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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问题散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 莫金山 参加讨论

唯物史观的创立,是历史学上的革命。把人类历史看作是由公有制到私有制、再到更高阶段的公有制的辩证发展过程,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贡献。在从原始社会向私有制的演进过程中,奴隶制社会居于什么样的地位?是普遍经历的发展阶段?还是少数西欧国家历史上的特殊现象?这个问题,时至今日还未找到完满的答案。本文拟就这方面略陈己见,不妥之处,恭请批评。
    (一)
    长期以来,在史学界一直流行着这样的一种观点支配着人们的思路:奴隶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剥削方式,继之而来的是农奴制;农奴制高于奴隶制,它是在奴隶制业已瓦解和社会生产力较为发展(如铁制农具的出现和使用)的基础上产生的。在人类文明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极低,不可能形成封建剥削方式,只能产生野蛮的奴隶制奴役方式。并说,这是马克思揭示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
    对此观点,我们认为有商榷的必要。
    一般来说,把这种观点看作是对西欧历史发展一般进程的概括,那是可以的。若把它当作历史研究的出发点,并用它去匡正世界各民族的历史,那就近乎削足适履、循名责实了。因为,它既不符合世界大多数民族的历史实际和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还多少带有欧洲中心论的痕迹。
    马克思告诉我们:“现代家族在胚胎的时期就不仅含有奴隶制,而且也含有农奴制,因为它从最初起就和土地的赋役有关,它含有后来在社会和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一切对抗性的缩影。”①又说,奴隶制、农奴制“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②
    马克思这些话,其主旨是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同样古老,都是氏族共同体所有制发展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它们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和依次递进关系,而是伴随私有制的产生而俱来的一对孪生子。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征引经典作家的许多有关论述,限于篇幅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有些论者为了论证奴隶制必然早于农奴制,常援引恩格斯在《起源》中的一句话,作为自己立论的理论依据。恩格斯说:“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与近代雇佣劳动制。”③我们认为,这句话仅仅是对西欧社会形态发展进程的概括,而不是对世界各民族历史进程的总结。“中世纪”一词,本来就是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对西欧介于古典社会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那一段历史的称呼嘛!倘若不这样理解,硬要把这个对西欧历史进程的概括,延伸、扩展到世界各地,那必然遇到如下的麻烦:
    其一,倘若奴隶制必然早于农奴制,那么,马克思的“现代家族在胚胎时期就不仅含有奴隶制,而且也含有农奴制”,以及恩格斯和马克思“达成协议”的“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可以看到”④等等论述,不就前后矛盾,自乱其例了吗?
    其二,如果硬要断定农奴制非要建立在比奴隶制更高、更先进的生产力基础上不可,那么,根据唯物史观的原理,它应该比奴隶制更能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中世纪初期,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⑤社会生产力普遍萎缩、人口锐减、商业萧条和城市衰落,社会经济的发展比罗马帝国时期要逊色得多,并且,这种现象延续了四、五百年之久!
    其三,据苏联学者研究,欧洲的斯拉夫人、日耳曼人,亚洲的朝鲜人、突厥人、蒙古人及非洲、南美、澳洲的许多土著民族都没有经历奴隶社会阶段,他们都是从原始氏族公社进入封建社会的。在这里,根本就不存在奴隶制必然早于农奴制问题。倘若我们死抱“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方式”不放,那就只好人为地给这些地区和民族强贴上奴隶社会的标签了。
    苏联学者说过:“当谈到封建制度在世界历史的范围内产生的问题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各民族都是通过奴隶制度到达封建制的。其中有很多是直接从原始公社制度完成这一过渡,并没有经过社会发展的奴隶占有制阶段。”⑥苏联学者这个结论是中肯入理的。因此,在我们看来,所谓“奴隶社会乃人类社会普遍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及“奴隶制必然早于农奴制”之类看法,并没有多少历史普遍法则的味道。
    有些论者认为,在原始社会解体时,“奴隶制是最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因而奴隶制是人类普遍经历的历史阶段。⑦对这个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前已提及,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就已存在奴隶制,农奴制两种因素了。至于是奴隶制因素得到充分发展,还是农奴制因素得到充分发展,那是没有固定格式的。不存在谁最适合,谁第二适合的问题。一切取决于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条件。马克思告诉我们:“有些部落在地理上是如此隔绝,以致独自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⑧历史表明,马克思此话确实是至理之言。在地中海沿岸的少数国家,奴隶制因素由于找到了适合其发展的“土壤”,因而能够充分地发展起来,成为典型的奴隶制社会。⑨而在地中海以外的广大地区,情况就不是这样,有的甚至是大相径庭。例如,在古代巴比伦,租佃制和雇工制就是一种比奴隶制更为盛行的经济形式。在整个古代东方,奴隶制也没有多少市场,它只发展到奴隶作为家庭成员间接构成生产基础的家内奴隶制阶段,就无法向前发展了。所以,所谓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奴隶制最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需要”的观点,并不尽符合各民族的历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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