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把后人读史的大字注、小字注误为正文的甚多,皆可据《今本》加以纠正。由此可知,《古文》错误百出,使用价值甚少。 因此,不能因《今本》缺8条就证明《今本》是伪书;同理, 也不能因《古文》缺737条就证明《古文》更是伪书。两者相同的317条,证明两者皆是真《竹书》;两者相异的88条或737条,正好相得益彰, 而不是相互排斥或否定。 从《竹书》的大字注、小字注来看,注《竹书》者的案头至少有《竹书》一本、手抄本两本,而以手抄本的一本为母本,参照其他两本和古籍加以注释。在大量的注释条文中,沈约注只有7条,其他无作者。在注释条文中,分为低于正文一格的大字注和夹在正文之间、之后,或夹在大字注之间、之后的小字注。特别有趣的,在君主名的61条注释中,与《古文》相同者有22条,例如“帝厪,一名胤甲”、“帝发,一名后敬”。两者不同的,在《今本》是注,在《古文》则是正文。这有三种可能:其一,说明《今本》更接近原本《竹书》,因为正文、大字注、小字注分得很清;其二,说明《古文》漏抄39条君主的名子,并且把已抄的22条君名由注释误为正文;其三,说明古籍注释所引的《竹书》条文多数是《今本》的,而为《古文》所搜录。 附带地说明一下,《竹书》在唐以前无木刻本,只能辗转传抄,缺页、缺条、缺字、甚至笔误都是非常多的;后人搜集各种手抄本加以对比校正,查证核实,甚至受儒家传统观念影响,对原本进行删削补订从而发生意见分歧,也都是合乎情理的。我们的任务就是求其真。 最后,还要指出,朱右曾、王国维、范祥雍所辑录的《古文》有71处是参照《今本》的。既然说《今本》是“伪书”,应弃而不用,“始作甬”的朱、王、范为什么还要参考它呢?特别是“商王亥”、“魏惠成王”等找不到出处证据时,他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是真的呢! 十,朱说:《纪年》不讲书法,故王季、文王亦加王号,鲁隐、邾庄皆举谥法。《今本》改王季为周公季历,改文王为西伯,改许文公为许男,改平王为宜臼,可疑十也。 查《竹书》,前1159年武乙元年“邠出于岐周”,自此始称周。前1157年武乙三年“命周公为亶父赐以岐邑”,始称周公。前1139年武乙二十一年“周公亶父薨”,周公季历继之。前1114年文丁十一年“王杀季历”,周文王昌继之为侯爵。前1097年帝辛九年“西伯初禴于毕”,文王昌称西伯;前1062年帝辛四十一年“春三月西伯昌薨”,武王发继之称西伯。这就是说,周君在商代未称王。 查《竹书》,前771年周幽王十一年“申侯、鲁侯、许男、 郑子立宜臼于申。”许文公在这时为男爵,故称许男;宜臼未立,故直呼其名,立后始称之为平王。 以上说明《竹书》不是不讲书法,而是特别注意书法,其例证甚多。试想,周君在商末被封为公、侯、西伯,后人称之为王,不是违背历史事实吗?同理,许文公为男爵时,后人称之为公,不是也违背史实吗? 晋、魏史官所记之《竹书》,其晋事、魏事是当时史官之实录;其帝尧、帝舜、夏、商、西周之史事应是抄自宗周所存的古史。因此,其君主之爵号皆是在立国之时被封的,其后有升降变化,史官也就按时间顺序如实记录。这是不言自明的。 十一,朱说:《水经注》引“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晋烈公十二年,王命韩景子、赵烈子及我师伐齐”。我者,晋也。“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偃侯若伐我葵;二年,齐田寿帅师伐我围观”。我者,魏也。《今本》用周王纪年,则我皆为周,文义俱失,可疑十一也。 查《今本》,朱氏所引的4条是周威烈王九年、十八年, 周烈王六年、七年。仔细研读原文,前两条亦魏非晋也,因为晋烈公三年是魏文侯二十四年、晋烈公十二年是魏文侯三十三年。这说明朱氏未读懂“我”字。据《古文》纪年与《今本》纪年对照,以晋文侯的时事为例,所纪之二年、二十一年皆是周纪年,《古文》误为晋纪年。这说明朱氏也未读懂“纪年”。 按常理,《竹书》是通史,应是依据正统君主的立与亡纪年。武王灭殷以来,《今本》与《古文》皆应采用周纪年,有其统一于宗周之义。这是魏史官否定分裂的大一统传统思想,较之《春秋》的作者已失掉了周纪年而使用鲁纪年有一定的进步性。纪年不过是个符号,便于对比、查找、记事、计算,并不具有国别、族别的特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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