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主体的自觉活动与客观规律(2)
与生产力发展的三大阶段相对应,社会经济运行形式也必然要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即以手工工具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以机器系统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以自动控制系统为基础的有计划的产品经济。当然这种相应性,还仅仅是从生产力客观因素出发来考察。事实上,三大社会形态的交替是内部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其中,生产力状况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制约力量中的最根本因素;人的能力和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历史发展主体能动性的大小;而经济运行形式是联系二者的最基本实践活动的运动形式。从历史的客观运动方面看,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着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形式,即经济运行形式,而经济运行形式影响着人的能力的发展。这就是历史必然性对历史主体活动的制约。从历史主体方面看,人的发展状况推动着人们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能力的提高,推动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变化和经济运行形式的进步和发展,这是历史主体的能动性对社会的促进作用。这三大因素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循序增长,形成三大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它们的发展过程是不可逾越的,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必然受到另外因素的影响。从生产力看,生产力总是一种既定的力量,“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全部历史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总是以前一阶段的生产力状况作为发展的基础;而社会的经济运行形式是以生产力的质态为转移的。从人自身发展来看,其能力的发展是一个世代积淀的过程,每一代人总是以前一代人的文化成果作为发展的基础,而以现实的生产力提供的活动基础作为超前发展的条件。所以,这些因素的连续演进的顺序是不能超越的。一方面,客观上不具备超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主观上不具备超越的能力。这些就表明了社会发展的不可超越的内容。人类能动性的发挥,人类对规律的认识,都只能加快这种连续演进的步伐,而不可超越演进的阶段。这就是社会历史的制约作用,社会规律的不可违背性。 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论述得最多的是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创立时的首要任务是为当时的社会实践(无产阶级革命)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五分法与三大社会形态的划分并不矛盾,三大社会形态划分侧重于生产力与人的个体发展方面,而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划分侧重于社会关系的客观运动,亦即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对抗和冲突的客观运动。所以,从划分的层次上看,三大社会形态的划分具有更为普遍,更为一般的意义,而五大经济形态则应是三大社会形态的具体的补充。这样,三大社会发展阶段和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就构成一幅社会历史发展的交错图。 我们完全有理由说,五种经济形态是三大社会发展阶段中,总的量变中的部分质变,并且是阶段性部分质变和局部性部分质变的综合。在三大社会形态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一种较确定的质的对应关系,正是这种对应关系成为马克思划分三大社会形态的根据。相反,马克思关于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划分,没有严格的对应的生产力和经济运行形式,即使从生产力的社会分工方面来讲,其对应关系也是很勉强的。例如,我们无法区分资本主义和现行社会主义对应社会分工是什么。按照马克思的思想,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直接对应的是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一定量的生产力基础上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们不同利益的客观反映。因而,五种经济形态虽然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力决定的,但它更多地受到社会的政治、文化、民族传统等等的影响,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和变量使它的具体形态更易受到人的主观意识的左右,为历史主体的能动性发挥下留了广阔天地。五种经济形态的更替,虽然也是社会发展的规律,但这个规律的随机性更大,比起三大社会形态更替的规律,相对说更具体、更丰富,因而其灵活性、跳跃性的可能性就更大。这个规律只是在总体上决定了历史主体的活动和总的方向,而历史实践的具体内容则更多地取决于活动着的主体的意志、创造性,在历史提供的契机面前,是这种可能性还是那种可能性得以实现,要靠历史主体的能动性发挥。历史主体不是消极地接受客观规律的制约,而是在客观规律作用的诸种可能性中进行能动的选择和创造,积极地去体现历史必然性。纵观历史,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就是人类以自身的能动活动来体现历史必然性的过程。无论是奴隶制的出现,封建制取代奴隶制,还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都是人——历史主体特别是那些代表新生产力的人们,根据自身的能力和利益对社会关系选择的结果;而社会主义社会更是人们在历史提供的可能性上所选择的最有利于人类总体同时也是最有利于人类个体发展的社会形式。正是这种主体的能动性提供了历史发展中“超越的主观力量,而五种社会经济形态交替的灵活性和跳跃性,则为历史发展中的“超越”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二者的统一就有了历史发展中的超越现象,从而体现了历史发展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三、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与历史主体能动性的统一。 “超越”与“不可超越”问题,从历史主体来看,实际上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即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在客观历史必然性面前有多大的活动余地,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有多大的作为,怎样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而不断提高自己的主体地位。由于历史必然性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而内在体现出来的。所以,二者是对立的统一。随着社会发展,历史主体对历史必然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人们终将自觉地认识和熟练地利用并驾驭客观规律,从而成为社会真正的主人,达到人的自觉活动与历史必然性的统一。 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为我们研究历史主体的能动性和历史必然性的对立统一运动提供了指南,也为我们研究历史发展中的超越与不可超越现象提供了线索。 在第一大社会形态里,不可预测的力量还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人的活动总体上还是盲目的活动。但这并不排除人们对自己生存方式上的能动选择,当然只有那些耦合于历史必然性的选择才得以成功和发展。而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种生产方式的共同的生产力质的规定,共同的自然经济形态和人的发展程度,使它们之间的区别没有绝对的意义,从而为人的选择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例如欧州的日耳曼民族就是在自己历史的特殊条件下,直接由原始公社的社会形态迈进了封建制的社会形态,“超越”了奴隶制。当然,这并不是说主体的自由意志可以随意决定一切。日耳曼人越过奴隶制进入封建制又是历史的必然。整个过程是在与他们原有的民族意识、民族习惯没有抵触的情况下自发进行的,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自然过渡的,并没有发生社会革命。对日耳曼人来说,他们进入封建社会形态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似乎根本就不存在“超越”问题,也没有超越带来的麻烦。但必须看到,自由在这里耦合了必然。这个过渡是以“整个整个的部落消逝得无影无踪”⑤为代价的,历史必然性还处于强制性地位。尽管如此,日耳曼人的事例说明了在同一个大的社会阶段里,历史发展既然为“超越”提供了客观可能,那么,主体就享有超越的“自由”。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