价值的真实细节。比如,鲁迅的儿子周海婴在《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中回忆,1957年毛泽东接见湖南老乡罗稷南等人时,罗问毛:“要是鲁迅今天还活着,他可能怎样?”毛回答:“以我的估计,要么是关在牢里还是要写,要么他识大体,不做声。”这个谈话是罗稷南生前告诉朋友贺圣谟的,贺于1996年告诉了周海婴。2001年12月贺又向上海《新民周刊》透露了这件事。2002年8月出版的《老照片》第24辑发表了罗稷南的侄儿陈琨《我的伯父罗稷南》一文,再次证实了这件事。罗稷南不仅告诉过贺圣谟,而且告诉过陈琨。罗稷南是什么人呢?他原名陈小航,罗稷南是其笔名,其父陈宝航早年是蔡锷的助手。陈小航1918年考进北京大学,和梁漱溟是好友,后来在东北、云南从教,30年代参加十九路军发动的福建事变,参与福建方面和中央苏区签订条约。福建事变失败后定居上海,1971年8月去世。毛的这个谈话不见于任何文字资料,但是是真实的,而且极有价值,真实流露了毛泽东对鲁迅精神的态度;(八)回忆录所包含的作者对人对事的看法,是研究人员作出历史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比如,胡汉民去世后,林森于1936年5月10日发表文章说,胡有四点优秀的品德。一是负责的精神,二是严正的态度,三是操守的廉洁,四是学问的丰富。他赞扬胡担任立法院院长期间,“开会没有一次不出席,在职四五年,从来没有离开过南京一次”;廉洁的品德“格外令人佩服”;“重于责已轻于责人”;“对本党的最大贡献,就在学问方面”[9]等等。这个评价,基本上是客观的,后人研究胡汉民就可以此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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