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后内蒙古的民主建政(3)
二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告在中国彻底“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1月,内蒙古自治政府在其直辖的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兴安、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的农村普遍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归辽北省领导的哲里木盟和属热河省管辖的昭乌达盟、卓索图盟也同时掀起土地改革高潮。经过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农村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各族农民翻身成为农村的主人,地主阶级掌握农村政权的历史彻底结束。农村中的村级政权均由以贫雇农为骨干的农会所代替。如兴安盟土改后农村中的农会组织达到2293个,拥有会员64573人。[7]实际上农会组织在当时已成为农村新政权的雏形。它在领导各族农民推翻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翻身解放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政权的组织形式来看,农会还是不够完备的,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各项建设工作的客观要求。 1948年秋,内蒙古东部区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人民解放战争已取得巨大胜利,内蒙古东部绝大部分地区已成为巩固的解放区。在这种形势下,内蒙古自治政府开始着手进行基层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建立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各盟旗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村选试点。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政府于1949年4月初召开首届民政工作会议,总结村选试点工作,研究并制定村选计划。 1949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发出《关于村选问题的指示》,指出:村选是土改完成以后,为了巩固劳动人民的胜利果实及其政治地位,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发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真正为他们所掌握的并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新政权。这样才能使土改后的农村逐渐走向民主进步与繁荣,才能够领导农民生产致富,提高与发展新民主主义的农村经济,提高文化,改善生活。这是过去的农会所不能担任的。指示要求:各地在村选工作中应向群众广泛宣传村人民代表会议的重要性,使群众认识到人民代表会议是代表群众监督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是政权与群众密切结合的桥梁。因此,必须教育群众认真选好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产生后,则应教育代表如何反映群众意见,如何监督检查政权工作。[8]随后,各地均派出建政工作队奔赴广大农村开展村选工作。 各工作队到达农村后,首先召开村党员及农会干部会议,组织党员和农会干部学习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村选工作的指示》,提高他们对村选工作的认识。然后,通过党员和农会干部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村选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很多地方发现群众对村选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搞村选没多大必要,只要有农会能管事就行。针对这种情况,工作队采取找群众个别谈话和以闾为单位开小会等方式,并联系农村的实际情况向群众宣传村选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如在突泉县吉祥太村;工作队员联系该村的工作由农会主任、生产主任、行政主任3人负责,工作乱抓乱搞,忙无头绪,党务与行政及群众团体工作混为一体的实际情况,向群众反复讲解通过村选建立村政府,实行分工负责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召开村人民代表会议发扬民主对政权监督的必要性。经过认真细致的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提高了农民群众对村选工作的认识,使绝大多数群众积极拥护村选工作。 在提高群众认识的基础上,开始组织群众选举村选举委员会。选举之前,各地都专门召开群众会议,组织群众认真讨论选举的目的及方法,使他们认识到选不出好的选举委员会就选不出好的村政府。因此,选举时由群众提出名单,经民主评议后,召开群众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接着,通过选举委员会着手进行公民登记和审查公民权工作。由于各地均以闾为单位进行公民登记,因而较好地掌握了农村中的人口情况,很快完成了公民登记工作。在审查公民权的工作中,各地都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关于:“凡内蒙古人民,年满18周岁以上者,不分阶级、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除剥夺公民权及精神病患者外,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9](231-233)的规定,认真细致地进行了审查公民权的工作。在审查公民权的过程中,许多地方纠正了随意剥夺地主和富农公民权的“左”的做法,保证了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查公民权结束后,各地都将享有公民权者张榜公布。接下来开始划分公民小组,一般以15人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均配备积极分子起骨干作用。然后召开公民小组会酝酿村民代表候选人,其条件是历史清白、工作积极、大公无私和作风正派。各公民小组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投票选举产生本组的公民代表,并由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各小组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最后,召开村公民大会从村民代表中投票选举村政府人员。大多数地区选举的顺序是:先选正副村主席,然后再选委员,并按其工作能力分工为民政、教育、财粮、公安、调解、文书等委员。如兴安盟西科中旗二龙屯嘎查(村)由90%以上的公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29名代表中选出9名政府委员。[10]选举结束后,群众给当选的村政府人员披戴红花,庆祝当选。接着召开首届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各公民小组的提议,制订村民公约,并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每隔一定时间召开一次会议。至1950年春耕前,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和兴安盟农业区的1991个嘎查(村)基本上完成了村选工作,建立起普选的嘎查(村)人民代表会议,普遍选举产生了嘎查(村)政府委员,成立了村人民政府。[11]真正成为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农民群众为主体、联合各民族人民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农民政权。由于农村新政权的产生,纠正了农村工作中一揽子领导方式与强迫命令的工作作风。在新政权的领导下,制定村民公约,建立各种工作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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