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鲁士犹太人的解放(3)
三、1812年3月12日的《犹太敕令》的出台 1806年10月,普鲁士军队在耶拿大战中遭到惨败,致使这个新兴的德意志强国陷于崩溃。根据1807年6月14日的《堤尔西特和约》,普鲁士被迫割让一半领土,除东普鲁士外,所剩版图被法军长期占领,直到缴纳完沉重的“占领税”。面临这场严重的国家危机,普鲁士官僚机构提出了改革战略,出任首相的冯·施泰因男爵这样概括了这场国家改革的主要目标:“必须将这个‘等级国家’转变成一个统一的国家,使这个国家的所有力量联合起来,从旧的障碍中解放其经济生活。”[3](P.231) 对1807年的这场改革来说,最紧迫的近期目标就是:筹措拿破仑规定的高额占领税,使这个国家尽快从“占领统治”下摆脱出来;在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新的军事法,为反拿破仑的解放战争做准备。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一场广泛的社会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民解放”的实施与新城市制度的建立,因为惟有引入职业自由并奉行自由主义经济原则,才能有利于民族经济力量的增强。在这个问题上,当然是不能忽略犹太少数民族,尤其是那些城市里的犹太人的。这是因为他们有着巨大的商业和金融潜力,并已经证明了自己是一个经济上特别活跃的集团,更何况人们还期待着能从他们中征募到士兵。因此,解放犹太人的问题也就从改革事业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来。 1808年11月20日,也即《城市管理条例》颁布的第二天,内务大臣冯·施勒特尔根据“平等的市民权利同样也具有平等的市民义务”的原则,向国王提供了一份关于犹太人的全面改革的计划。他这样写道:“必须首先瓦解犹太人村社,冲刷掉他们的民族性,不让他们建立国中之国,这关系到把金钱从他们手中再一次交到基督徒手里。”而且,他认为,“从各行省中,至少能为军队征招到50000犹太士兵,为保卫祖国,国家不能放弃这部分犹太人”[9](P.201)。尽管这份计划中提出了“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的原则(如第1、8、18条),但其中仍包括了大量详细而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在市民生活方面,“犹太人将被排除在所有公职人员之外”;在犹太人承担兵役义务上,严格规定了“在战场上逃跑时,他所来自的那个群体将承担连带责任”[9](P.244),并在职业自由以及地产占有权上做出了种种限制,因此,它仅仅只体现了一种“不平等的平等”。不过,由于1808年11月施泰因首相因外交事件倒台,这一计划并未能变成法律。 1810年10月,哈登贝格继任首相后,继续着施泰因开创的改革事业。1810年年底,他让他的顾问冯·劳默尔起草一份犹太人解放问题的改革提纲。这份内容达13项条款的《关于犹太人未来状况的敕令》突出了解放的原则,积极地表述了犹太人的新权利,仅仅只包括较少的特别规定,例如,犹太人需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德文姓氏,使用德文书面语,以及一些将犹太人从商业行当挤向其它市民职业的措施[9](P.332)。但是,司法部里的传统保守派们否决了劳默尔的草案,哈登贝格由于担心可能引起内阁内部的一场分裂,因而将解放犹太人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劳默尔对此不满地评论道:“司法部是从一种不平等的平等原则出发提出异议的,看来却使首相完全背离了自由主义的目标。”[8](P.188) 事实上,哈登贝格首相不过采取了一种缓兵之计。事隔一年后的1811年底,他与司法大臣冯·基尔希埃森达成了一项妥协,由司法部的审理主持冯·普法伊弗尔来起草一份新法律草案。但是,由于这份包括了54项条款的新草案凸现了“不让犹太人介入国家事务”的真实意图,为捍卫自由主义原则,哈登贝格亲自动手,删去了其中15条最苛刻的限制。这份草案通过1812年3月11日国王的签字而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并在第二天颁布。到此时,犹太人才终于成为了“普鲁士国家公民”。犹太发言人用“真正的忠诚和无条件的服从”这样的表白,对威廉三世表达了他们的感激之情[8](P.226)。 这部法律虽然宣布了“作为当地居民的犹太人与基督徒一样享有同样的市民权和自由”,但犹太人并没有获得完全同样的权利。正如这个《犹太敕令》中所规定的那样:犹太人虽然“拥有担任高等院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以及担任乡、镇地方性公职的权利,但不得担任国家公职(第8、9条)”。当然,该敕令也承认犹太人“拥有在城、乡自由移民的权利(第10条);占有地产的权利(第11条);自由从事职业的权利(第12条);有服兵役的义务(第16条);并享受婚姻自由,包括异族婚姻自由(第17条);以及私人权利上的平等(第20条)”;并宣布,“国家废除对犹太人所有的特别捐税(第14条)”[10](P.45-48)。尽管这部法律并没有包含有关犹太人社团与犹太人礼拜活动的规定,但是,犹太人现在已经能通过他们的合法方式,间接地取消连带责任制以及那些强迫性的职能了,从而也使他们第一次获得了某种“真正同化”的可能性。 在普鲁士改革的进程中,1812年3月12日颁布的《犹太敕令》无疑标志着有关犹太人立法的建设性高潮。尽管这部《犹太敕令》并没有直接达到犹太人完全解放的目标,甚至某些具体的限制和保留条件还为“复辟时代”对它的部分废除提供了足够的依据,但决定性的突破仍然发生了,长期以来被迫忍耐的“受保护的犹太人”,毕竟开始朝着“信仰犹太教的普鲁士市民”的方向转化了。因此,这是一部有未来前途的法律,它同时也成为了德意志犹太少数民族“同化”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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