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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征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俞金尧 参加讨论

虽然这世上的绝大多数人都过着正常的家庭生活,但一般人如果想给家庭下一个具有 广泛适用性的定义,那也十分困难。因为家庭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大众的想象,甚至那 些地道的家庭问题专家都对此犯难(注:美国社会学家古德说,关于家庭研究的出版物 已是成千上万。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为了给家庭下定义,也争论了好几十年。但是,“ 要给研究的对象下一个正式而又明确的定义,要比作研究本身困难得多”。见威廉·J. 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又见戴维·波普诺:《社会 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Prentice Hall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388-397 页。)。社会学家遭遇的难题主要在于家庭类型的多样性和变异性(比如核心家庭、扩大 家庭、单亲家庭等等)所造成的概括上的困难。不过,即便如此,那也只是说到了困难 的一个方面而已。从历史的角度看,今天给出的任何一个比较完满的家庭定义都可能与 历史上某个时代的家庭观念有本质的差别,比如在古罗马,家庭一词往往与奴隶有关。 这就使任何想用简单的语言说清西方历史上的家庭变得十分困难。现有的研究使我们确 信,欧洲历史上家庭组织的存在方式和人们的家庭观念是在不断变化的(注:理查德·P .赛勒:《古罗马家庭中的家长权、财产和死亡》(Richard P.Saller,Patriarchy,Property and Death in the Roman Family),剑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戴维·赫利 黑:《中世纪的家庭户》(David Herlihy,Medieval Household),哈佛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奈奥米·塔特莫:《18世纪英国的家庭和朋友》(Naomi Tadmor,Family and Friend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而且,人 们还普遍认识到,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欧洲人的家庭观念具有家庭和住户不分的特点 (注:彼得·拉斯莱特:《家庭的历史:导论》(P.Laslett,“Introduction:the History of the Family”),载彼得·拉斯莱特和理查德·沃尔编:《历史上的户和家 》(P.Laslett and R.Wall,eds.,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剑桥大学出 版社1972年版,第1-89页;哈梅尔和拉斯莱特:《历史上不同文化间的住户结构比较 》(E.A.Hammel and P.Laslett,“Comparing Household Structure Over Time and Between Cultures”),载《社会和历史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and History)第16卷,1974年1月第1期;理查德·沃尔:《导言》(Wall,Richard,“Introduction”),载沃尔、罗宾和拉斯莱特编:《欧洲历史上的家庭形态》(R.Wall,J .Robin and P.Laslett,eds.,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剑桥大学出版社19 83年版,第7页。)。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就家庭共同体和家庭观念在欧洲历史 中的演变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解释。本文试图在分析欧洲不同历史时期的家庭观念及 其特征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家庭组织与欧洲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结合欧洲宏观的 历史进程,论述欧洲人的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和观念的演变。
    一、古典家庭的奴性
    在西方古典时代,家庭具有奴隶制的本质。把家庭与奴性连在一起,看起来有些不可 思议,但却是千真万确的历史事实。
    现今英文中使用的family这个词是从拉丁文familia转借过来的,它至少从12世纪起就 已出现在拉丁语系中。15世纪时,英文中已存在该词。16世纪时,它也在德文中出现( 注:戴维·赫利黑:《家庭》(David Herlihy,“Family”),载《美国历史评论》(The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96卷,1991年2月第1期,第2页。)。从语源关系看, 现代西方的家庭概念在古代最接近的词是拉丁文中的familia。但这只不过是貌似或形 似,就其内涵来说,两者有根本的差别。familia这个词可以指人,也可以指财产。而 其原始意义,则主要指奴隶。古代和中世纪的语法学家认为,familia这个词是罗马人 从其邻族奥斯坎人(注:古时居住于意大利的康帕尼亚。)那里借用来的,其词根famel 在奥斯坎人那里指奴隶。它为拉丁文中的“奴隶”提供了一个常用的名字:famulus。 可见,古人在使用familia这个词时,首先不是指由婚姻、血缘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人 们,而是指奴隶。对于这一点,恩格斯在他的那部关于家庭起源的名著中也是说得很明 确:“Familia(家庭)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 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指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注: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页。)
