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说明,朱氏所引晋烈公十二年条、梁(魏)惠成王元年条,皆是《今本》条文,朱氏作为《古文》引用以否定《今本》,证明他的思维逻辑是混乱的。 十二,朱说:《梁书·沈约传》不言注《竹书纪年》,《隋·唐志》亦无《纪年》沈约注。《今本》采取《宋书·符瑞志》而讬为休文之注,可疑十二也。 先考察《竹书》之小字注。小字注共106条,一般认为是沈约注,但徐文靖本、王国维本《竹书》皆无注者名,可见说沈约注的根据不可靠。不过王国维本有一条:“约案,《史记》作太庚”;笔者认为“约”字是王氏所附加。此其一。其二,在12条大字注中又附加小字注,一般史家认为,大字注也是沈约注。如果都是沈约注,大字注中再加小字注是不必要的。其三,有些小字注是宋以后注的,有些显然是整理《竹书》者所注,如第83条小字注:“据温公《稽公录》“温公是北宋的司马光。第101、102条小字注:“不知何年,附此”。显然是束皙等所为。 再考察《竹书》之大字注。大字注共91条,一般认为也是沈约注。但标明沈约注者仅7条,其他皆无注者名,此其一。其二, 在大字注中有17条与《宋书·符瑞志》同,故认为是沈约注无疑。但据笔者考察,有可能是沈约的《宋书》抄自《竹书》的大字注,如第8 条大字注的“遂登庸”,《宋书》无,而明代刘仲达的《鸿书》却有。其三,有些大字注产生于沈约之后,有些大字注产生于沈约之前,如第14条大字注的“今海州”。海州是公元549年东魏合南北二青州之名。第31 条夏代“用岁四七一年”,第70条商代“用岁四九六年”,第90条西周“共二八一年”,皆在沈约之前。 只要读者仔细考察《竹书》的197条大小字附注, 就能查出这样的例证,因篇幅所限,此处不一一列举。 由此可知,不言沈约注《竹书》是有根据的, 而言沈约注者只有7条根据,其他无据。 值得注意的是,朱、王、范所辑录的《古文》中,有后人的44条大小字注冒充《竹书》正文。可见,朱氏对《竹书》的注文缺乏研究,而妄加怀疑是不必要的;相反,朱氏的《古文》本倒是值得怀疑的。 通过以上逐条查证核实,剖析说理,证明朱右曾、王国维、范祥雍等人任意怀疑《竹书》是毫无道理的。他们的思维定式是:《今本》现存的正文1142条,凡是古籍注已有者,就是抄袭古籍的;凡是古籍注没有者,就是伪造《竹书》者杜撰的;主观认定《今本》是毫无价值的伪书,甚至告诫后学不要读此书,以免受其蒙蔽和毒害。这种作法,使中国的信史缩短了1300年,不能认为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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