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赫利黑的说法具有简化欧洲历史的缺陷。他的一个基本的错误就是把中世纪早 期欧洲社会中流行的那种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单位进行征税的税收制度,误认为是以家 庭户为单位来征税,并据此推断家庭户在社会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所以,这里关 键的问题在于作为征税对象的土地单位与家庭户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能不能根据 土地单位征税这一事实进而推断出这也等同于以家庭户为基础来征税? 实际上,一定面积构成的土地单位(或可称之为农场)与家庭户并不一定存在一对一的 对应关系。一个土地占有单位可能为一个家庭户拥有,但也可能是由几个家庭户共同占 有。封建主最初是根据土地占有单位征收相应的赋税而不问该土地上有多少户人家生活 着。在中世纪前期相当长的时期里,这种土地占有单位就像是可以包容多个或不同类型 的家庭组织的一个外壳。正是这个外壳而不是其中的家庭户成为欧洲社会的税收征管单 位。但这个外壳并没有始终保持住作为税收单位的地位,当它在中世纪中期最终解体时 ,单个的家庭户才被当作征税单位而取得的社会的认可,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这个过 程涉及到欧洲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的一些基本事实,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 中世纪早期以来,欧洲各地广泛实行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作为统计和征收赋税依据的新 的税收单位。在英国,它被称为hide(相当于120英亩的土地面积);在德国,它叫hufe ;但在欧洲大陆使用最广泛的词,则是mansus。尽管中世纪欧洲对于这种用于征税的土 地单位名目繁多,但在我国的学术界,它们获得了一个统一的、恰如其分的名称,那就 是“份地”。马克垚先生为“份地”这个译法叫好,说份地就是面积大小基本相等,人为地进行分配的土地(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在不同的庄园里,份地的面积有些差别,但在同一个庄园里,每一个份地的面积大体相同,因为份地是征税的依据。中世纪的欧洲农民根据其不同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所占的土地可基本分为两大类,即自由民份地和农奴份地。通常而言,自由民的份地面积要比农奴份地的面积大一些,以自由民的份地面积来说,大约在5-30公顷之间,平均为13公顷,相当于现在的一个中、小型农场(注:马克·布洛 赫:《法国乡村史》(Marc Bloch,French Rural History),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197 8年版,第154页,以下注释中表示的页码,均根据此译本。也可参见余中先等翻译的中 文本《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76页。)。英国的份地“海德”据说就 是一个自由民为维持其地位必须拥有的起码的土地面积。当然,海德可以再分为维尔格 特(一维尔格特的土地面积约为30英亩),四维尔格特组成一海德。但仅拥有维尔格特土 地的人,其身分就是农奴了。 份地上有住宅及其附属的土地,它由一个小集体占有,并由他们来耕作。份地的设置 、坐落以及具体的使用等等问题是一些与欧洲的封建主义这个宏观主题相关的问题,不 在我们讨论的范围。我们现在感兴趣的问题是:份地和家庭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不错,份地与家庭的关系是无法割裂的,甚至可以说,份地就是从家庭共同体演化而来 的。据现在所知,份地的名称在7世纪的高卢就已出现,当时,法国南部地区最常用的 词叫condamina,有共同体的意思,是指在同一所家宅中生活的原初共同体。在实际的 使用中,它不加区分地或指以一小块土地为生的人所组成的小集体,或是指这块土地本 身。而mansus起初只是指房舍,或者是指房舍及其附属的农业建筑。因此,份地这个农 业单位是从居住者所栖身的家宅得名而来的(注: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第1 50-151页。)。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份地的基本作用就是用来征税的土地 面积单位,尽管份地的名称总是与房屋、家宅联系在一起,但在中世纪早期的庄园里, 份地一旦成为一个单独的土地面积单位,它就不再与什么样的家宅或多少个家庭组成的 小集体发生固定的联系了。封建主是根据份地而不是根据房屋的数量来计算税收和劳役 额的。