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的英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思想文化、宗教信仰各方面都经历了剧烈的 动荡和变革,这些明显地体现在那个时代英国人的社会等级观念以及等级秩序的变化上 。 一 在中世纪,人们普遍认为,社会由三个功能不同而相互依赖的等级(order)组成,一些 人祈祷,一些人作战,一些人劳动。14世纪末英国宗教改革的先驱威克里夫(Wycliff) 仍持有这种看法[1](p.100)。每个等级各有上帝指派的责任,社会的和谐和上帝的恩宠 皆有赖于各等级成员正确地履行他们各自的责任。到16世纪初,这种划分被认为过于粗 略,而且不合实际。亨利七世的大臣爱德蒙·达德利(Edmund Dudley)认为,除了贵族 与教士外,平民等级应包括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工匠、雇工、小地主、牧人、农人、 佃耕者等等,需要依其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作用予以道德训导才能达到使国家繁荣 的目标[1](p.150)。而贵族等级也在分化,角色也在改变,不能以作战职能概而言之。 1485年建立的都铎(Tudor)王朝平息了封建贵族的内战并沉重打击了割据势力,拥有封 地与家臣的贵族已不能构成一个明确的等级,因此此时的社会观念已将拥有相当地产与 社会地位者均列入同一等级之内,包括有封爵者(peerage)、骑士(knight)、准骑士(es quire)和绅士(gentleman)[2](pp.111~129)。在1500年前后,英国有封爵者50人左右 ,其地产年收入平均约1000镑;骑士500人左右,其地产年收入平均约200镑;准骑士约 800人左右,其地产年收入平均约80镑;绅士约有3000到5000人,其地产年收入平均约1 0到20镑[3](pp.280~281)。有封爵者可出席议会上院,年收入在20镑以上者有当选为 下院议员资格。封爵与骑士称号由国王授予,其依据既要看他们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服 务,也要看他们的财产和地望。较低的称号往往通过担任治安法官、市长等地方要职, 标榜与显贵家族的姻亲关系等获得[4](chapter 1)。教士等级在16世纪变化更大。在16 世纪初,隶属于罗马教会的英格兰教会有两位大主教,17位主教,10000多位教区教士 ,800多个修道院,3000到4000位修道士,177个托钵僧团,有约1500位托钵僧,“神职 人员”共约15000人。各主教区的地产年收入约为10万镑,修道院财产约值13.6万镑[5] (pp.31~41,pp.69~70)。大主教、大多数主教和主要修道院的院长可出席议会上院, 并有由高级教士和教士选举代表组成的宗教会议,讨论决定教会事务、司法问题和教士 捐税。16世纪30年代的宗教改革使教士等级受到重大打击并发生根本性变化。修道院与 僧团被解散,其地产与财产被没收。主教与教区教士成为由国王和地方当局任命的宗教 官员和牧师而非“神职”,其他较低的教会等级被取消,教职人员减少了一半以上,教 会的地产也被国王与地方世俗人员侵夺了许多。以致在16世纪的社会观念中,教士由一 个“神圣等级”变为一种传教的职业群体,为社会提供一种专门服务[6](pp.28~31)。 由于贵族和教士这两个等级的特殊地位和角色在16世纪已大为弱化,“作战”和“祈 祷”已不再成为上层等级的主要特征和标志,因而对上层等级就需要有新的社会评判标 准。在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思想的影响下,在王权逐渐强大和政府的机构与职能发生变 革的政治条件下,在土地关系变革与工商业发展的经济趋势中,“绅士风度”或“气派 ”(gentility)逐渐成为衡量上层等级的一个重要标志。成为“绅士”需要有充裕的财 富和闲暇,以培养优雅的风度、教养和具备丰富的知识阅历,以获得治理社会与国家的 素质和能力[7](pp.37~40,p.71,p.81)。具备“绅士风度”或“气派”者作为一个整体 ,是英国的第一流人士,包括有爵位的贵族、骑士、准骑士和“只是被称为绅士的人” 。也有的观点认为,英国人可以分为两类,即绅士和“平民”(Commonality),也即“ 治理者”和“被治理者”;认为贵族也包括在“绅士”之内,或者说绅士只是较低等的 贵族[8](pp.105~106)。这说明财富、权力与教养已成为贵族和上层等级身份的三个主 要构成因素。 在16世纪,有一些接近于这种贵族概念并有可能部分融入这个等级的人士,这就是以 城镇作为主要社会基地的市民(citizens and burgesses),16世纪一些论著中将其列为 “绅士”之下的第二等级[8](p.105)。城镇中富有的商人在生活方式和担任官职方面与 贵族绅士已没有很大差别,他们经常以财富与绅士交换地产。绅士家的儿子们经常到城 镇中有名的商号作学徒,一些城镇大商人则通过购买地产而获得绅士以至更高的贵族地 位。