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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国家起源之比较和第四种国家起源形式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吉安师专学报(哲社版 刘学灵 参加讨论

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原因时,我们溯源到中国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过程及其特殊形式。我们发现不仅中国法律起源而且中国国家起源都与世界各国的情形极为不同。本文拟对中外国家起源作一比较,以论证中国是第四种国家起源形式。
    恩格斯曾专门论述了国家起源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式、罗马式、德意志式,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国家起源的一般原理,这里不再赘述。但是恩格斯的研究范围仅限于欧洲,恩格斯本人也说“由于篇幅的原因”,没能研究世界其他各民族的情形。从理论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必要进行补充研究,用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一般原理为指导,并进一步论证这一原理。此外,中国近几十年的考古发掘及研究,已把远古以来各文化期一一衔接,把上古传说和地下发掘联系在一起,这也为本文的研讨提供了可能和依据。
    
    中国国家产生的过程经历了从部落、部落联盟、大规模部落联盟(部落联盟间的再联合)到国家的发展过程。传说中的五帝时代是中国的“英雄时代”。这个时代完成了华夏民族的融合、形成过程。中国远古四大族系(古羌人系、古戎狄系、古夷人系、古苗蛮系)部分部落或部落联盟,经过战争和融合,形成了一个源于且又别于四大系诸族的新民族--华夏族。民族形成时的组织形式就是大规模部落联盟。后又经过华夏族自身的发展,逐步把这种大规模部落联盟推向国家。这个过程大体分炎黄时期、尧舜时期、禹(启)时期三期。
    据古史所载的传说,华夏族形成之初曾发生三次大规模的部落战争。第一次,炎帝部落联盟(古羌人系)的共工部落与蚩尤为首的“九黎”部落联盟(古夷人系)大战,共工部落惨败。第二次,共工部落及其炎帝部落联盟求援于黄帝部落联盟(古戎狄系),两者合盟共战蚩尤并擒杀之,逐其残部至今山东一带,与少皞部落(古夷人系)结盟并命其统领“九黎”残部和东夷各部落(“命少皞清正司马鸟师”)。第三次,炎黄两族联盟因首领互争盟主地位而破裂,三战后炎帝族败,复与黄帝族重结为盟。此后,黄帝统领联盟各部南征,“五十二战而天下咸服”,战败部落纷纷入盟。大规模部落联盟(又称夷夏部落联盟)初步形成后,少皞、颛顼(古夷人系)、帝喾(古夷人系)相继担任部落联盟长。传说颛顼还开始命“官”设职,管理公共事务,“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国语·楚语下》),实行了祭司同“民政官”的分工,打破了祭司统管民政的旧习。
    尧舜时期,大规模部落联盟相对稳定,华夏族初步形成。联盟开始逐步对入盟各部落和被征服部落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尧舜以联盟为核心打击不服统领的各部落,如“流四凶族”(《左传》文公18年),“流共工于幽州”(《史记》)。这些部落过去分属不同族系。尧还派后羿为帅,征讨“十日”、“凿齿”、“大风”、“修蛇”、“封豨”、“九婴”、“猰貐”等盟外部落(《淮南子·本经》),尧舜也亲自率军屡征“三苗”:“窜三苗于三危。”(《史记》)到舜时,联盟权力更强,舜对被征服的“三苗”部落采取分化统治措施,还命“修教三年”(《韩非子·五蠹》),使其臣服。这样,舜开始抛弃部落战争“或盟或逐”的传统,而开始对盟外部落实行征服和统治。与此同时,舜作为部落联盟长,已开始管理内政事务。传说舜“顿丘买贵,于是贩于顿丘; 传虚卖贱,于是债于传虚”(《尚书·大传》、《帝王本纪》),从事部落间的贸易活动;还相传“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浜之渔者争坻”,“东夷之陶者苦窳”。舜便去与他们同耕、同渔、 同工,排解了纠纷,提高了陶器质量(《墨子·尚贤》、《史记》)尧舜时期,部落联盟超出了军事民主制的一般水平,向国家迈出了第一步。联盟议事会享有“选举联盟长”、“任命公职”等许多权力,成为协调各入盟部落关系、统治被征服部落的全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舜通过联盟议事会,任命了一批部落贵族(源出不同族系)担任联盟公职,已不再经过选举。部落之上的公共管理已成为必要。按郭沫若《中国史稿》所述,有“八无”管土地,“八恺”管教化,契管人民,伯益管山林川泽,伯夷管祭祀,皋陶作刑等等,共设“九官”。
    禹继任部落联盟长之后,共做了四件大事:“征有苗”、“合诸侯”、“画为九州”、“任土作贡”,从而完成了大规模部落联盟到国家的转变。禹由于治水成功在联盟各部落中获得了极高威望,他便依靠联盟的军事实力,发动了一系列战争。如“禹伐有扈”(《庄子·人世间》)、 “禹伐共工”(《荀子、议兵》)、“禹征有苗”(《墨子·非攻下》)、“禹伐曹、魏、屈骜、有扈,以行其教”(《吕氏春秋·召类》)。其中最著名的是征三苗之战。据说大战三十天不克,益领兵增援后又战四十天,三苗部落才被打散,大部分被俘为奴,并被“亡其姓氏”、“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国语·周语下》)。征服“三苗”的战争,从尧至禹历时百余年,终于灭族而奴役之,可见其残酷程度。
    一系列征服战争巩固了华夏民族的融合,同时也引起了“王”权的确立。但是在中国,“王”权的确立并不是征服的结果,而是民族融合后协调盟内各部落关系和统治被征服部落的需要而产生的。自从“王”权确立以后,部落之间乃至“群牧”之间的平等地位都没有了,“群牧”之首的部落联盟长一跃而为接受“万国”朝贡的“王”。结果,“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左传》哀公七年)、“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韩非子·饰邪》),部落联盟长已超越联盟议事会获得“生杀予夺”之权,名存实亡的联盟议事会已成为禹用来统治“万国”的工具。
    征服造成了“万国”朝贡局面,因此,按各部落居住的地域范围来征收贡赋(“随山濬川,任土作贡”《尚书·禹贡》)便成为需要。于是,禹便打破了“四岳十二牧”的格局,把联盟的土地与征服后扩大的领土一起“画为九州,(《左传》襄公四年)。此外,禹还“披九山,通九河,定九州,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史记》),以保证贡路畅通和对“万国”部落贵族的控制。在此基础上,“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滕文公上》),遂成夏制。
    到大禹末年,“公共权力”以王权形式确立,部落按地域划分完成,“贡赋”也产生了,国家已初具规模。禹死之后,启杀“益”诛“有扈”而自立为帝,部落联盟不复存在了,国家终于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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