对于所有已经“份地化”了的土地来说,纳税者只有一个,那就是份地。有些家 庭在份地的名义下共同耕作被划分的份地,这也没有什么关系,反正税收是按份地交纳 的,征收多少现金和粮食,要交纳多少鸡和蛋,还有要提供多少量的劳役,都是规定好 的,落在份地之上。各种各样的份地居民都是伙伴,他们共同来分摊这些赋税。作为领 主征税的基本单位,份地一般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而允许份地分割,那也 只是将份地作简单的划分,一般是对分,在极少的情况下也有将份地一分为四的。不过 ,份地一旦进行了分割,这些新的土地单位便又成为不可更改的了(注:马克·布洛赫 :《法国乡村史》,第151-152页。)。这里我们便涉及到份地分化的问题了,暂且按 下不表。不过,从马克·布洛赫所描述的上述情形来说,份地与家庭户是不可能被当作 一个实体的两个方面来看待的,两者不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当然,事情也许不能说得 太绝对,理想当中的,或是偶尔形成一个份地由一户人家单独耕种的情况肯定也是会存 在的。份地在最初创设时可能就是由单个的家庭独自占有的。有人研究过英国的份地海 德,认为海德就是一个普通的自由民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注:查尔斯-爱德华:《亲族关 系、地位和海德的起源》(T.M.Charles-Edwards,“Kinship,Status and the Originsof the Hide”),《过去与现在》(Past & Present),1972年第56期,第3-33页。) 。如果是这样,赫利黑就找到了可以证明其家庭与农场为同一个实体而不必对它们进行区分的最好佐证了。不幸的是,这种原初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只是一种暂时 的、偶然的存在,不可能长久、普遍而稳定地存在下来。因为在原初的状态中已经包含 了日后不可避免地要显现的矛盾:份地是相对固定的土地面积单位,而份地上的人口会 不断增长,家庭会像细胞一样不断复制,在经历了若干长的一段时间以后,马尔萨斯式 的预言就会显现。 现在让我们从理想状态回到真实的历史情景中,继续讨论前已提到的有关份地分化的 话题,看一看份地上的家庭共同体将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 份地分自由民份地和农奴份地两类,它们之间有很多的差别,其中最重要的差别就是 自由持有地不承担服劳役的责任,或者只是承担很少的劳役,而农奴持有地是要服劳役 的。从土地持有人处置土地权利的角度看,自由持有农具有让渡、分割或出租土地的自 由,可以将土地自由地传给其继承人。但农奴却在财产的处置方面要屈从于领主的意志 ,他根据庄园的习惯来传承他的土地。小农的分化是一个人所共知的必然趋势,人口增 长、天灾人祸等等原因都会引起农民的分化。但光是财产继承这一原因就足以使份地制 度难以为继。在英国,农奴份地的传承多为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份地连同家宅一 起在得到领主的同意后完整地传给单一的继承人。至于是将份地传给长子,还是传给幼 子,取决于庄园的习惯。如果农奴世代拥有了完整的地产,那么,份地就很自然地成了 某家的土地。但是,这么做的原因并非出于要保持土地持有人家产的完整,而是因为完 整的份地,便于领主征收赋役。在法国,份地主要实行由多个继承人平均继承的办法来 传承,持有人可以将土地进行实际的分割,也可以在共同拥有的名义下,各继承人共同 保留对土地的权利而使土地保持完整。以上各种土地传承办法迟早都会导致份地的分化 。自由民的分化要比农奴分化更快、更容易,因为没有什么条件可以妨碍自由民土地的 让渡和集中。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实际上就是通过一代一代的传承而使地产不断碎化 。所以,在法国,份地的分化现象早早地出现了。864年6月25日,秃头查理统治时期有 一则告示,抱怨农民出卖了他们的份地上的土地,只保留了家宅。该告示还责成农民恢 复未经领主同意而出让的份地。在同一个时期的巴黎齐有一个庄园,耕作12块自由持有 地的32人中,有11人住在庄园之外,人与地已发生分离,这些是9世纪的事情。但实际 上,份地从中世纪初以来就处在分化的过程中了,早在6世纪,都尔教会主教格雷戈里 就已注意到“地产的划分”已经妨碍到土地税的征收。再说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方式, 它相对说来更容易保持土地的完整,使整个的家产得以代代相传。的确,在英国和德国 主要实行不可分割的继承制的地方,份地这个土地单位的消失过程相对缓慢。13世纪时 ,英国人还常常提到海德,但英国的海德最终消失时,留下了一个以1/4和1/8海德为基 础分别等级的租地体系。在德国,hufe也要到13世纪才消失,在有些地方,hufe的消失 要晚一些,代之而起的租地尽管显得大小不一,但依然是不可分割,确保土地传给惟一 的继承人(注: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第161-162页。)