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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历史·方法(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 任剑涛 参加讨论

3、雇佣工人制度问题
    《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织工部》中的一段记载通常被认为是中国明清时代已有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制度的证据。“郡城之东皆习机业,织文曰缎,方空曰纱。工匠各有专能。匠有常主,计日受值;有他故,则唤无主之匠代之,曰唤代。无主者,黎明立桥以待;缎工立花桥;纱厂立广化寺桥;以车纺丝者日车匠,立谦溪坊。计百为群,延颈而望。如流民相聚,粥后散旧,若机房工作减。此辈衣食之所也,每桥有行头分遣今织造府禁革,以其左右为利也。”论者认为,这段记载表明了雇佣制度已经流行,雇主和雇工之间的关系属自由的契约的关系,出卖劳动力的市场已经大规模出现,行头从中剥削厉害,其性质综察上述判断,自然地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无疑。
    无业者求业而谋生,是中国社会自进入封建社会以来几乎始终存在的现象,判断这种出卖劳动力的现象的性质之属否资本主义的,关键却在于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如何,前引希克斯的经济史理论已然表明了这一点,那么苏州纺织业中存在的雇工现象是否带有“自由”的特点呢?研究表明,明代官局织造衰落以后,盛行各地机户“领织”的形式,成为官府控制和掠夺民间丝织业的主要方式,有浓厚的封建奴役剥削性质,而且行会也在起着支配作用。明代苏州的机户和织工在当时是处在双重的人身隶属关系之下,他们既从属于行会组织(上引史料重点点出的“行头分遣”,可以视为行会把持的证据),同时又是“机户皆隶籍于局者”。这就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了。而且直到清朝,丝织业仍以机匠向机户“揽织”为主。完全在行会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而行会组织妨碍着城市手工业资本主义的产生。(26)
    在农业中,明清时代也已出现雇工的现象,并且因受雇时间长短而分为长工、短工或临工。“若无产者,赴逐雇请,抑心弹力,计岁而受值者曰长工;计时而受值者曰短工;计日而受值者曰临工”。(27)雇工的出现势必引起不少纠纷,故而明万历年十六年(公元1588年)制订了一项“新题例”的法律条款,依有主仆关系论而分“雇工人”,无主仆关系论而分“凡人”两种雇工。到了清代,乾隆53年(公元1788年)的《大清律例》更明载:“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仍照定例治罪外;如系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及一切打杂受雇服役人等,平时起坐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文契、年限、均以‘雇工’论。若农民佃户雇请耕种之人,并店铺小部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28)从而从身分地位上明确了雇工的性质,“雇工人”因有“主仆名分”的隶属关系,则此种雇工与雇主的关系显然系希克斯所指出的属于“比商业经济古老得多的关系”,不能判定其为受资本主义剥削的雇佃劳动者。所谓“凡人”,即对雇主无人身依附关系的雇工,但其多受雇于“农民佃户”,既然“平日共生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则雇主家财规模不会有多大,货币积累也不会多,其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全家生活,显然,还够不上“资本主义剥削”的证据条件(29)。
    4、城市
    中国古代的城市与欧洲中世纪的城邦,在性质和作用上完全不同,它不但不是在封建制度控制之外的一个独立的和自治的城市,正相反,它是封建统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即封建统治阶级实施政治和经济控制的神经中枢,是封建国家机器的一个核心部分,所以大小不等的城市,都是一些大小不等的行政中心和防御地点;而且,农村与城市不象欧洲那样是二元的、在经济结构上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统一的,于是,城市便只能是按政治需要而发展,因其政治性质而成为商业中心;于是,因城市没有独立性和自治性,就产生不出如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起了重要作用的,体现独立和自治的兄弟会式的行会制度。所以也就必然地得出中国的城市从古到今从来没有发生过变化的结论。(30)
    5、专制政权对经济发展的抑制
    中国在明清时代出现的封建经济量上的新因素(发展途径有了机织,雇工等现象),如果说没有政治抑制而能自由发展的话,也许可以转化或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英国的历史情况是,由于资本主义因素出现,封建君主甚至要在反对自己的这一社会力量中寻求支持,而在情愿与不情愿的矛盾行为中向新经济运行方式的力量靠拢,从而有了资本主义萌芽及发展的政治动因,然而,在中国,却没有这一条件。
    重农抑商素为封建中国的国策。明人崔铣强调:“农既厌农”,“天下趋商”;“工必卤莽,食则不足”。必须一面“重农”,一面“抑商”(31)。而这不过是素来的传统思想在明代的重新高扬而已,清代亦然,雍正五年(1727)上谕:“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土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本务,而工贾皆末也。”(32)而于海禁则已如前述。明清两朝,还采取重税政策,压制工商业的兴起:“今一货一人,税而不税,胶膏昨髓,一羊一皮,熙熙而来者,无所牟其利,抑且有其害,是重困商也。”。(33)并且明清官府的派买政策也阻碍了工商业的增长发展,“朝廷买办诸色物料,有司给价十不及一,况辗转克减,上下糜费。至于物主,所得几何?名称买办,无异自取”。(34)清代更甚,此种状况使从事工商业者毫无经济刺激。明清时期,国家极力保护封建地主所有制,并采取垦荒政策,赈恤政策,招抚政策,蠲兑政策、治水政策等,保持小农经济能勉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使个体农民在生产和生活领域里仍然有一点活动的余地,以阻止封建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35)显然,上述种种因素使得社会的分化不会剧烈到非以新的东西去突破旧的东西的地步,而且,即使因为社会上出现了无业流民,也大半通过传统的方法而解决了“出路”,如明宣德年间,苏松异抚周忱就曾向户部报告失地流民的七种去向;大户色萌,豪匠冒合,船居浮荡,军因索引,屯营隐占,邻境弊匿,僧道引诱。(36)仅仅有微不足道的流民进入“豪民”即大工业者的范围,这与英国“流民”的走向是有显著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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