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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现的《史记正义》佚文考(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人文杂志》 田大宪 参加讨论

佚文:盖在同州。(《解题》卷一)
    按:《魏世家》将繁、庞标点为两地,《六国年表》“公子击围繁庞,出其民”则作一地。《史记注译》均作一地注解,《史记全本新注》一处标作两地,一处标作一地。这种矛盾现象反映出人们对繁庞的认识并不统一。佚文将繁庞作一地,并指出它的区划范围。
    再如:《楚世家》:“秦封卫鞅于商,南侵楚。”
    佚文:商洛县在商州东八十九里,本周之商国。于林在邓州内乡县东七里,古于邑也。(《解题》卷三)
    按:中华本《史记》此句下“于”作介词,“商”作地名。据佚文可知“于”应为地名,中华本《史记》校点有误。佚文释“于”为“于林”。据《越王勾践世家》“北围曲沃、于中”《正义》:“《括地志》云:于中在邓州内乡县东七里。”与佚文中“于林”为一地,释为“于中”。又据《越王勾践世家》“商、于、析、郦、宗胡之地”《正义》:“《括地志》云:‘邓州内乡县东七里于村,即于中地也。”“于中”即“于村”。《通典》卷一七七《邓州内乡》:“《荆州图则》云:今县东七里,盖皆所言商于地也。”也作“于村”。可见,佚文中“于林”系“于村”之误。
    这批佚文不仅可为《史记》校点提供直接帮助,在扩大《史记》研究领域方面也有重要意义。比如,根据佚文研究秦汉货币制度,就可作为一个课题。秦统一中国后,以秦法同天下之法,以秦币同天下之币,在这一基点上建立了统一的货币制度。《史记·平准书》记述了它的基本内容:“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但是,在这种金、铜本位制度中,作为上币的黄金具有怎样的货币单位,却缺乏早期文献记载。通常的说法是“黄金以镒(溢)名”,二十两为一镒。《平准书·集解》注:“孟康云‘二十两为镒’。”《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同样引用了孟康此语。《苏秦列传》“黄金千溢”《索隐》注文也说:“一溢为一金,则二十两曰一溢。”可是,在上引《平准书》“黄金以溢名,为上币”句下,佚文云:
    二十四两为镒。颜师古曰:“改周一斤之制,更以镒为金之名数也。高祖初赐张良金百镒,此尚秦制也。上币者,二等之中黄金为上而钱为下也。”(《解题》卷七)
    这一看法与通常的二十两之说明显相异。守节肯定知道《集解》此说,更清楚颜师古注,因为佚文中“颜师古曰”,正是征引《汉书·食货志》师古注文,但却坚持认为“二十四两为镒”,这是否表明他有某种根据?吕祖谦看到了其中的差异,在《解题》注文中先引孟康“二十两为镒”的说法,再引佚文上说,将两种看法并列在一起。
    实际上,二十四两之说并非佚文一处。在《燕召公世家》“子之因遗苏代百金”句下,《正义》注云:“瓒云:‘秦以一溢为一金。’孟康云:‘二十四两曰溢。’”《苏秦列传》“黄金千溢”《索隐》注:“郑玄以一溢为二十四分之一,其说异也。”这些说法表明,秦时的黄金单位很可能不止一种,除了二十两,还有二十四两。《史记》中多处提到“黄金百镒”,“黄金千镒”,却很少有人对这一情况予以重视。
    以上例证意在说明,这批佚文包含的内容很多,对于《史记》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二、它为研究三家注及其相互关系,特别是《正义》和《索隐》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有助于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三家注并不是唐以前仅有三部《史记》注本,据司马贞《索隐后序》、《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记载,从后汉延笃《史记音义》始,至唐代,《史记》注本已有十几种之多,但唯有《集解》、《索隐》《正义》三家合刻,得以流传。它们之间除了在学术观点上接近,注释方法上一致之外,还有无内在的联系,联系到什么程度,一直是《史记》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正义》与《集解》的关系,学术界并无异议。《正义》注文中多征引《集解》,而且时常对引述的内容,加以诠释。我们从这批佚文中看到,它对《集解》的引用较多,或是完全征引《集解》,或是在征引的基础上再加注文。据此推测,《正义》的大量佚失与此有关。不过,这种引述与诠释并不如某些学者所称,是对《集解》的疏通。《正义》是自成一书的,它引用《集解》并加诠释,是将其作为自己注文的一部分。所谓疏通,只不过是由于某些注文合刻时被删,无法窥知全貌而造成的误解。
    对《正义》与《索隐》的关系,向来有不同看法。钱大昕认为:张守节与司马贞“是二人生于同时,而其书不相称引”[①d]。邵晋涵则说,“守节能通裴骃之训辞,折司马贞之同异。”[②d]当代学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从张守节与司马贞所生之时期与生活环境看,张守节应能看到《索隐》,从《正义》本身言,它对《索隐》有疏通结合的关系[③d]。另一种观点认为:两书作者虽生于同世,但成书皆在晚年,当时条件下流传殊为不易。再者如果张守节见到《索隐》,何以《正义》论例中对注释所本注家皆加罗列,却对司马贞与《索隐》不置一词[④d]。两种说法各执一端。这批佚文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情况。例如:
    1.《南越列传》:“元鼎六年冬,楼船将军将精卒先陷寻陕。”
    佚文:姚察云:“寻陕在始兴西三百里,近连江也。”(《解题》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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