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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英国社会的等级状况(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郭方 参加讨论


    从16世纪的文献和著作中对社会等级的观念和分析来看,当时英国的社会等级已脱离 了中世纪那种教士祈祷、贵族(骑士)作战、其他人劳动,各尽其职以保持社会和谐的观 念,财富、权力地位和生活方式逐步成为划分等级的主要标准。当然看重家世出身的等 级观念依然保留了下来,因为这毕竟是获得财富、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最方便的条件 。造成英国社会等级与等级观念重大变化的背景,是16世纪英国在农业、手工业、商业 等方面发生了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经济大变革,同时有着强大王权的统一民族 国家正在形成,并且进行了宗教改革和政府机构与职能的变革,使国家的政治权力格局 由中世纪向近代国家演化。经济、政治的剧烈变革引发了社会的大动荡、大改组,社会 各等级也因此而剧烈沉浮,财富的攫取和政治权力的竞逐比起“祈祷”和“作战”的“ 本职”对获得和保持“贵族”地位更为重要。这种形势也促进了上层等级的开放和流动 性,按照封爵贵族、骑士、准骑士、绅士这个序列,不仅使城市中的富有工商业者和乡 村中富裕的“约曼”可以上升为“乡绅”,还可以有相当机会晋升到上层等级以至贵族 之列;而担任各种职务,如国王的枢密大臣,各法庭法官,财政税收官员,上下院议员 ,地方上的郡长、治安法官乃至教区职员,也会使其本人及家族在同等级者中地位突出 ,并有获得更多的财富、权力,上升到更高等级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国王的授封和地方 上的推举是等级上升的关键。在16世纪激烈的政治大变革中,政治角逐失败常常意味着 丧失财产地位甚至性命,使高等级的贵族与教士的盛衰兴替非常迅速,在强有力的王权 之下已不能形成一个封闭的、有相对独立性的统治阶层;而骑士、绅士、富有市民的人 数不断增加,财富不断增长,这些阶层的政治、经济、社会力量一直在悄悄壮大,逐渐 成为这个国家的基本统治阶层。国王和政府依赖他们在议会通过法令,批准和征管税收 ,供应衣食、各种商品、物资和金钱,担任中央与地方各法庭的司法官员,主持地方上 的行政、司法、治安、社会工程与救济,监督贯彻宗教法令与执行教规的情况,召集、 组织雇佣军和民兵,管制当地工资与物价等[17](pp.462~468)。而他们担任这些职务 主要凭借的是自身的财富、势力和“教养”,而并非是由国家训练、委派、发薪俸的官 吏。当时各种文献著作都反映出,人们认为等级体现了英国特有的制度、法律习惯和社 会行为秩序以及权威与服从的规范,没有等级就没有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和持久[18](p.2 09)。
    但是,由当时的社会状况与社会观念可见,16世纪英国封建等级制的秩序虽已瓦解, 统一的民族国家和强大的王权已经形成,但英国仍是一个等级制国家而非“公民国家” 。英国没有由中央政府培养、委派和供给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阶层,没有直接向臣民 征税、管理经济与财政的机构和职能,没有常备军和治安警察部队,国家机构的规模是 相当小的,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转和职能的发挥主要依赖贵族、骑士、绅士、商人和“专 业人士”这些处于较高等级者的积极参与,并需要农村的“乡绅”、“约曼”和城镇的 店主、师傅等有“市民”资格的等级的合作。这也是16世纪英国在国家统一、王权强大 的情况下,国内政治斗争经常激化,政治变革多次反复的一个基本原因,因为这些统治 等级中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新旧贵族之间,教俗贵族之间,贵族与乡绅、市民之间,经 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矛盾。
