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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国家起源之比较和第四种国家起源形式(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吉安师专学报(哲社版 刘学灵 参加讨论


    从雅典人、罗马人、苏美尔人和埃及人的国家产生情形看,国家一般都经历了从农村公社到城市公社(城邦),再到帝国的发展过程。它们在未形成大规模部落联盟之前,各部落或小部落联盟都已先自形成了城邦国家,于是出现了列国争战的局面,当它们结束列国争战局面而形成版图、幅员较大的国家时,都已是奴隶制大帝国而不是刚产生的国家了。显然它们在国家形成前都不曾经过大规模部落联盟这个阶段。
    从日耳曼人、亚洲雅利安人和俄罗斯人的国家产生情形看,国家产生大都经历了战争征服的过程。但这些国家都是落后民族征服先进民族的产物。国家既不是从征服部落的民族制度中产生,也不是从被征服民族的民族制度中产生,而是作为氏族制度的对立物产生并把两个民族残余的公社都包含在自己的统治范围之内。
    在古代中国,氏族制度发展到了它的最高形态--大规模部落联盟。国家产生前,部落或部落联盟尚未发展为城邦,因而也没有出现各小王国间争霸的局面。只是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使部落联盟间实现了再联合,国家才从大规模部落联盟中脱颖而出。它虽然版图、幅员较大,但它仅是个初生的国家,而不是兼并后产生的奴隶制大帝国。应当指出,在中国国家起源过程中,战争和征服虽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同德意志等民族的情形不同,这里不存在外族的大规模入侵。在古代中国,战争和征服是作为民族融合(形成)的途径和手段而对国家的产生发生作用的。
    弄清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在古代中国何以没有出现城邦国家也没有经过外族征服,却会直接产生版图、幅员较大的奴隶制国家。恩格斯所指出的欧洲三种国家起源形式,确实没有一种合乎中国的情形。
    
    在雅典、罗马,战争和征服对国家形成的影响几乎很小,那里的奴隶制是作为社会大分工和阶级分化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出现了债务奴隶制,剥削贫苦的氏族成员。而在斯巴达、印度(雅利安人),战争和征服对国家形成起了极大作用,那里的奴隶制是作为战争和征服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出现了种族奴隶制,压迫和剥削异族人(不论原为贵族还是平民)。当然那里也有家长制公社内的家内奴隶,但这种奴役方式在国家形成时并未成为主要的奴隶制方式,它尚未发展起来就被种族奴隶制所代替了。
    在古代中国,原始战争并不具有征服的含义。黄帝至尧,战争遵循“或盟或逐”的部落战争规则。但到舜时,战争带上了征服的色彩。而到禹时,战争则唯以征服为胜事,禹率军四处征伐,命“万国”朝贡,其征服方式主要是维持被征服部落的原生产方式,仅“满足于征收贡赋”(马克思语)。
    在中国国家形成时,由于私有制不发达,没有出现债务奴隶制,因而使用种族奴隶曾成为较重要的一种奴役方式。“亡其姓氏”、“子孙为隶”的被征服部落如“三苗”,成为华夏族的种族奴隶。这在舜时已见端倪,到禹时则对“三苗”“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整族沦为奴隶。然而,种族奴隶制并未成为主要的奴隶制方式。在古代中国,奴役部落成员和被征服部落以其独特形式发展为一种“普遍奴隶制”。结盟各部落和部分境遇较佳的被征服部落的普通成员,在“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下成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马克思语)。在这种情形下,“万国”的部落贵族成了夏部落联盟--国家征收贡赋的下级“官吏”,他们在本部落内仍维持首领的地位;其他普通成员无疑成了承担贡赋的奴隶。同时,作为原联盟中的核心部落,其成员虽有着自由人身份,但也要承担贡赋,只不过是境遇稍好的“统一体”的奴隶罢了,只有这些部落的贵族阶层才在禹的领导下成为真正的统治阶级--奴隶主阶级。
    
    无论雅典人、罗马人还是德意志人,其国家形成都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但在古代中国,国家形成之际,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从部落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的,而真正的土地私有制一直到以后很晚才出现。
    马克思指出:“部落体……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是把这些条件看作归自己所有的东西。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得最少。”(《马恩全集》46卷第492页)
    奴隶制共同体和农奴制共同体都可以在部落共同体的所有制--公有制基础上产生。在这种转变中,征服作为一种手段必然改变部落共同体的所有制形式,如亚洲雅利安人和德意志人。但是在亚洲,这种改变“最少”;换言之,亚洲的公社土地公有制在征服发生后被保留得最多。而在古代中国,这正体现为奴隶主的“国家所有制”。
    德意志人的征服对双方“发生了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了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语)--即封建土地所有制。而在古代中国,征服并未改变旧的生产方式,夏部落联盟--国家没有把自己实行过的种族奴役方式推行到被征服的“万国”中去。它所唯一改变的东西是,夏部落联盟--国家把原属各部落(“万国”)的土地统归自己所有,各部落仅仅是原土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这一转变的结果,就是形成土地的“国家所有制”,“王”成为广大土地的唯一所有者。
    总之,民族融合及其所采取的联盟形式、主要奴隶制方式和土地所有制形式这三方面的差异,以及征服战争与上述三方面的特殊联系,成为中国国家起源形式不同于世界其他各民族的主要标志。中国国家起源形式,完全是自成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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