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整个原始社会并非一直都是公有制,亦并非人类一经产生就生活在公有制社会之中。原始公有制的确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所有制形式,但在原始公有制之前,人类还经历了极其漫长的无所有制社会。因此,肯定原始氏族社会存在公有制并不等于肯定整个原始社会存在公有制,用原始公有制来概括整个原始社会经济的性质或特征显然是不妥当的。长期以来,人们以原始氏族社会公有制混同于原始社会公有制,这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上都是错误的。 对所有制起源的研究,应该分阶段具体考察,而不能以原始公有制一概论之。从无所有制到原始公有制再到私有制,这里存在三个发展阶段。在三个发展阶段之间,又存在着两个转化环节。马克思的原始所有制理论已经科学地解释了后两个发展阶段以及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化,上节中论证了无所有制阶段。现在剩下有待研究的是前一个转化环节,即原始公有制是如何从无所有制中产生的?换句话说,所有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所有制的产生无疑要以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前提,然而,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中介环节实现,或者说,需要借助作用机制来实现。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不是简单的机械决定,而是多种社会因素有机结合下的共同作用过程。一般说,生产力的发展,首先会引起生产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又将促使生产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最后生产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将集中表现为生产关系性质的变化。这一系列环节造成的连锁反应过程,就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过程。同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也是通过这些环节实现的,只需逆向推导就够了。如果我们把生产力发展看作所有制产生的动力源或基本前提,那么,这些中间的环节就是所有制产生的具体条件。 所有制的产生首先以人的成熟为条件。但在考察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产生时,一般以既定的现代人为前提,因而无需提及这个条件。但在考察原始公有制或一般所有制产生时,它就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首要条件。人既是生产的主体又是所有制主体,这种说法一般看来没错。不过,我们知道,原始群社会的人是生产的主体却不成为所有制主体。不论成熟与否,只要是能够劳动的人都能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但只有成熟的人才能够成为所有制主体。要消除掉这两种主体之间的差异,人类经历了近300万年的艰苦奋斗。 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的主观条件的变化,从生物学和社会学两种意义上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马克思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历来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始终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来剖析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过,马克思是以既定的现代人为前提,因而侧重于从社会学意义上谈人的发展。对于所有制产生来说,更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随着生产力发展,蒙昧人的食物来源扩大,食物数量增加,食物结构改善,这为人的体力和智力提高准备了物质基础。在这里,肉食和熟食对人大脑发育、智力提高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第二,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人类劳动经验积累、劳动技能提高,促进了语言和思维能力的提高。从原始群社会末期的石器类型和加工方法来看,这个阶段的蒙昧人已经开始走出蒙昧状态,智力有可能已经发展到认识主客体关系的水平。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为所有制产生创造出了主观条件,即所有制主体已经形成。 生产主体的成熟又引起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男女性关系由乱婚转变为群婚。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原始所有制研究中,始终强调血缘婚姻关系对所有制关系的作用。在从乱婚到群婚的历史转变过程中,随着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首先产生的是辈份或年龄等级的观念。由于母辈抚养子辈或长者抚养幼者的关系,客观产生的亲子关系自然成为人们首先意识到的人际关系。并且,由亲子关系逐渐产生出最初的性禁忌,即排斥母子之间的性交关系。这是人类婚姻形式的第一个进步。第二个进步是逐渐禁止前辈和后辈、长者和幼者之间发生性交关系,通婚范围限制在同辈或同一年龄等级之间。这个进步的取得,是母子关系的扩张。到此时,就产生了血缘群婚。从血缘群婚出发,人类又逐渐认识到性交与生殖之间的关系,禁止同一族团内部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应该指出,只有发展到族外群婚,才可以说完成了乱婚到群婚的过渡。与此相适应,才由原始群社会转变为原始氏族社会,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经济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形式,也就是产生了原始公有制。 最后从客体方面考察所有制产生的历史条件。生产资料包括两大类即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原始群社会里,劳动工具主要是石器工具,劳动对象主要是土地及其自然产物。这两类生产资料对于所有制的产生具有不同意义。石器工具反映着生产技术进步,从而在生产力发展的意义上对所有制产生发生作用;但它本身在构成所有制客体上无足轻重,因为石器制作简单而材料来源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客体方面对所有制产生的考察,应以土地关系为对象。 尽管土地从来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缺的基本条件,但它并非天然就是所有制的客体。在漫长的原始群社会,蒙昧人过着一种动荡不定的游猎生活,他们虽然产生了一定的区域观念,但并没有把本群体与某区域建立起确定的联系,更不可能把某方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任何原始群在任何地方,都有获取食物的自由。同时,由于一年中气候和季节变换的缘故,蒙昧人也不得不随气候变化而迁徙。到原始群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逐渐改变了这种状况。这种改变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的:第一,定居使活动范围比较确定,从而确定了一定的地域疆界;第二,人口增加,产生了资源稀缺性问题,从而导致地域之争。 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火的使用,使人类能够在各种气候下生活,从而使定居成为可能。当时蒙昧人还没有建筑居室的能力,只能选择自然洞穴居住。旧石器早期的遗址都是在山洞里发现的,就是证明。定居下来的原始人都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和地域疆界。这一点可以从民族学资料得到证明。这样,定居就使某一原始群体对一特定区域建立起联系。到氏族群体阶段,人们就把这一区域内的土地看作是本群体的共同财产。 物质生产是与人类自身的生产一同发展的。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必须带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在那种攫取型经济即主要依赖自然产物为生的经济条件下,一定土地面积上能够提供的食物数量很有限。因此,当人口较大幅度增加,必然产生土地资源稀缺问题。在既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为了给更多人提供生存品,唯一途径就是扩大地盘。这样,一方面,各原始群体要维持原有的地盘,就要排斥其他群体的侵入;另一方面,各群体又都企图抢夺其他群体的地盘,扩大自己的地盘。正是在这种人口压力与土地稀缺的矛盾及其争夺土地的斗争中,土地成为了所有制客体,即土地成为了原始共同体的财产。上述分析表明,所有制只有在自然物即土地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即需要排他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因此,资源稀缺性也是所有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综上所述,在生产力提高的前提下,成熟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和土地资源稀缺,是原始公有制产生的历史条件。由于原始公有制是最早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所有制产生的三个历史条件。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形成之后并在它们的综合作用之下,人类社会才从无所有制社会进入原始氏族公有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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