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分省考议
江南分省,江苏、安徽建省的过程牵涉到清代的职官制度演变,江南的政治、经济地位变迁等一系列的问题。弄清楚江南分省的问题显然还有助于解决地方志编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虽然前人已经在这一领域做过一些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笔者仍然认为过去的研究还不足以揭示这一分省、建省过程的真实面目,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史料的进一步解析来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主要观点评析 关于清代江南分省、江苏建省的时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顺治十八年(1661年)分省说。此说的主要依据是《清史稿·职官志》。其中有“顺治元年,置江南巡抚驻苏州,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十八年,江南分省,更名江苏巡抚”。另外还有“顺治三年,罢南直隶旧设院部,遣侍郎满、汉各一人,驻江宁治事。至是,省定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十八年,江南分省,右布政使徙苏州,左仍驻江宁”。 《清史稿》的这则史料的来源,应该出自清代国史馆编修的《清国史》。《清国史·职官志》有“江南巡抚一人,十八年江南分省始为江苏巡抚”。又有“十八年,江南分省,移江南右布政使驻苏州,康熙六年,改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仍寄驻江宁,康熙六年,改为安徽布政使,乾隆二十五年,回驻安庆,置江宁布政使一人”(注:《清国史》卷10《职官志》。)。《清国史·地理志》还有,“顺治十八年分安庆、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淮安、扬州九府及徐、滁、和、广德四直隶州属安徽,以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为江苏省”(注:《清国史》卷24《地理志》江苏省条。)。 但是通过顺治八年当年和第二年的官方文书,可以明白无误的表明十八年并无分省之事,江南和浙江、江西等省一样同为一个行省的建置(注:参见季士家:《江南分省考实》,《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0年第2期。)。此外,顺治十八年左右布政使所辖地域和后来公认的江苏省和安徽省的省境相差甚远。还有,在顺治十八年之后到康熙初年的文书中间笔者也没有发现“江苏”和“安徽”作为省级行政单位来使用的记录。由此可以看出在顺治十八年,连最基本的固定的省境和省名这两个条件都没有满足,顺治十八年建省说也就自然站不住脚了。 2.康熙元年(1662年)分省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清史稿·地理志》。其中有“安徽,明属南京,清顺治二年,改江南省,置凤阳巡抚及安庐池太巡抚”,“六年,俱罢”。“康熙元年,始分建安徽为省治,复置巡抚,驻安庆”。 首先,江南分省,江苏、安徽建省是一个同时的过程。如果安徽在康熙元年建省的说法成立,必然得出的结论是先有安徽省而后有江苏省。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当时的安徽巡抚只是巡抚安庆、徽州等府州。而且当时,在现在的安徽省境内尚有一个凤阳巡抚,直到康熙四年十一月(1665年)才裁缺凤阳巡抚。可见当时巡抚并不能代表一个省级行政单位,所以康熙元年分省说也就自然不能成立了。 3.康熙六年(1667年)分省说。这种说法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是地理学界、方志学界、历史学界、辞书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该说史料详实,因此笔者也基本赞同这种说法。 4.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建省说。此说是由季士家先生在1988年提出来的(注:季士家:《江苏建省纪实》,《江苏地方志》1988年第1期。),他认为,“康熙六年建省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且, 作为建省、建国这样具体的大事,应该有具体时间的,是不可能只有年,却没有月和日的”(注:季士家:《江苏康熙六年建省说献疑》,《江海学刊》1988年第4期。)。 季士家先生的主张主要是建立在他的一个观点之上,即江南分省和江苏建省是“一个‘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全过程”。“江苏建省的‘怀胎’和‘发育’期,包括顺治十八年江南省左、右藩划区对治;康熙四年二藩政区的调整;康熙六年保留江南省内二藩并去左右之名,分别以驻地之名称布政使这三个阶段;最后进入乾隆二十五年的‘分娩’期的”(注:季士家:《江苏建省时间再论》,《江苏地方志》1990年第1期。)。换句话说,季先生认为, 在乾隆二十五年之前江苏从来就不是以一个省级单位的概念出现和使用的,而在乾隆二十五年之后,江南也完全不再作为一个省级单位的概念来使用了。实际上,通过对史料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乾隆二十五年之前,江苏就已经作为一个省级行政和地理概念使用了很长时间,而在乾隆二十五年之后,江南也仍然作为一个省级概念使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对此,王社教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已经做过详细论述(注:王社教:《安徽称省时间与建省标志》,《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1期。)。 由此可见季士家先生所主张的“江南分省和苏、皖建省的确切日子,就是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己亥(1760年10月6日)”这一观点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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