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年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欧洲曾有过一个长达一个世纪的相对和平时期。“19世纪 的人们把他们所处的时代看成是一个骚乱动荡的时代;但是在国际事务方面,它却出奇 地稳定,不但同20世纪的混乱相比是如此,就是同在它之前的若干世纪相比也是如此” (注:A.J.P.泰勒:《争夺欧洲霸权的斗争(1848-1918)》,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 页。)。和平得以维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尤为关键的一点则在于维也纳体制为欧 洲和平的维系提供了基本条件。相对于凡尔赛体制和雅尔塔体制,相对于建立国际体制 以维护世界和平的追求来讲,维也纳体制的稳定性及其不可避免地走向瓦解尤为值得比 照和关注。 一 为规范拿破仑战争以后的欧洲和平,维也纳会议签订了《最后议定书》,合并前后几 个国际签约(注: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1 984年版,第259-348页。),确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史界约定俗成称之为维也纳体制 。 就这一体制的确立及其效用机理而言,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其一,拿破仑帝国崩溃以后,反拿破仑战争的众列强,尤其是英、俄、普、奥在新的 国际格局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但是, 经历了20年左右战争的惨烈破坏之后,总的来讲,它们都不愿意为争夺战利品再发动一 场战争。各战胜国均力图建立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新的国际体制,以维持和平,防止再 度发生武装冲突。 其二,维也纳体制的核心结构是一个均势结构。这一结构的生成实际上是俄、英、普 、奥、法五国相互斗争与协调的结果。五国各自的目标和追求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会议 开始不久,英、俄、普、奥四强结成了两个敌对阵营:俄普为一方,英奥为另一方。法 国虽然没有多大发言权,但塔列朗的“正统主义”至少维护了法国作为一个大国的尊严 (注:芮内·阿尔布芮奇-卡里埃:《维也纳会议以来的欧洲外交史》(René Albrecht- Carrié,A Diplomatic History of Europe since the Congress of Vienna),纽约19 73年版,第12页。)。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及其他相关条约作为列强争夺和妥协 的结果,明确显示出,这个大陆均势结构是它们在不违背自身根本立足点的前提下,确 定的一个可以共同接受的目标。 其三,维也纳会议及维也纳体制拥有极大的广泛性。在维也纳会议上,欧洲国家几乎 无一例外地被包容在了一个共同的条约体系之中,包括战败的法国(注:克里斯·库克 、约翰·斯蒂文森:《朗曼近代欧洲史手册(1763-1985)》(Chris Cook and John Stevenson,The Longman Handbook of Modern European History,1763-1985),伦敦和 纽约,朗曼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66页。)。这在历史上应该是第一次。不仅如此,维 也纳体制的参与国中没有一个对于整个和平结构特别不满到不惜以武力彻底改变现状的 程度。在当时的欧洲列强之间,尽管由于政治信念、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方面的种种 差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但并没有哪一个国家因此便试图做出彻底打 破这一欧洲均势结构的尝试。 其四,维也纳体制中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运行机制,那就是“欧洲协调”(注:斯蒂 芬·J.李:《欧洲史概览,1789-1980》(Stephen J.Lee,Aspects of European History,1789-1980),伦敦和纽约1982年版,第37页。)。在当时的欧洲大国之间存在 着一系列为维持均势与和平状态所必需的国际政治与外交的行为规范与准则,诸如,任 何一个大国都不应在欧洲与世界上提出无限的要求,任何一个大国都不能试图在欧洲大 陆获得压倒性的优势地位,任何一个大国都不应被随意排除在既存的欧洲均势结构之外 ;对于大国之间的利害冲突,要尽量通过外交谈判与协商获得解决等等。这些规范与准 则并不具有国际条约的约束力,但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它们却得到了欧洲大国的 遵守。这种多边会议协商外交是对传统习惯的挣脱和创新。尽管它一直有些含义不清, 也无正式章程,没有常设机构,成员国也不负有举行会谈的义务,而在开会时,它们的 议程也不受任何法律义务的约束,但是,它作为一种外交方式,与18世纪及以前处理国 际事务的混乱情形相比,则是一大进步。它所创立的某些制度还被后来的国际组织的一 些活动作为依据(注:斯蒂芬·J.李:《欧洲史概览,1789-1980》,第44页。)。 19世纪的欧洲和平与“出奇的稳定”正是由具备这样一些特征的维也纳体制所规范的 欧洲均势结构来维系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