。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是份地体系最终消失时的情况。其实,即便是在英国这样较为普遍 地严格实行一子继承制的地方,份地的分化过程也是早已开始了。在盎格鲁-撒克逊人 统治时期就出现了只拥有一维兰(30英亩)土地的人。另一些人可以称为茅舍农,他们只 拥有5英亩左右的土地(注:弗雷德里克·西博姆:《英国乡村共同体》(Frederic 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凯尼客特出版社1971年版,第138-141页 。)。到13世纪时,英国农民的分化已十分严重,以致科斯敏斯基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寡 将维兰分为5类,多则占有一个维尔格特以上的土地,少的只占有1/8个维尔格特的土地 (注:E.A.科思敏斯基:《13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E.A.Kosminsky,Studies i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ies),牛津巴兹尔·布莱克 韦尔1956版,第214页。)。小土地占有者的比率也相当高,据统计,以一个或半个维尔 格特为单位占有的土地在全部维兰土地中占60%以上。而在自由占有地中,这一比率为3 3%。5英亩以下的小块土地占有比率,在维兰占有地中为29%,而在自由占有地中,这一 比率高达46%。另外,还存在更多的面积不足3英亩的小块占有地(注:E.A.科思敏斯基 :《13世纪英国农业史研究》,第253-254页。)。可见,即使在流行不可分割的财产 继承制的地方,农民的分化趋势也无法阻挡,维护一个份地一家农户的状态是何等的艰 难!而在实行可分割继承的地方,由一定面积组成的土地单位将会以怎样的速率被分割 得支离破碎,也就可想而知了。布洛赫说,全欧洲广泛存在的份地制度在法国过早地无 形无踪的消失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当然,法国历史上常有这样 的情况发生:为了防止土地被不断地分割,所有继承人可以在保留继承权的条件下,继 续留在祖先传下的土地上共同生产、生活,从而保持了家产的完整。这样一来,在一个 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生活的家庭就不是小农的核心家庭了,而是由几个核心家庭组成的规 模庞大的家庭群体。这样的家庭群体,我们可以称其为家族或家长制大家庭。也有人称 之为“默认共同体”(注:西塞莉·豪厄斯:《土地、家庭和财产继承》(Cicely Howell,Land,Family and Inheritance in Transition,Kibworth Harcourt 1280-170 0),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在这种家庭共同体的形式之下,个体 小家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很难有独立性可言。 总之,历史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份地也好、小农也罢,始终在时间中变迁着。如果将 一个份地与一户家庭对应起来,那就等于让历史静止、凝固了。我们不否认存在过一户 人家耕作一个份地这样的情形,但更常见的是一个份地由几个家庭共同体占有的现象。 一个份地由多个农户共同耕作,固然反映了份地和小农的分化。但同时,我们也发现 ,农民合作经营一个份地是与中世纪前期欧洲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6世纪时,欧洲 的农业耕作技术有一定的进步,当时的斯拉夫人中首先出现了带轮的重犁。这种耕作技 术后来如何在欧洲各地传播,我们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9世纪以后,该技术也 已传到了英国。这种犁有3大优点:能翻腾稠黏的土壤;节省人的劳动力;以及将田犁 成长条而方便排水(注:林恩·怀特(小):《500-1500年技术的扩展》,奇波拉主编: 《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2-113页。)。但是,采用这种犁是有条件的,8头牛才能 拉动这种新犁。一般的农民哪家有这样的条件。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农民之间的合作, 几个农民组成一个8头牛的耕作队。在这样的农业技术条件下,较大的家庭共同体或家 庭联合体比之于分散的、单独的农户在生产上的优势就显而易见了。有意思的是,有人 在研究英国乡村史时发现,这种在中世纪的英国庄园中十分普遍的、由8头牛组成的耕 作队正好与海德相匹配(注:弗雷德里克·西博姆:《英国乡村共同体》,第64-65、9 5页。)