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中国国家起源过程和形式,虽然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从社会大分工的线索来看,依然符合恩格斯有关国家起源的一般原理。 古代中国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炎黄时期之前已经完成,社会分裂为主人和奴隶的事实在仰韶文化(与黄帝时期相应)遗址中已有发现,如仰身直肢而葬、随葬品较多的贵族和俯身屈膝而葬、毫无随葬品的战俘或奴隶。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在尧舜时期完成,社会分化为阶级的事实在龙山文化(与尧舜禹时期相应)遗址中也随处可见,如氏族公共墓地已基本消失,非正常葬俗的乱葬坑成为普遍现象,这无疑说明氏族制度已开始解体,奴隶大量出现。与大禹末年和夏初相应的二里头一期文化遗址,还发现广达一万多平方米的断断续续的夯土基址,并发现可建较大房屋宫室的柱洞和柱基,随葬丰富,仰身直肢葬的穴墓与肢骨残缺、叠压的乱葬坑对照鲜明。古代中国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发生得较晚。但夏初,朝贡制度和贡路畅通客观上为部落间的贸易提供了方便。因此,各部落内掌管朝贡与交换事务的贵族便成为最初的一批专门从事交换的人,他们是“自由商人”的近祖。尽管这样,作为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结果--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为社会的基础,在中国特有的所有制形式和奴隶制方式下也已经实现了。 中国国家的产生无疑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也是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机关,国家的特征也是按地域划分居民和设立公共权力。因此,中国国家起源尽管在形式上与欧洲的“雅典”、“罗马”、“德意志”三种形式不同,但是它同样能够佐证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一般原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