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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党的农业现代化战略论略(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王文滋 参加讨论

二、关于“人民公社化”战略
    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于1958年春夏。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这个决议对人民公社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严重地脱离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实际,对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估计过高,对农业发展形势过于盲目乐观。然而,决议一经公布,各地就一哄而起,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早期的人民公社,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十分浓厚。在所有制方面,基本上是公社所有制,原来高级社的生产资料和公有财产全部归公社所有,社员除了住房以外,没有什么私有财产;在生产组织方面,采用军事化的方法。公社将劳动力按照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团,统一进行领导和指挥;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的是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大锅饭”现象严重;在农民生活方面,大办公共食堂,大搞生活集体化。这种高度集权且平均主义严重的人民公社体制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8年11月的第一次郑州会议开始,党着手调整人民公社的体制,经过武昌会议、第二次郑州会议、八届七中全会、八届十中全会,以及中央发布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关于农业的五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最终确定了三级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生产小队,重新确立了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制度,恢复了农民的自留地和农村集市,并允许农民经营家庭副业。这些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在保持人民公社体制的前提下所作的有限的调整,因而在此期间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举步维艰也就不足为怪了。
    客观地说,人民公社化的战略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曾经也起过推动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利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的优势,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兴办了许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国营大农场,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农村大办工业,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生产资金的积累找到了一条新径。但是,人民公社化道路总体上是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与现代化。这种消极作用突出表现在:第一,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剥夺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分配什么、怎样分配,农民都无权决定,他们只是单纯提供劳动力的生产者。这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与现代化的要求越来越远。第二,“一大二公”是人民公社的本质特征。全社会性的公有,人为地阻碍了农村市场的发育和形成,使我国农业的发展失去了市场的支撑,导致农产品的商品率很低,有些甚至低于解放前的水平。这一点也可以说明,当时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第三,人民公社的封闭式管理,使农民基本上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对集体的人身依赖关系非常强。其直接后果是,我国农业人口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连年上升。1978年,我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的比例,比1949年还多1.6个百分点。大量过剩的农业人口,既消耗了农业现代化所需的资金,又排斥了农业机械的广泛使用。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大国,没有农业人口的转移,要实现现代化,只能停留在口号上。
    总而言之,人民公社化战略是失败的。人民公社体制是不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使我国农业生产力遭到长期的严重破坏,延误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否定它并选择新的农业发展道路,是党无法再回避的重大课题。这在客观上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从农业起步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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