    王权与各统治等级之间的合作、矛盾与斗争是16世纪政治史的焦点,这集中体现在王 权与贵族、教会、议会、法律界、城市当局的关系中。在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 发展,封建经济政治体制向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体制过渡的历史时期,王权与这些等级相 互依赖实行统治,维持着一种不稳定的动态平衡[2](pp.457~467)。与这些统治等级在 经济、政治和社会交往方面关系密切的乡绅、约曼、商人、手工业店主、工场主以及教 会人士、法律界人士、大学教师等“专业人士”,在议会、司法、地方事务、财税、经 济事务方面也有着“参政权”,其中不少人在这个大变革时代上升为统治等级,从而改 变着上层等级的成份和素质,使之成为治理国家所必需的环节和链条[2](pp.421~452) 。虽然在议会、司法、宗教各个方面,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各个统治环节中,都存在 着这些统治等级彼此间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但议会、司法界和宗教关系也是这些等级调 节其各自利益冲突的场所,国王及其政府要维护统治和实施各项国内外政策,必须考虑 到这些等级的利益,才能获得人力财力的支持。都铎王朝的君主虽然压倒了旧贵族和罗 马教会的对抗势力,权力与财富大为增长,但是仍须通过议会、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 宗教界以及教区与各等级的代表人物合作才能实行统治。不过这种等级制的统治已不同 于封建等级制的统治体制,因为这种等级的划分是以其在全国或地方(郡、城镇)的经济 实力,以及以经济为基础在政治竞争中获取的地位为依据的。
    在统一的国家与政府治理之下,较高等级并没有直接管辖较低等级的权力,只能通过 国家机构及其职能发挥其高等级的权威。而当时的国家机构并没有官僚等级系统,也没 有支持官僚系统的财政开支,必须依赖各等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政治影响进行从中央到 地方的统治。对于有能力担任国家各种职务者,则以提高他们的等级地位(封赐为贵族 、骑士、绅士等)和各项能带来收益的权力(司法、税收、王家地产管理、专利权、海外 贸易管理)作为酬报,这使任职者的经济社会地位大为提高,因而各种职位成为较高等 级人士激烈竞争的目标。这种竞争加强了作为权力来源的王权与中央政府的权威,但同 时王权与中央政府也必须在这种竞争角逐中兼顾各统治等级的利益与势力平衡。在16世 纪经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这种平衡经常会被打破,虽然这种失衡使最上层教俗贵族沉 浮兴亡,但随着国家的统一、农业原始资本主义化和工商业与海外贸易的发展,骑士、 绅士、商人等级的实力稳步增长,他们中不少人不断上升到议会、枢密院、高等法官、 郡和市镇长官等高级职位,从而晋升到贵族等级。一些富裕起来的“约曼”和市民上层 以及“专业人士”也晋身骑士、绅士之列,有些人还通过担任要职而受封为贵族。这样 ,在一个多世纪中,随着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旧的教俗贵族不断因政治失势和经 济衰败而消亡,世袭的财产和权利往往经不住变革的冲击,在全国性的经济政治活动与 斗争中被新贵们战胜和取代。因而16世纪的各统治等级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家族的财 富和权利只不过是经济投资和政治赌博的本钱,成败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才智、竞争策略 和机遇[19](pp.203~211)。
    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完全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等级,如乡村的公簿持有农、茅舍农、 佃户、雇工,城镇中的工匠、佣工、仆役,日益增多的流浪者、乞讨者,在16世纪这个 变革时代其处境日趋恶化。16世纪农村已没有“农奴”(serf,villein)这种身份等级, 农民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的情况基本消失,主要趋向是利用农奴制时代残留下来的农民 对土地没有完整所有权而将其逐出,改用租地或雇工经营,这样就出现了新式经营的租 地农场主和农业雇工,也出现了大量失去土地无以为生的流浪者和乞讨者[20](pp.71~ 77)。城镇中传统的手工业行会受到新兴工商业的冲击,逐渐趋于衰落,许多行会的学 徒已不可能上升到店主或师傅的地位,而成为雇佣工人或从事零散行业者,甚至成为无 家无业的流浪者、乞讨者。由于16世纪城镇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远远跟不上物价飞涨的速 度,他们越来越多地被归入“贫民”(pauper)的类别[20](pp.118~123)。在当时的文 献和著作中,这些城乡劳动者有时也被称为“最低等级”或“第四等级”。