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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问题散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 莫金山 参加讨论

若说日耳曼人的历史,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特例”的话,那么,让我们再来看看匈奴、蒙古诸游牧民族的历史。
    与日耳曼人相比,匈奴、蒙古等以游牧为主的民族就更不具备发展奴隶制的条件了。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奴隶主要用于手工业、商业和农庄上。这种劳动方式具有场所固定集中,便于监督,奴隶不易逃亡,生产程序具体规则,便于集体协作等特点,(23)因而便利于大规模地使用奴隶劳动。而游牧民族则不然,他们的劳动方式却不便于发展奴隶制。第一,流动性。马克思说:“游牧,总而言之流动,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方,而是在哪里找到草场,就在哪里放牧。”(24)草原牧民逐水草而居,依时节而移,随畜群而徙,生产居室场所无法固定。这种流动性的劳动方式,不易束缚和监督奴隶,奴隶易于逃亡。第二,分散性。草原上的水草分布是不均匀的,有的地方水草丰茂,有的则干涸光秃,寸草不生,牧民“在哪里找到草场,就在哪里放牧”。这样,商业民族、农业民族大规模集体协作劳动方式,在草原上是很难办到的。同时,为防止彼此间牲畜的混杂,牧民们也愿意单家独户在一个地方放牧。这种游牧的个体性、分散性,决定了它所容纳的奴隶劳动是极为有限的。第三,草地公有。定居的农业民族,他们是在固定的土地上进行生产,耕地是固定的。而游牧民族则不然,他们迁徙无常,不可能完全定居一地。因此,定居的农业民族土地比较容易成为个人私有。私有以后,又容易发生买卖,土地容易集中到少数富有者手里,从而为发展大规模奴隶劳动提供基本的劳动对象。而游牧民族则否,马克思指出:“在这里,被占有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有畜群,而不是土地,在每一处停留地上,土地都是被暂时共同使用的。”(25)马克思这一论述,不仅指出了土地对游牧民族的重要,而且指出了游牧民族占有土地与定居农业民族占有土地的差异。在游牧民族那里,“土地都是被暂时共同使用的”,全体部落成员既是这块土地的占有者,又是这块土地的使用者。这种土地的公有制,无疑抑制了奴隶制因素的发展。
    由于游牧民族劳动生产方式具有以上特殊性,因而游牧民族不可能发展希腊罗马式的“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26)对此,苏联学者指出:“在很多游牧民中,奴隶制度没有成为生产的基础,虽然它曾以有限的规模长久保持下来,……游牧民的主要生产阶段不是奴隶,而是普通的牧畜饲养者。”(27)苏联、蒙古学者还进一步指出:“匈奴的奴隶制度并没有在经济中获得广泛的采用,它没有越出家长奴隶制的范围,也没有发展成为奴隶占有制结构。”(28)
    匈奴、蒙古诸游牧民族是直接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对此,苏联科学院主编的《世界通史》已作论述,我国一些学者亦有论著。如余元安在其著《内蒙古历史概要》中说:“蒙古氏族制度已瓦解,而游牧业又不适于大量使用奴隶劳动,因此,在辽阔的蒙古草原上,蒙古社会开始向早期封建制度过渡。”(29)欧阳熙先生也认为,匈奴人、蒙古人并没有经历奴隶社会阶段,而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直接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的。(30)张广志教授则认为,匈奴人是直接由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部落封建社会”的。(31)我们基本上赞同上述诸家关于匈奴人、蒙古人,未经历奴隶社会阶段的看法。
    综上所述,日耳曼人、匈奴人、蒙古人与世界大多数民族一样,由于缺乏发展奴隶制应具备的条件,因而都没有“必经”奴隶社会阶段。所以,在我们看来,不经历奴隶社会阶段的历史现象,决不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特例”。
    (三)
    有些持奴隶社会乃人类普遍经历的历史阶段观点的论者,在具体考察世界上古史时,虽也承认在古代(除地中海沿岸少数国家外)作为生产领域的奴隶其数量并不多,社会生产任务主要靠农村公社成员和平民来完成。但他们却又认为,这与“必经”论并不相悖。在他们看来,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奴隶社会,其标志是奴隶制是否成为一种先进的或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而与奴隶数量没有多大联系。奴隶数量不多的社会也可以是奴隶社会。这种不注重对事物进行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目前在史学界还是有一定市场的。但就笔者浅见所及,这种观点似难成立。
    首先,从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体中,事物的质以一定的量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没有一定的量,就没有一定的质。为此,我们似乎可以说:没有一定数量的奴隶就没有奴隶社会,一定数量的奴隶,是奴隶社会存在的基础。
    上古时代,由于生产工具原始落后,社会生产率很低,社会财富的多寡往往与劳动过程中的人数成比例。即是说,劳动过程中奴隶人数越多,奴隶制经济成份在该社会诸种经济形式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就越能成为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反之则否。对这个问题,我们切忌用现代社会的现象去解释。试想一下,在原始落后的劳动工具面前,奴隶制的先进性或主导地位不以劳动奴隶数量来体现,那么它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在古代社会,存在着奴隶制、农奴制、雇佣制等经济形式,生产领域的奴隶不多,奴隶制靠什么力量去支配其他经济成份,去“决定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方向”?又靠什么力量去“决定整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32)历史上真的有过以自耕农经济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以自耕农和奴隶主之间的阶级矛盾作为社会基本矛盾的奴隶社会?凡此种种,都是持此类观点的论者所不愿触及的。如果这个观点能成立,那么我们何尝不可说唐宋也是奴隶社会,因为唐宋时期的奴婢并不太少;何尝不可说资本主义社会从资本原始积累算起,从圈地运动算起。因为,与当时封建手工作坊相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虽小且少,但却是“最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需要,最有利可图,能最大限度地提供剩余产品”的生产方式。显然,这都是说不通的!
    在我们看来,如果说奴隶人数必须在整个社会全体居民中居绝对多数的社会,才称得上奴隶社会,是太苛刻、不现实的话,那么,奴隶人数在当时社会各阶级中居相对优势,方称之为奴隶社会,总该不成问题吧?否则,奴隶社会将失去起码的质的规定性!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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