    这样看来,西方今天的家庭概念虽然与古代的家庭一词有语源关系,但却是完全不能 类比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在古语中全然不见现代家庭概念所包含的因素,比如血 缘关系、婚姻关系等。实际上,这些因素也是西方古典时代家庭的基本组成部分,只是 它们不像今天的家庭那样构成古代家庭的实质性内容。西方古代的家庭制度,本质上是 奴隶制度的反映,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占有、支配和被占有、被支配的关系。这一关系 的主体是一家之长,家长的权力从对奴隶的占有,逐渐扩大为对财产和人(不仅包括奴 隶本人,还包括对奴隶的后代)的占有和支配。所谓家庭关系是奴隶社会中特有的人与 人的关系在家庭组织中的具体体现。古代的政治学说和法律制度为我们认识那时的家庭 提供了最好的材料。
    亚里士多德称家庭是人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注:亚里 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这句貌似我们常说的“家庭是 社会的细胞”的话隐含着深刻的阶级本质。他所说的这个“基本形式”是奴隶制度下的 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他借用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的名言:“先营家室,以安其妻,爰 畜牡牛,以曳其犁。”(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6页。不过,张竹明、蒋 平所译的赫西俄德的话是这样的:“首先,弄到一所房屋、一个女人和一头耕牛。女人 我是说的女奴,不是说妻子,她也可以赶牛耕地。”见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神谱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页。)他解释说,这里所说的牛,在穷苦家庭中就相当 于奴隶。在另一个地方,亚里士多德又讲过,家庭是由人与财产这两部分组成的(注: 亚里士多德:《家政学》,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1994年版,第290页。)。不过,这里的“财产”所指不能仅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 物。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财产主要是指奴隶。一个人如果没有生活必需的条件,他就无 法生活,更谈不上过美好的生活,他必须利用一些工具以有效地完成他的工作。至于工 具的种类,有些是无生命的,即一般的器物;有些则是有生命的,就是奴隶。“‘财产 ’(所用物=所有物)就可说是所有这些工具的总和,而一笔财产(所有物)就都是谋生‘ 所用的一件工具’;奴隶,于是,也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一切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优 先于其他(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工具”(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1页。)。 这样一来,我们就知道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家庭是由自由人,及奴隶和一般意义上的财产 所组成。如果我们关注家庭中的人(包括自由人和奴隶)这一方面,那么,就可以看到古 希腊的家庭里存在着三种关系:1.主奴关系;2.配偶关系;3.亲嗣关系。
    主奴关系是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也是统治和被统治关系,这里无需赘述。至于夫妇 和父子关系,是需要作进一步说明的,因为它们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夫妇和父子关系是 性质完全不同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在这些关系中强调的是“治”,涉及一种权术。就夫 妇关系而言,讲究的是夫权的运用,夫唱妇随,丈夫必须终身受到妻子的尊重。夫妇关 系类似于共和政体中民众与当上执政的官员之间的关系,需要由一方对另一方表示敬重 (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6-37页。更详细的阐述,可参见《家政学》卷3。 )。在父子关系上,讲究运用父权,他们的关系类似于“王权对于臣民的性质”。尤其 是,他们之间由于年幼的差别而分出高下。结果,父亲“在家庭中不期而成为严君”( 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7页。)。
    从以上多重的关系中,我们看到古代希腊的家庭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首先,家庭 的生物性基础是存在的。亚里士多德在讲到家庭中人的因素时,认为先要关注的是女人 ,雄性和雌性的结合可以“周而复始地完成其永恒存在的目的,以持续作为属的人类的 永存”(注:亚里士多德:《家政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291页。)。应当 注意的是,这种生物性基础是不能与现代的婚姻关系相提并论的。它在亚里士多德那里 仅仅是生物性而已,即女人就是她的男人的生育工具(注:“她确是被以昂贵的代价买 来的;这就是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又说,“妻子是作为他的子女和他自己的生活伴 侣走进他的家,并给他留下将继承他的祖先和他自己的名字的子嗣。”亚里士多德:《 家政学》,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323和324页。)。被现代社会赋予神圣意义 的婚姻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的家庭观念中地位低微。其次,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奴隶作 为家庭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作为工具而存在,其本意就是要让他从事劳动,使家庭获取 更多的财产。这是家政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亚里士多德为此还写了《家政学》一书,专 门谈论家主如何组织、管理家庭,以及取财、理财的好方法。第三,家庭还是一个政治 单位。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人类本性上是政治动物,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 们在家庭中生活,而每一家庭则构成城邦的一个部分。城邦不折不扣是其家庭数量的总 和(注:莱西:《古希腊的家庭》(W.K.Lacey,The Family in Classical Greece),康 奈尔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9页。)。因此,无论从人的本性上,还是从城邦的构成上 看,古希腊的家庭必然是一个政治组织。管理好家庭、处理好家庭关系影响到城邦的政 治体制。
