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最后几位国王无疑已改作了单纯的父子相继。然而继位为王者是否都是前王的长子,甚或嫡长子,却不一定。从卜辞上看,武丁以后诸王都曾有过对其死去的兄长的祭祀,这里虽不排除受祭诸兄有的具有嗣子身分但却未及即位便故去了的情况(如祖庚、祖甲之兄孝己之例),但这种例子恐怕只是少数。即此一点已很难说商末继位诸王皆为前王长子的身分。论者又或指出商王诸配偶所受后人祭祀的待遇并不是一致的,因而认定某些受到特殊祭祀待遇的商王配偶是商王的嫡妻。实际上,这些受到后王特殊祭把待遇的商王配偶只是因其为后王生母的缘故,而后王对于自己生母的追溯与前王认某位配偶为嫡妻二者并不是一回事。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说,殷道“亲亲,故立嗣予子,笃母弟,妾以子贵”,周道则“尊尊而多礼文,故立嗣予孙,笃世子,妾不以子称贵号”。虽受到特殊待遇的后王生母并非一定属妾的身分,但以此断言她们生前一定就是商王嫡妻,则显然理由不充分。论者又举《吕氏春秋·当务》或《史记·殷本纪》,说商末最后一位国王帝辛是以嫡子的身分越过他的庶兄微子启而继位为王的,然而《左传·哀公九年》明记微子启本“帝乙之元子也”,是微子本非庶子之身分。故王国维当年即已怀疑《吕氏春秋》及司马迁之说是在后世嫡庶观念支配下对帝辛继位为王的一种拟设。总之,终有商一代,我们还不好说商代已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从文献上看,嫡长子继位的正式确立是在周初成王时代。在那以前,即周人自己也不能说已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学者所举,公亶父不传位于太伯、仲雍而传位予季历,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传位于次子武王,武王临终前犹对周公以“我兄弟相后”为嘱,即可了解周家在成王周公前并无确定的王位继承制。周之确立嫡长子继承制,一则,是鉴于商代王位继承制之不善留下的历史教训;二则,是有惩于管、蔡二叔利用本期王位继承问题挑起的叛乱。为使周家从此免除因王位纷争造成的内部混乱,以确保周朝统治长治久安,以周公为首的统治者终于决定采取这一重要的政治举措。从周王的世系表可以看到,西周时期共传11世12王,除孝王一人外,余均为父死子继。又据古本《竹书纪年》“自武王灭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平均计之,每个王世延续的时间仅为23.4年,由是知诸王皆是以长子的身分继承王位的〔21〕。再考虑到周人实行的宗法制,则说周代诸王为嫡长子的身分应无可疑矣。 根据王国维的说法,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因此,宗法制也产生于西周。所谓宗法制,是周人创造的将宗族结构中的血缘统属关系与政权结构中尊卑上下关系相结合的一种制度,是通过这种血缘亲属关系使周天子世袭拥有对天下同姓贵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也使各级贵族的等级关系法定化的制度。其中确定宗族统属关系同时也是确定政权结构中尊卑上下关系的唯一准则,就是嫡长子继承的原则。它规定,自天子以下各级贵族,仅嫡长子得确立为宗子,他相对于诸孽庶来说是为大宗,诸孽庶即为小宗,同时在政治地位上相应地归于下一级贵族。由于嫡长子只有一个,这就从宗族血缘关系上保障了各级贵族的政治地位不致受到诸下级贵族,即诸孽庶之子的僭越。并且这种政治地位是世袭的,“百世不迁”。如此,便构成了周天于及其同姓诸侯、卿大夫、士之间法定不移的等级名分制度。后人总结周人制定的这套宗法制的政治目的说:“故先王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即“拟”,下同)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则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庶无别则宗室乱。”〔22〕一句话,宗法制就是使周人的宗统与君统很好地结合起来,以确保周天子实现更加健全有效的“家天下”的统治。 说宗法制是周人的创造,即是说这项制度在商代还不曾有过,或仅有些萌芽。王国维说,“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这是很对的。据当今甲骨学者的研究,在子姓商族中间确实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层级结构,甚至存在着某种性质的“大宗”对“小宗”的统属关系〔23〕。