在城镇中可称为“商人”者约10000人[9](pp.27~30)。除商人外,律师、医生、 大学教授、学者、大学毕业生等“专业者”通常也被列入“市民”(citizen)等级,甚 至低级教士也可算作“专业者”。城镇中在此之下还有“店主”、“师傅”,人数约10 0000人左右,他们一般有着“市民”资格,但只有发财者可进入“上等人”之列[10](p p.24~25)。 等级地位上升的条件是教育、财富、生活方式和获取有权力的职位、有资格参加市议 会或国会议员的选举等。获得成功的家族通常会申请一个家徽以标明和巩固其家族地位 ,有些经王家纹章院(Herald)备案批准,有的则只是由于其财势而为当地社会所认可, 他们佩带着没有任何特别头衔的家徽。16世纪时,王室为增加财政收入和控制贵族绅士 等级,也一再鼓励以至强令有地产和财富者申请和接受骑士和准骑士封号。在15、16世 纪之交国王就曾命令年地产收入在40镑以上者必须受封为骑士,否则将每年处以罚金[1 1](p.27)。许多与“骑士”原本毫无关系并且不感兴趣的人也因此而大批成为骑士或准 骑士,即便经商等行业也不再成为当上骑士或绅士的障碍。在16世纪,这种“贵族”及 “绅士”观念的扩大使英国开始形成“上等人”的观念,它将出身、家世、教养、财富 、生活方式、职位、权力等等条件结合在一起,而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下等人”对立 。这已经脱离了中世纪以职业或特有社会功能来划分等级的观念[12](pp.144~158)。 旧的等级观念虽未消失,但这种将“贵族”与“绅士”逐步混同的观念实际上更普遍, 甚至对有爵位的贵族和有正式称号的骑士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其封授标准发生变化并 更具开放性。这反过来又对“上等人”的标准和观念的变化起到作用。 在中世纪被概称为“从事劳动”的第三等级,16世纪也发生了分化。在16世纪的英国 ,十分之九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等级的变化在当时人的观念中也有反映。16世纪“约 曼”(yeoman)这个名称开始流行。当时的评论认为,“约曼”是指富裕的“自由土地持 有者”(freeholder),他们不必为任何主人或上级从事低贱的劳役,虽然他们也可能是 贵族、绅士的佃户或租地者;他们相对富裕,能够在当地社会的行政司法中起到作用, 如担任教区(parish)职员,有选举郡(county)议员资格(地产年收入在40先令以上),可 以担任陪审员,并且在纳税人之列[13](chapter 2,p.10)。“约曼”有条件和机会通过 接受教育、担任官职、从事各种职业使自己或子孙晋身绅士乃至更高等级。这部分地位 上升的“约曼”与一般的“绅士”常被统称为“乡绅”(gentry),当时的人和后来的历 史学家称这一现象为“约曼的兴起”或“乡绅的兴起”[14](pp.6~17)。据当时的记载 估计,这类人有80000人左右[14](p.116)。这部分人在社会地位、等级方面沉浮的可能 性最大,故而对于“约曼”、“乡绅”的定义及其是否“兴起”,当时的人与历史学家 有很多争论。但是无论如何,这个“等级”就其人数和地产数量而言,都是16世纪影响 英国社会阶层变动的最重要因素。 16世纪英国总人口由300余万增长到400余万,其中绝大部分始终处于底层。当代有的 著作称他们为第四等级或第四类(sort)人,指出他们在国家与社会中共同的地位特征是 既没有权威也没有发言权,是被统治者而不能统治其他人。他们包括受雇日工、贫穷的 农夫、小贩、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手工工匠如裁缝、鞋匠、木匠、砖瓦匠、石匠 等,也有的文献著作将其概括为农业劳动者和手工匠人,茅舍农(cottager)和穷人,乞 丐、流浪者等[15]。当时的评论将这些人归为“贫穷的”,“无权利的”,“下等的” ,“低贱的”,“靠体力过活的”,“无教养的”,“粗鲁的”类别,与“上等人”及 “中等人”对照,认为他们既没有能力参与管理又没有能力经常纳税,难于统治又易于 掀起骚乱[16](p.66)。许多当时的文献和评论甚至明确地以“两分法”划分社会上所有 的人:“约曼”以上为“较好的一类”或“较富有的一类”,他们参与行政、司法、议 会选举、纳税(但却避而不谈税款由何而来)、治安、社会事业,为国家的安定与繁荣作 出贡献(而繁荣与工农业劳动的关系却未被提及);另一类“贫穷”、“低贱”的人则需 要规范他们的劳动纪律和报酬,防止他们发动骚乱、流浪和乞讨,用限制圈地、教区救 济和强制监督劳动维持他们的生活。至于他们只能靠体力谋生,这是他们缺乏能力的证 明和贫穷的原因。这里强调的是不能获得财富或提高社会地位的工作或劳动,这决定了 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至于这种工作和劳动对社会有什么贡献或用处则很少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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