在当时的社 会观念中,这个等级的成员都没有或基本没有财产,因而也没有担任各种职务、选举官 员或议员、参与司法审判等政治活动的资格和权利;他们不够格直接交纳国家或地方财 产税,也没有金钱和教养过“体面的生活”;他们只能靠出卖体力过活,而且其劳动时 间与工资要由中央和地方当局规范,以监督其“老实规矩地劳动”。至于被剥夺土地又 找不到职业的人,则被视为有骚乱和犯罪倾向的“危险人群”,可以被随意拘禁、强制 劳动、抓到海外服役、施以肉刑直至处死,另外还要采取限制“非法”圈地、济贫、收 容、发给“行乞许可证”的措施对付他们[2](pp.175~215),以免扰乱社会的秩序和安 定。但政府并没有专门的官僚机构与财政开支对这些“最低等级”的广大民众实行管辖 ,因而需要依靠“较高等级”实施统治手段。这些手段必须反映和符合“较高等级”的 经济政治利益,因而16世纪有关圈地、劳工工时与工资、惩办流浪者、济贫、行会、治 安法官与教区权力等有关“下层等级”的法令都是由议会讨论通过,由主要由各郡的骑 士、绅士担任的治安法官和乡绅、约曼担任的教区职员以及市镇的商会、行会来贯彻执 行[17](pp.462~468),这实际上等于是直接给予有产者对无财产的广大劳动民众实行 等级剥削压迫的经济政治权力。
    但是,这些被列入“最低等级”、被认为“既没有权力,也没有发言权”的群体并非 没有自己的等级意识和为维护自己利益而斗争的目标。他们称自己为“平民”(commons ),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是“公益”或“公共福利”(commonweal)。在16世纪不断出现 的抗议与请愿中,“平民的怨愤”和“对公共福利的侵害”是经常的主题,并且这种怨 愤曾爆发为武装反抗,如1536年英格兰北部的“求恩巡礼”(Pilgrimage of Grace),1 549年英格兰东南部的凯特(Kett)起义和同年英格兰西南部的暴动。这些武装反抗的共 同之处是大多数参加者和骨干都是“平民”,都向国王提出了数十条具体要求,主要是 要求纠正对平民不公正或邪恶的统治,如以圈地驱逐农民或剥夺农民传统的生活生产权 利、苛重的征税、地主对佃户的残酷剥削、司法审判对平民的不公正、物价飞涨及商人 与高利贷者的盘剥、撤换“危害国家与平民福利”的大臣与地方官员等[21](pp.109~1 21)。反抗者一方面组成武装队伍向伦敦方向推进,一方面就这些要求推举出代表与国 王代表谈判。这几次反抗行动均被政府武力镇压。平民反抗失败的原因之一,是这些“ 平民”虽然表达了他们的怨愤和要求,其观念却基本囿于“恢复原来的等级与秩序”。 如“求恩巡礼”运动实际上被旧贵族和教会势力所操纵,认为政府“蔑视社会等级”, 要求恢复教会的传统特权,清除“农奴血统”的大臣和“异端”主教等。这些反抗斗争 都没有对社会等级地位提出异议,而是寄希望于国王和政府取消变革,恢复旧制,这就 注定要失败。但是作为16世纪在经济政治上受到侵害而没有发言权的群体,“平民”的 观念在一系列抗议和反抗斗争中逐步形成发展了,“平民利益”(commonweal)这个词汇 也逐步具有“公共福利”的涵义,开始在一些文献和著作中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 等大事加以讨论[22](pp.1~3)。“平民”的抗议和斗争也使统治等级不得不重视他们 面临的种种危险,一方面给予地方上由乡绅和商人担任的郡与市镇官员以更大的司法和 军事权力加强控制,另一方面也给予他们依据议会法案处理经济社会问题,以缓解某些 最尖锐矛盾的权力。加强这些统治措施和手段的后果,是使乡绅和市镇上层这些在资本 主义原始积累活动中有所成就者直接参与政权统治与经济、社会问题管理,从而使得以 财产、社会地位和能力为标准的社会等级观念更为强化,相对而言贵族等级或官僚等级 的权力与观念并没有随着国家机构与职能的扩大而加强,而是有产者以其财富为后盾直 接取得了一大部分统治和管理国家的权力与职能,宫廷大臣、有爵位贵族、专职的官僚 与军队人数都较少,这种等级式的统治为以后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力量掌握政 权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平民”意识和“公共福利”的口号与纲领也在以后得到发展, 起到了动员下层广大群众参与改革与革命运动的作用。乡绅、市镇上层这些有着治理广 大民众经验的阶层,也往往以“平民利益”和“公共福利”为标榜,与王权和贵族进行 争权夺利的斗争。由于他们在16世纪不露声色地掌握了经济政治权力,因此在这场斗争 中最终占了上风。所以英国的等级制度在新兴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后,仍可以作为 一种政治统治和社会控制的方式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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