    如同其他古代社会中的家庭一样,古希腊的家庭还有祭奉祖先、教育后代等功能。所 有这些功能和性质,使得古希腊的家庭成为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政治组织。虽然 婚姻和血缘关系照样构成家庭的基础,但它们主要表现为治和被治的关系,而不是现代 家庭中充满温情的人伦关系。特别是,由于主奴关系是组成家庭的主要关系之一,因此 ,古代希腊的家庭观念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古代世界的奴隶制性质赤裸裸地反映在当 时的家庭组织中。
    古代罗马的家庭在本质上与古希腊的家庭无异,也是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个缩影。
    我们业已指出,拉丁文中的familia一词的原意为一帮奴隶。这个意思后来在罗马社会 中被保留了下来。公元2世纪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家庭”一词通常还用来表达 由多个奴隶组成的实体(注:D.50,16,195,3,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 全选译》,Ⅱ,《家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以下简称斯奇巴尼 选编:《家庭》))。“家庭”一词后来还衍生出很多意义,不过,就其基本内容而言, 它包括人和财产两个方面(注:D.50,16,195,1.斯奇巴尼选编:《家庭》,第2页。) 。
    当“家庭”被当作人来理解时,它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广义的家庭相当于家族或宗族( 注:“它包括全部的有宗亲属关系的人,虽然伴随着家父的死亡,每一个人都有其家庭 ,但是所有的,曾处于同一父权之下的人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因为他们来自于同一个 宗族。”“同样,由多个人组成的产生于同一遥远的祖先的实体,亦被称为‘家庭’” 。D.50,16,195,2;D.50,16,195,4.斯奇巴尼选编:《家庭》,第3、4页。)。狭 义的家庭以家长权力所及为限,无论是基于自然,还是基于法律规定,都处于同一个支 配权之下的多个人组成一个家庭(注:D.50,16,195,2.斯奇巴尼选编:《家庭》,第 3页。)。
    “家庭”作财产讲时,可能是从该词的本意“奴隶”(会说话的工具)向奴隶主的其他 所有物衍生而成。《十二铜表法》第5表的第4、5条的规定中,“家庭”具有财产继承 的意思。这个意思在6世纪时查士丁尼法典的某些事例中得到确认。中世纪时也沿用了 家庭作财产讲的习惯。12世纪以后,随着罗马法研究的复兴,这一意思一直得到强调( 注:戴维·赫利黑:《家庭》,载《美国历史评论》96卷,1991年2月第1期,第4页。) 。不过,也有人指出,家庭作财产讲时,它主要是一个法律用语,法律以外的场合很少 使用(注:理查德·P.赛勒:《古罗马家庭中的家长权、财产和家庭》,第75页。)。
    由于familia一词多义,而且由于它的奴隶本性,使得古罗马的家庭具有很多特点。就 我们所关心的内容而言,这些特征主要有:第一,罗马家庭的阶级性。家庭中包括了很 多非自由人和奴隶,罗马奴隶制统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对奴隶的占有 。像古希腊的家庭一样,主奴关系也构成罗马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奴隶经主人解 放后可以取得自由,被称为解放自由人。但解放了的奴隶仍与主人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主人对他享有恩主权,后者要从主人的姓。罗马家庭的阶级本性集中体现在家长权上。 查士丁尼不无自豪地说,“我们对于子女所享有的权力是罗马公民(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所特有的,任何其他民族都没有像我们这种对子女的权力。”(注:查士丁尼:《法学 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9页。)的确,家庭和家长权是市民法上的概念。在 罗马历史的早期,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确实是罗马法规定 的罗马人所特有的制度,而家长权则是罗马人的特有权力。第二,强调对家长的支配权 的屈从。这使得罗马家庭的人员构成常常出现一些有趣的现象:家长本人是不包括在家 庭之内的,因为他不能让自己屈从于自己的权力;婚姻和血缘关系同样也是罗马家庭中 的基本关系,但罗马人的家庭关系并不受此限制;罗马人经常通过收养的方式建立家庭 关系,收养的目的最初是为了免于绝后。但到后来,收养成为很多人达到其他目的(如 政治目的)的手段(注:塔西佗:《编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22页。)。 结果,有的人本来已有了亲生子女,仍要收养他人为子(注:塔西佗:《编年史》下册 ,第4页。)。有的人甚至收养比自己年纪还大的人作养子(注:苏维托尼乌斯:《罗马 十二帝王传·提比略传》,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4页。年岁较小的人能否收养年 岁较大的人是一个问题。但根据执法官的治权,罗马人是可以收养任何年龄的人的。盖 尤斯:《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一些今人看来不可 思议的事情都发生在罗马的家庭里。这其中的道理在于,今人的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 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而罗马的家庭主要是家长权力支配下的社会组织。所以,在古代 罗马,真正生育了子女的人未必能成为家长和宣称有自己的家庭;而没有生儿育女、甚 至从未结过婚的人,却可以成为家长,因为他有权力。第三,“户”不成为一个独立的 组织,它是隐没于家庭之中的。由于家庭是以家长权来统率的,处在家长权下的任何人 不能有自己的家庭。因此,即使某个人的日常生活已经与家父分离,但其法律地位仍从 属于家长权,他是不能宣称有自己独立的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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