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立国,以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割据为基本方针。豪强势力在唐末五代被摧垮,北宋坐享其成,将大批原属豪强的私民隐户编入国家户籍,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变剥削方式,确立租佃制。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超经济强制剥削也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到北宋后期,在国家编籍内的已逾一千七百多万户,达历史最高水平。 农民是不甘寂寞的。广土平壤,分散着零星小部的个体农民。莫说千里迢迢、高高在上的皇帝、宰相,就是同居一县的“父母官”,平日也难得接触。皇帝之“圣恩”,父母官之“慈惠”,都被赋予极为抽象的含义。北宋时期,获取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封建小农。作为社会游离成分,不断寻找自己的物质依附。尤其是北宋中期以后,社会矛盾激化,农民普遍缺少安全感,更加需要有自己的物质依附和精神寄托。而北宋政府又绝对禁止任何带有政治色彩及割据嫌疑的社会组织再度出现。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最终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极端重要的社会组织——宗族。 宗族组织在我国源远流长。西周时期,家国一体,天下即为家。以区分大宗小宗、确认嫡长子继承制为主要内容的宗法制度,成为家与国组织形式的骨干。国,为扩大之家;家,亦即缩微之国。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家国一体的政权形式随着奴隶主贵族统治被推翻而退出历史舞台,地主阶级建立了单一的封建政治统治。然而,宗法制却阴魂未散,重新俯伏在封建制肌体上,还世再生。魏晋有门阀世家,隋唐有宗主大户。与其不同,宋以后形成的宗族是民间自发组成的、以男系血统为中心的亲属集团,宗族成员同祖共宗,并出一门。然而,在封建制这块土地上形成的任何社会组织都以封建营养来维持其出生和成长,子代与亲代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宗族,实际上是封建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以及血缘关系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族内成员以此三标准实行阶级和等级的划分。在地主阶级的扶持下,宋元明清几代,宗族组织不断完善发展。族长、族产、族规、祠堂和宗族的组织机构逐步建立健全。 宗族是迎合封建制后期地主阶级政权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为实现稳定封建秩序、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宗族部分地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责,包括催办钱粮、维持治安、处理户婚田土、殴骂窃赌等民间纠纷或小宗刑事案件。清代乾隆年间,江西《魏氏宗式》规定:凡涉及户婚田土、买卖继承、犯奸窃盗、伤害斗殴等轻微案件,均由宗族自行处理②。宗族组织也立足本姓,在宗族之间或两姓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保护本宗族利益。明清时,闽粤两省持续而普遍的宗族械斗,常常是因两姓成员之间一些小事酿成。经济上,宗族以维持既定的封建经济关系为重要任务。适应封建制后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契约租佃制经营方式,在宗族内占主导地位。宗族还通过接受捐献、出租田地等方式,置办族产,作为宗族活动的物质保障。 西汉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被统治阶级奉为正统文化。僧学身居官学宝座,不断自我更新,适应社会发展,适合民众口味,渐而形成官民共誉、妇孺皆知的钦定通俗文化。魏晋尚清谈玄学,隋唐有释迦佛学,但终只是文化支流。宋明时期,儒家学说经几位大师修订发挥,适应封建制后期的社会状况,以理学面貌再现儒学,儒家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人际关系等,无不打上伦理的烙印,喜恶好坏的道德评价延伸到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处于社会底层、居社会多数的广大农民笃信孔孟圣人的庄严说教,仁善为人、中庸处事、安居乐业、知足寡求,成为他们生活的原则。坚实的精神依靠,美好的理想追求,使得他们尽管难得温饱,甚至贫穷孤苦,但对生活却不乏信心。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文天祥宁死不降元,为后世传为佳话。 宗法社会最重祭祀,“国之大事,惟祀与戒”③。《周礼》专有《祭礼》篇。西周定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无庙,也得“祭于寝”④。秦汉以后,家祭活动继续保留。宋代以后,更是捐钱献地,修建祠堂,奉先祖列宗之神主牌位。荷兰学者宋汉理认为,中国的宗族看重自己作为一个历史的实体甚于现实的实体,每一族人将持续宗庙香火、展延先祖血脉之任务,远远看重于自己的现实生活。同样,族人以祖宗之训条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强调自己的现实行为必须向祖宗负责。 儒学经典与祖宗训条成为封建小农的精神支柱,他们所勾划的具有伦理意义的忠臣、善人与孝子,则是封建小农们的理想追求。社会得以存续发展所必需的精神职能通过儒学说教和祖宗训条完美地实现,而实现精神职能的社会群体就是历史悠久的宗法组织。宋以前,以宗主大户、门阀世家为主,宋以后则由宗族独立担当。 宗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利用小农敬祖祭宗、追本求源的精神要求,联宗收族;并通过宣传儒家伦理思想,加强宗法血缘关系的内聚力。各地宗族皆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其根本指导思想,也将宣传儒家学说作为宗族的重要任务,甚至以宗族的强制性力量保证这种精神文化活动的正常进行。族规家法中大部分内容皆涉及封建伦理。强调父慈子孝、夫唱妇随、修身齐家、以礼治族。江西南昌深洞李氏宗族于明代天启元年制定《李氏家规》,全文共二十二款,包括祠祖宗、孝父母、敬长上、恤卑幼、友兄弟、睦宗族、肃闺政、择婚姻、教子孙、务生业、输国课、存公积、修宗谱、掌家史、志坟墓、慎名讳、谨承继、明迁徙、定礼义、正名分、杜争讼、劝贤达。⑤可见,祭祀祖宗,建立儒家提倡的伦理纲常秩序,成为族规家法的主要内容。 宗族组织在中国封建社会一身二任,同时具有经济政治实体和精神实体两种性质。经济上,宗族有自己独立的族产经济,并以此作为宗族活动和宗族内社会救济的物质基础。政治上,宗族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责,催办钱粮,维持治安。在多种力量互相绞杀的动乱社会里,宗族又能对本姓族人给以一定的群体保护。在思想文化上,宗族通过伦理说教和祭祀活动,满足宗族成员的精神要求。清人张永铨也认识到宗族的二重作用,在《先祠记》中说:宗族有祠堂,有义田,二者功效不一,但又互相配合,“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无祠堂则无以安亡者。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则给于田,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故祠堂与义田原并重而不可偏废者也。”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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