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西方国家行政权的扩张(3)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西方国家行政权的扩大,是这个时期的特点。这就引起我们的思考,其扩大的根据何在?分析起来,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社会的发展变化,改变了人们旧的国家观念,发展了新的思想。 行政权的扩大不是没有客观根据的。高度发达的现代西方国家,在约半个世纪内,经济上由自由竞争走向了垄断,使经济高度集中,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空间在缩小,时间在缩短。新技术的运用增大了人类的征服能力和欲望,在人们面前出现了许许多多他们的前辈从未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又往往是个人能力所望尘莫及的。而人们期望政府不仅要维持秩序,并且要明智有方的指导消灭贫困,防止严重失业,提高全国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迅速发展。无疑,那种消极保护人、仲裁者的国家观念,即所谓“自由主义国家”观是满足不了社会需要的。这才有所谓政治上的“福利国家”观的出现,要求国家、政府以积极的姿态,强有力的为大众社会提供就业、生活、保险等方面的保障。经济上的凯恩斯理论也才能迅速为西方各国所接受并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由自由放任转到国家干予的轨道,使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立法、活动大为增多。在法律上,庞德的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轻视其内容,法官的造法作用得到承认和赞许,这不能不说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议会立法与社会运动变化之间存在的相当距离。客观点讲,这些新思想中,有不少成分是值得分析、批判的,但是如果抱守残缺的“简单政府”、“夜警国家”的理论,就无益于引导人们去正确认识、分析解决许多新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问题就是这样,政府如果不承担起解决这一问题的新任务,那灾难性后果就将是属于每一个人的。 其次,处理尖锐的政治斗争、社会问题需要加强行政权的作用。 列宁说:“特别是帝国主义时代,……无论在君主制的国家或最自由的共和制国家,由于要对无产阶级加强镇压,‘国家机器’就空前地加强起来,它的官吏和军事机构也就骇人听闻地扩大了。”⑥垄断时期,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许多弊病都更加明显和泛滥,一大堆社会矛盾摆在人们面前。一方面,激烈竞争的经济危机使街头不时流浪着失业者、贫困者,他们需要政府的救济、帮助;另方面,集中了巨量资本的工商业家们分别垄断着全国、地方一定行业的经济,操纵着股票、价格、市场、市民的生活,甚至控制着政治舞台。政府对这些富翁们越来越没有办法,所以,深感“为了有效地管理经济,三权分立的传统必须摒弃。”本世纪初,美国一国会议员在一次关于扩大州际商务委员会权力的辩论中客观地说:“这是我们可以对付十分精干的铁路管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唯一办法。”⑦集中的经济权力需要集中的政府权力来管理,这就是当今西方各国面临的现实。另外,世界战争和地区性战争以及尖锐的国际形势,都极大地促进了行政权的扩张。一九一四年八月四日德国议会制定的十四个战时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权法,授予政府在战争期间颁布对于防止经济损害所必要的措施。所以沃尔科默不无道理地分析道:“造成总统权力扩大的最巨大因素或许是战争。在本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朝鲜战争、越南战争都大大地扩大了美国总统的职权范围。”除此之外,就是经济危机,尤其是一九二三年至一九三三年的大危机。西方国家为摆脱危机引起的困境,利用政府立法和活动全面干予经济、直接管理经济,着手处理竞争、失业、救济、劳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三十年代在美国,罗斯福向国会要求授予它“紧急时期大权”,提出了应付危机的七十多个法案,“主持制定了美国历史上最广泛的社会立法纲领。”⑧英国的劳合·乔治政府,为缓和由于战争带来的巨大创伤而激起的工人运动,实行“复兴计划”,《教育法》、《工业法庭法》、《社会保险法》等应运而生。凡此种种表明,行政权的加强,委任立法的发展,都是统治者在新的历史环境中的需要。 最后,行政事务的特殊性使行政机构越来越担当重要的角色。 如果说战争对行政权的强大是一种有声的促进,那么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则是一种无声的力量。我们知道,行政事务一般具有繁多、常变、专门的特点,而在如今科学技术社会化的时代,这些特点显得更加突出鲜明。我们看到,科学技术对法律、制度已经和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大批新的法律部门和制度,如太空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等。另外,科学技术也明显地影响到立法体制和司法体制,典型的例子就是委任立法、行政司法的建立。一般说来,议员们多为政客,当立法涉及科学技术专门问题时,他们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加之议会立法的程序繁杂,不能应付紧急形势,所以,只好让专家们去制定,并以简便的程序满足社会对法律的大量要求。历史上,英王乔治一世不懂英语促使大权傍落于内阁首相,今天,议会的无能,不得不寻求委任立法制。荷兰法学家克拉勃指出:“这种立法的停滞(指议会),只有在我们相信的政治组织必须由增加新的立法机关来改进的时候,才能补足。”⑨这个新的“立法机关”就是政府部门。同样,在司法领域,行政纠纷数量是巨大的,而且不少案件如果没有专门知识技术是很难确定的,并且要求处理迅速、费用少,这与普通法院的体制和法官能力是不相适应的,难怪美国的法官把这些行政纠纷案件称之为“彻头彻尾的重大担负。”这些行政纠纷案件,由行政机构来处理,那当然显得十分得心应手,因为它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比传统的普通法院更简便、更行得通的一套办法,而且往往还有制定权、执行权和处理权,等等。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二十世纪西方国家行政活动极大地增多,行政概念的内容扩大,行政权越愈扩张。这种扩张的趋势是普遍的,也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来过分地指责它、否定它。在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纪里,经济、科学技术、社会制度、理论观念、生产与生活水平以及政治制度,都在发生不同的发展变化,基于同理行政权发生变化也是理所当然的。《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说得好:“如果我们要求文明社会永远受他们未开化祖先的制度的支配,那就等于是让一个大人还穿他小时候的外衣。”当然,我们在研究行政权的这些变化的时候,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西方国家行政权扩张的同时,无疑也是对其“法治”原则的践踏和破坏,政府作用的极大增加也就是对原有“平衡”的挑战。其二,这些变化并不意味着资产阶级国家性质的改变,相反,这正是资产阶级为了更有效地巩固其统治地位和秩序,在统治方法、制度上的一种变换。这是不言而喻的。 注释: ①⑧〔美〕弗兰克·弗雷德尔著《美国历届总统小传》。 ②〔美〕里克斯·E·李《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分离与分配》,见《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 ③⑨〔荷〕克拉勃著《近代国家观念》。 ④⑤〔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行政法的最近发展》,见《法学译丛》1983年第二期。 ⑥《列宁选集》第三卷(上册),第198页。 ⑦〔美〕伯纳德·施瓦茨《关于行政程序的几个问题》,见《法学译丛》198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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