。一个海德的土地,需要8头牛耕作;半个海德要4头牛;拥有一个维尔格特的土 地(即1/4海德)需要2头牛;而半个维尔格特土地就只需一头牛耕作就可以了。一个份地 与一个耕作队相应,或许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但是,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客观上要求 个体小农之间的合作,这是一个份地由多个农户共同耕作的最好理由了。 不过,即使有上好的理由,历史的过程也不能停顿下来。份地作为一个赋税征收单位 ,尽管可以包容很多形式的家庭组织,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总归要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 。农业生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最终要突破份地这个古老的外壳,把小 农的个体家庭推上历史的舞台。关于技术和人口这两个因素的发展,可以简单地表述如 下:在8、9世纪以后,欧洲的农业技术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主要就是三圃制、新的挽马 工具和钉马蹄铁的采用等。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仅从二圃制变为三圃 制这一耕作方式的变化,就可以使每个农民增加生产大约50%。结果,到1100年时,欧 洲出现了一个横跨北欧,从大西洋到第聂伯河的农业繁荣地区,出现了过去历史上从未 有过的“充满无穷生气和巨大生产力的农业社会图景”(注:林恩·怀特(小):《500- 1500年技术的扩展》,见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5-118页 。)。农业生产的进步,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使粮食产量大大增加,这就消除了抑制人口 增长的最大障碍。11、12世纪,欧洲的人口急速增长(注:J.C.拉塞尔:《500-1500年 的欧洲人口》,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30页;科林·麦克伊违迪,理 查德·琼斯:《世界人口历史图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人口增长对 原有的社会秩序造成压力,促使人们去开垦新的土地。 在这样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始发生变化。生产率提高了,农民 家庭为了维持生存所需的土地量就不一定很大,较小的土地面积也足以养活全家。于是 ,份地就出现了前文已提到的对分、四分、甚至八分的情况,还有的小块土地竟然能从 份地上分离出去。这说明,一块比份地面积小的土地也可维持一个普通小农家庭的生活 了。关于多大的土地面积才能养活一个4~5口人的家庭的问题,历史学家是进行过不少 研究的。马克垚先生认为,二圃制下维持农户最低生活的土地面积为18英亩,三圃制下就只需要13.5英亩就可以了(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224-229页。)。这差不多就是半个维尔格特左右的土地面积,这就是说,英国在中世纪前期一份地的土地,到中世纪中叶的生产力水平下,至少可以维持8个普通农户的最低生活水平。这就难怪出现多户家庭依赖一个份地为生的现象了。 欧洲中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使份地作为一个经营单位失去合理性,而且作为一 个征税单位,份地已变得不再方便。11世纪时,领主根据份地来征税,而13世纪以后则 是根据田地或家庭户来估税。这表面上看来是一个微小的变化,但它实际上是很多变化 的结果,那就是:家庭缩减到更狭小、更易变的范围、公共税制完全消失,领地的内部 组织彻底改变(注: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第163页。)。 现在,欧洲的历史发展和家庭演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庄园经济在欧洲各地先后走 向衰落,农民越来越摆脱封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束缚和原先的生产条件的制约,具备 了进行独立生产的条件。小农家庭不仅成为生活单位,而且也成为生产和税收单位。家 庭户在欧洲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形式,自中世纪中叶起逐渐 走向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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