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交往的推动作用。农业文明的发达、延滞与跃迁 随着人群流动性的交往,⑥农业和农业文明得到地理上的扩张。阶级分化,各地产生富裕的上层分子,他们掌握了大量的剩余产品。由于各种社会交往,刺激起富裕分子多样化享受的欲望,于是开始追求各种非生活必需品。战争掠夺是一种手段,但掠夺的空间范围有限,而且不十分可靠;更可靠,更能使物品多样化的手段是贸易。贸易日渐兴盛,主要为上层阶级服务。因此,虽然在某些地区不乏日常用品的交换,但综观整个古代世界,奢侈品贸易在大多数地区始终执商业之牛耳。据已有的知识,除了在个别地区,奢侈品贸易好象从未对文明社会的发达起过重大作用。因为,所谓农业文明的发达,大概是指有大量的大型建筑物、相当水平的科学文化作品和较系统的管理机构等等。这需要持续供养一大批非生产甚至专业化人员。而奢侈品贸易对此却是力所不及的。 农业文明的发达,主要依赖于各种形式的税收(也是一种社会交往形式)。从武力掠夺,到不定期索贡巡行,再到固定性的强制税收,(或跨越中间阶段)是一个军事胜利集团在广大地区建立和维持统治的一般历程。收税,是维系和平控制的必需手段,也可以认为是统治或进行管理的标志(否则,至多是统而不治)。在古代东方发达的文明地区,是广大边缘区的贡税,保证着中心地的繁荣。当土地税足以维持中央政权,政府就不仅重农轻商,甚至可能不对压制威胁社会传统秩序的商业。但征税是需要条件的,即要有起码的经济效益。在可耕地量大而肥沃、农作物产量较高、可耕地区人口密度较大、运输相对方便的地区,建立和维持征集和运输产品的常设机构(包括常备卫队)才有可能。因为这种脱产机构也需要一定的耗费,而征集之物必须耗费有余。在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战胜的最高军事首领只能采取诸如分封土地一类的措施以维系部将的效忠,不设全国性的或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机构网。因而在这类国家中,所谓最高统治者终究只是徒有虚名,谈不上对受封者的长久控制,真正的统治者倒是那些能够设法征税、虽然表面上暂时只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受封者。例如周代的中国和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的诸侯或封臣。 国王权力的国家化以充足再生性的财富为基础(掠夺是一次性的,税收或工商业是再生性的)。征税是敛财简单、可靠的手段。(古代官营工商业为何极少能营利?)王权如果不能征足土地税,就必须收够工商税才可能维持对国家的统治。西欧部分国家的王权曾借助工商业的发展强盛一时,不能借力者则始终衰微。到近代初期,西欧的工商业后来居上,率先进入工业社会。而农业文明高度发达的一些东方国家,生产技术手段曾不比同期的西欧落后,却滞留、徘徊在农业社会中。原因安在? 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双方生产者的产品去向不同。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主要生产者的生产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产品供自己消费,能够社会化的只是一小部分,或者说产品基本上是静止的、就地消费的。商品经济则相反。主要生产者的生产基本上是面向他人的,产品大多社会化,即是不断流动的。因此似乎可以说,某一地区大部分产品是否充分(非强制性地)社会化,是判别该地区社会经济性质的主要标志。而最初的一批工业社会,都脱胎于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在古代绝大多数地区,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自给自足、安分守己的生产者不需要高效率、成批量生产日用品的大机器,因为他们不可能自己耗费大量的同种产品,而与他一样的其他生产者也极少需用外来品。机械发明或者由于得不到应用推广失传,或者变成富人手中的玩物。在这类地区即使有某些工艺、工具十分精巧,却也不过是适应有限规模生产的产物,技术基本上属于求质性的,不可能向大批量生产的方向演进,因而与大机器无缘。只有在那种商品生产能够持续不断发展的地区,或社会化产品日趋增长的地区,生产才可能需要机器助力。可以有力地假定,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不是自动无条件的,否则几乎所有地区都能自行长入工业社会,不可能长期滞留在自然经济阶段。生产,不能使产品社会化,甚至仅从生产过程本身都无法判定生产的性质——是否商品生产。决定产品社会化或决定生产商品化的是产品交换,或者是商业贸易。而正是社会化产品的增长才可能导致机器工业的诞生。这使人不禁沉思;生产与交换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推进商品生产发展的动力是 (一)交换的推动作用 当把商品定义为通过交换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东西时,由于商品生产是为了交换产品才进行的生产,则显然是先有商品交换,尔后刺激商品生产出现。没有交换怎能形成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远古人类史虽然难以向人们展示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的母子关系,但通过人类学、民族学的材料却可以窥其一、二。 较原始的商品交换是一种偶然性的交换,主要是通过不同的氏族或后来的家族之间的友好往来,以互相馈赠礼物的形式进行。如在我国滇西北横断山区的独龙族,完成收获后携带产品作为礼物走访远亲。返归时带走亲友的回赠礼品,或者邀请携带礼品的亲友回访。又如在澳大利亚部落民族间,盛行相互友好的访问。主客人都备有互赠的礼品,举行一定的交换仪式后,各自取走所需的物品。类似的交换有双方一揽子包下来的交换,如我国较先进民族与鄂伦春、鄂温克人的交换;每个团体或个人各有固定的交换对象,交换的物品不计价值。还有一种双方不直接接触、背靠背式的交换,即一方把物品放在路边,自己躲在树丛里等待交换者互置物品并且离开后,才出来收取交换物。如云南苦聪人、美洲印第安契布克人和西非海岸的某些近代部落民族。这类产品交换以互惠和酬报为原则,并非是单方面的长期赠予,与发达的商品交换没有原则的区别,故而已可称为商品交换。但在同时,却看不到专为进行这种交换的商品生产活动。 馈赠式交换的进一步发展,是盟约式的定期交换。这种交换初期以氏族为单位,凡有盟约的两个部落各氏族间,有对应的固定关系,定期互访交换产品。如在西藏珞巴族中。随着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交换也逐渐以个体户为单位进行,每户各自安排交换对象的食宿,收留对方的货物,换给对方所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交的物品,由主人出面联系交换对象,协助客人把所带物品都换回所需物品。在交换过程中,双方已开始计较交换物的价值了。在这个阶段中,也几乎见不到什么专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或许,在这种极不便利的物物交换中,商品生产难以形成并且是无法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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