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中的定性概念 历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但一切历史问题都有一定的归属,不是归于这一类属性,就是归于那一类属性,或者具有几个不同的属性。各种属性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属性又可以转换或变化,由这种属性转化为另一种属性。社会历史的这种归属现象,如果在历史研究中给予一定的范畴和定义,就形成为定性的概念,它有利于揭示社会发展的规律。现在历史研究中最常用的定性概念,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社会性。人类社会的历史,是由低级逐步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根据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在各个社会发展形态中,又可根据不同的发展程度和特点,划分出发展阶段来。如资本主义社会可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等。对某一个历史问题要作定性分析时,在社会性上首先可确定其为那种社会属性,又属于那个发展阶段,这样就可以确定其在社会性上的归属。例如春秋时期齐桓公于公元前686年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的好坏分等级征收实物税;公元前594年鲁国宣布“初税亩”,即按田亩收取实物税代替了过去实行的“藉田以力”的徭役税。对这种征收租税方式的改变,如何确定其社会性质呢?如果说这只是国家税收方式的变化,即由徭役变为实物,那么它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都可实行,不涉及是奴隶性还是封建性的剥削性质问题;如果说它涉及了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即由奴隶制的国有土地变为封建性的领主所有制土地,那么它说明这是一种由奴隶制剥削转化为封建制剥削,反映了社会性质的变化。目前历史学界对“初税亩”评价的不一致,就反映了对它的社会属性看法的不一样。所以社会属性的问题,是历史研究中必要的定性概念。 第二,时代性。历史著述不管研究的是多么古老的问题,它也是时代的著述,反映了现实时代人们对历史的认识和评价,是当时那个时代人们意识形态的凝结,因而它具有时代性的特点。对任何一部历史著述,即使是纯粹史料的著作,都要首先确定它的时代性,然后才能正确地加以评价和运用。特别是我国古代的一些历史文献,伪托假造的很多,不首先确定其时代性,就无法断定它的使用价值。例如历代对古今文《尚书》的真伪,都有不少争论,到了清朝时阎若璩作《古文尚书疏证》,才完全揭穿梅颐献的古文《尚书》和《孔安国传》,都是他自己的伪造。至于今文《尚书》,除《太誓》一篇为伪造外,其它28篇均为可靠的商周材料。其中自《牧誓》至《吕刑》十六篇为西周史料,《文侯之命》、《费誓》、《秦誓》三篇为春秋史料,《尧典》、《皋陶谟》、《禹贡》为战国时编纂的古史资料。这样对古今文《尚书》的时代性搞清楚了,运用时也就不会发生定性的混乱了。 第三,阶级性。这一点人们认知甚深。例如南朝齐永明三年(485 年)爆发过一次唐寓之领导的起义,起义的直接原因是“却籍”引起的。所谓“却籍”就是检校户籍,发现伪造者要充军。南北朝时门阀制度盛行,一些庶族地主为了逃避徭役,提高自己的政治声望,常常在户籍中伪冒官爵和士族。唐寓之祖传以看风水为业,他看到“籍被却者,悉充远戍。民多逃亡避罪”,因而联络得四百人起义,“三吴却籍者奔之,众至三万”③。对唐寓之起义的阶级属性,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根据“却籍”者多为地主这一依据,有人认为这是一次庶族地主的起义;有人认为“却籍”者虽多为地主,但参加起义的多数还是“藏丁匿口”的贫苦农民,不会有“三万”地主参加起义,所以这次起义还是农民起义。由于在阶级性上的定性不同,所以对这次起义的认识和评价也就截然相反了。 第四,规范性。历史问题都有一定的范围,在一个历史问题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界限,这是问题之间互相具有相对独立性、彼此间互有差异的基础。如果对问题不加区别,不分界限,混在一起加以研究,是很难找到彼此间的作用和影响,探索出发展规律来的。这种划分历史问题的类型,区分历史问题的界限,确定历史问题范围的方法,就是规范性。例如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宣布“更名民曰黔首”,这里“黔首”是什么规范概念,历来就有不同的看法。许慎在《说文解字·黑部中说:“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也。”因为秦朝尚黑,当时百姓习惯于用黑巾覆头,所以改民为黔首,有更新和尊重的意思。但是也有人认为,黔首之名秦以前就有用的,在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出土的帛书《十大经·姓争》中,就有“天地已成,黔首乃生”的话,《十大经》成书约在公元前400年左右, 可见在战国时期就有黔首的叫法,当时黔首与民并称。秦统一全国后,黔首与民仍在并用。秦始皇的琅邪刻石用的是“黔首”,泰山刻石用的是“黎民”,而碣石刻石则又用的是“黎庶”。所以秦始皇“更名民曰黔首”,是“民”与“黔首”并用的意思,“黔首”在这里并无特殊的含义。因为某些历史的概念,确定其规范性在历史研究中常具有重要的意义,象中国古代的“黔首”、“苍头”、“部曲”等就属于这一类概念,所以规范性的研究很重要。 定量与定性的关系 在哲学意义上说,性质总是以一定的量为基础,量的变化迟早会引起质的改变。然而在社会历史中,这种量与质的关系,表现得极为复杂和多变,具有更多的转化形态。 第一,定性以一定的定量为基础,量的增减会引起性质的变化。如一个社会的性质,就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的量为基础,如果反映这一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的量减为次要的地位,代表另一种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的量已上升为主导地位,社会的性质也就会随之发生变化。象奴隶制的剥削关系,这在各个社会形态中都普遍存在,有时在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从数量上还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如元朝初年奴隶制的一度复兴,美国南北战争前奴隶制的盛行等。但因为它在量上的增加,并没有使之上升为主导的剥削关系,所以社会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当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在社会生产中属于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这个社会才具有奴隶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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