但商人的“大宗”与“小宗”是否按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加以区别,则无从证明。与此相关,这种“大宗”对“小宗”的统属地位是否世代保持不移,亦无法确定。人们或以为商王所由出的那一个宗族或大家族便是子姓商族人的大宗,然而按商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并不能保证商王出生在一个固定的家族或宗族里面。从卜辞中有关“王族”的内容分析,可知商的“王族”是一个很庞杂的亲属集体,它既不是一个单纯的直系家族,亦非仅是由几个近亲旁系家族组成的宗族,而是包含了前代商王后裔各自繁衍下来的好多支宗族。在甲骨卜辞中,“王族”常与“多子族”相提并称,“多子族”既为多个子族的集合的称呼,“王族”当亦不会仅指一个宗族。如卜辞中提到的“五族戍”(《合集》26879、26880),这“五族”显然便皆包含在“王族”之内。这样一个庞杂的亲属群体皆自称作“王族”,自是由于商代没有一个像周代那样使国君固定在一个直系家族内的继承制度造成的结果。换句话说,商代尚未有一个像周代宗法制度下那样使君统与宗统相一致的百世不移的大宗。因此,从保持君主的权力固定在一个更为狭小的家族内,以及防止相近血缘关系的兄弟孽庶之间对最高统治权力的争夺,进而维护这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王室家族对整个天下的世袭统治的角度看,只能说宗法制产生于西周,并且是由周公始创立的。也可以说,只有到嫡长子继承制及宗法制确立以后,“家天下”的国家制度才进一步完善了。这从以后的历史也可以得到证明。 (三)德治与礼治--对殷代神权政治的否定 殷商文化基本上是一种神本文化,这在思想文化史学者那里几乎是一致的看法。《礼记·表记》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殷墟卜辞表明,商王无论事大事小皆决于占卜,各种祭把活动无日不有,包括对上帝、为数众多的祖先神,各种天神地祗的迷信笼罩着商代社会。考古发掘所见之殷墟故都,实不啻一个大的祭祀场。即商代铜器的造型与纹饰,亦充斥着一种恐怖与神秘的气氛。诚如学者所言,以尊神重鬼为特色的殷商文化,是人类思维水平尚处于蒙昧阶段的产物,是人类在自然力与某些社会现象面前尚不能把握自己命运,或者说对自身能力缺乏信心的表现〔24〕。 与此鬼神文化的氛围相适应,商代的政治制度也采取的是一种神权政治。商王的专制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即建立在对神的依赖上,他相信自己的权力纯粹来自神的庇护,整天揣测关心的是各种鬼神降给自己的吉凶祸福。如《表记》所称,他在处理现实人事与鬼神的关系时,首先考虑的是奉事鬼神,而后才是民众的事务。为此,他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从事各种鬼神活动,甚或残民以事鬼神。这种极端的宗教迷信固然也起着神化自己王权的作用,但在促使其采取更为开明的政治制度和改进王朝政治,协调社会人际关系方面,却往往起着消极作用。当商末周文王伐灭商的与国黎之后,大臣祖伊将此消息告诉纣王,问纣王如何对之处置时,纣竟回答:“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25〕毫无疑问,这种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神权政治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上,亦属早期政治的范畴。 商朝的灭亡,暴露了神权政治的弊端。周人眼见受商人顶礼膜拜的上帝及各色各样的神祗并未能保住商的统治,相反,倒是各种人事关系的处理不善,尤其是对民情的漠视,导致了商王朝的顷刻瓦解。严酷的现实使周朝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绝对相信上帝的庇护是行不通的,要保住自己新获得的对于天下万邦的统治,仅仅依靠自己对鬼神的贿赂及匍匐跪拜的虔诚是不够的。他们反复地强调夏、殷之鉴。周公对其弟康叔封教诲说:“天畏(威)棐(非)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26〕。%>。他说天的威势并非一定可靠,而民情才是大可让人注意的,小民的利益实难受到有效的保障,如果不注意这些,那就会“早坠厥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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