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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中国古史的深层底蕴(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刁培俊/韩能跃 参加讨论

我一贯重视秦汉史和秦汉简牍的研究,因为秦汉简牍是最具权威性与原始性的史料。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运用简牍史料,使之与文献记载相结合,或发现新问题,或解决老问题,并最终推进秦汉史的研究。我在秦汉史和简牍学、出土文书资料研究方面,目前已经出版有六部专著:《云梦秦简初探》、《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简牍研究入门》、《秦汉史论集》、《秦汉史探讨》以及由白寿彝先生总主编,由我和安作璋教授主编的《中国通史》第四卷“秦汉卷”。台湾有一位名叫林文庆的学者,2002年5月,在中国文化大学主办的第二届简帛学术讨论会上提交了以《高敏简牍学研究述论》为题的长篇论文,指出我的《云梦秦简初探》是国内最早出版的一部综合性研究云梦秦简的学术专著,并对我的研究进行了评价。我认为他的许多看法是正确的。
    在秦汉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研究方面,我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第一,是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特别是对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进行研究。第二,是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兵制的研究,通过对此项课题较为全面的研究,发掘和显现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发展和变革的历史脉络。第三,是结合已经出土的各种文献,包括墓志、碑刻、简牍和其他出土资料,对秦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发展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研究。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虽然是一个已经有多少学者广泛耕作过的领域,但对于该时代历史本身的揭示,尚需要对其进行广泛耕耘和精耕细作的紧密结合。在这样的研究中,方可揭示出多层次、深领域的历史实际内容,也才能使我们在精心研究中,弥补过去研究的缺失。对于其中的有关细节问题,下面结合研究成果,稍加说明。
    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土地所有制形态问题,在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重大分歧。我认为,从商鞅变法到唐朝中叶均田制破坏,一直是土地私有制和国有制并存的格局。二者互相消长,互相转化,但发展的总趋势是国有土地制在时起时落的历史过程中逐步趋于减少和破坏;反之,土地私有制则在日益发展壮大,最终完全取代国有土地制。之所以有人否定我国封建社会前期存在土地私有制,关键在于混淆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土地私有制之间的区别,他们往往以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去衡量我国封建社会的私有土地制度,一旦发现与上述资本主义的观念不同,就一口否定我国封建社会中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我认为,对国有土地的分割,包括通过军功赐田宅、横赐田宅及按官品、勋阶给予田地和请射、假贷土地等等,是身份性地主的土地私有制的土地主要来源,也就是其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不甚牢固,国家对其土地私有权往往有所干涉,同时也是一种烙有社会的、政治的印记的私有制。相反,以其土地所有权的自由与合法转移,包括土地买卖、典质、转让等为其土地来源的非身份性的土地私有制,便属于逐步向自由的土地私有权靠近的土地私有制。我称前者为世族地主土地私有制、后者为庶族地主土地私有制,并认为二者的区分,萌芽于秦朝和西汉时期,明朗化于东汉时期,定型于魏晋时期。至于二者之间的升降和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化,则肇端于南北朝时期,基本完成于唐朝前期,以后则是封建土地私有制法权观念日益巩固化和纯粹化。在研究土地所有制形态问题时,除了必须弄清所有权的不同类型与发展程度外,还应当重视土地经营方式的研究。因为不同的经营方式,反映出官府与地主各自同劳动者的不同关系,也表现出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例如汉代,不仅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都存在租佃制、奴隶劳动制和雇工制,还存在国有土地制下的授田制与私有土地制下的田庄制等差别,等等。如果能从这些历史现象中弄清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状况,不仅有利于对当时阶级关系的理解,而且也会加深对土地所有权内涵的理解。
    关于汉代抑商政策的实质问题,我认为汉代抑商政策的产生的根源不同于一般的重农抑商政策的根源,而是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汉武帝所打击的商人,仅仅是有市籍的奴隶主商人,特别是经营盐铁业的有市籍的奴隶主商人。反之,对无市籍的一般商人,则不在打击之列,甚至还重用他们去推行上述政策。其目的在于限制奴隶主商人干涉政治与无限制地占有土地,借以为封建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清除道路。从秦皇到汉武的抑商政策的实质在于清除奴隶制残余。我的这一观点,最初发表于1963年,因为它与通行的郭沫若先生的看法相左,所以,至今仍然是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不少。
    关于秦汉赐爵问题。我在1977年和1978年以及结合云梦秦简所发表的几篇论文,力图纠正前人在这一问题上的缺误。我认为赐爵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之际,其原因在于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实质在于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取代世卿世禄的旧贵族而采取的政治措施,是以新的等级制取代旧的等级制,从而使其先进性和局限性都显露出来。然后,我又从商鞅时这一制度的爵和官合一、爵名和顺序、立军功为赐爵的唯一条件、爵级可以转移子孙、获爵者的权益及高低爵界限划分等方面,揭示了此制内容的特征。随后,我又从秦朝二十等爵名与顺序的形成、汉代爵与官的分离、赐吏爵与赐民爵的分张、获爵者权益的减少、赐爵条件的变化、高低爵界限的上移等方面,论述了赐爵制度变化发展的全过程及其变化的原因。由于上述研究,使秦汉时期政治、经济的有关问题也得到了合理的说明。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它为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分界线的说法提供一个新的佐证。
    关于汉代的徭役问题,史料奇缺而又聚讼纷纭,解决此问题,就必须首先从史料的清理入手。我根据秦简首次提出了秦和汉初的15岁成丁说,并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证,进而弄清了秦汉兵役与徭役的联系与区别,并在此基础上,给秦汉时期成丁男子每年的一月之役正名为“更役”;并提出了秦汉徭役存在“更役”、“外徭”、“赀徭”及“居赀、赎、债”的“居役”等四种类型的观点;接着又归纳出秦汉时期豁免徭役的条件与对象,存在着“赐复”、“买复”、“爵复”三种类型和十种情况;最后,又指出了秦汉徭役剥削残酷性的七种表现及其相关制度,从而揭示了秦汉徭役制度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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