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世纪早期以前,村庄没有独立的个体工匠。12世纪作为农民共同体的村庄中的第一批工匠曾经是完全依附于领主的奴隶。他们最初只在庄园工场做工,后来被领主许可也为其他人生产。以庄园工场的衰落为契机,主要为农民服务的村庄工匠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注: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第195页。)。人口压力也促成部分小土地持有者转移到工业活动中。普通农民的最低家庭土地需要量为10-15(英亩)土地,小土地所有者约为8(英亩)(注: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97页。),否则农民就要以主要精力从事非农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手工业工人(即村庄工匠)都是不能单独依靠份地产品维持生活的小农。他们依附于村落,受任何一个需要工业服务的人的支配。他们基本上是领取一份产品或货币报酬的村落农奴”(注: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99页。)。11世纪末英格兰小持有者至少占1/3,而13世纪末在东南部的部分地区该比例超过50%,西欧其他国家也大抵相同(注:希尔顿:《农奴争得自由》(R.Hilton,Bond Men Made Frees),坦普尔·史密斯出版公司1973年版,第33-34页。)。在英格兰东南部的埃塞克斯,黑死病没有减少小持有者的比例。此前工资劳动者和工匠已经超过1/2,其后达到3/4,即农村中农民占1/4,工匠和零售商占1/4,工资劳动者占1/2(注:普斯:《黑死病后的农村社会:1350-1525年的埃塞克斯》(A.L.Poos,A Rural Society after the Black Death:Essex 1350-1525),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8、23、40、57页。)。农村职业姓氏中很少见到持有全份地和半份地(40和20英亩)的农民,因而村庄工匠主要来自小持有者(注:贝利:《边际经济?中世纪晚期东盎格利亚的布雷克兰》(M.Bailey,A Marginal Economy? East Anglian Breck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188页。)。 12世纪以来每个村庄都有常住工匠及其家庭作坊。村庄工匠与其他小持有者和无地者的差别在于前者掌握了一门手艺(craft)。12世纪以后重犁和马在农民中的广泛使用,推动了乡村铁匠铺(smithy)的普及(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3页。)。铁匠是村庄最重要的工匠,他占有小块土地和家庭作坊,修理犁铧和马车上的铁零件,钉马掌,制作和磨锐镰刀、斧头,向建筑工人供应吊钩和钉子等产品与服务,铁匠铺成为村庄生活的中心。虽然村庄铁匠铺的出现比磨房要晚,但它在农民社会中引入了专业工人。木匠制作犁、马车和风车的转轮和传动装置,以及建筑房屋,为农民住房生产木结构的框架。此外,村庄还有磨房主、面包师傅、酿酒者、裁缝、皮匠和漂洗匠等,各有自己的家庭作坊。其他建筑工匠如石匠、石膏匠、葺屋顶匠、砖瓦匠以及陶匠,一般是流动性的或生产的地域性较强,不属于常住的村庄工匠(注:希尔顿:《农奴争得自由》,第36页。)。1381年时,英国有些地区的人头税报告已经将工匠与农场主、雇工和佣工作为村庄三个主要的阶层并称(注:贝利:《边际经济?中世纪晚期东盎格利亚的布雷克兰》,第189页;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第195页。),已然显示了他们在农村社会中的重要性。 中世纪中期,城市逐步成为工业生产的中心。12世纪制造业经历了从修道院和农村向城市的扩散。英格兰的织工12世纪起向城市迁移。1175年在诺丁汉郡的纽瓦克城,拥有职业姓名的78个居民中包括10名织工和2名染工。12世纪末和13世纪,法国某些小城镇的第一批工匠是铁匠和鞋匠。在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这些城镇获得城市特权(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第154页。)。中世纪中期人口、收入和需求扩大,推动了农村以小城市、小城市以较大城市作为商业中心,内陆城市又以沿海城市作为贸易枢纽。城市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力量,而兴旺的市场又吸引了工匠迁徙。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从前满足城镇和城堡有限需要的少数工匠,显然不能满足新来者日益增多的要求。因此最不可少的行业的工人(面包师、酿酒师、屠夫、铁匠等等)必须来自外面”。随着对工业品需求的增加,其他行业的工匠也接踵而至。因此,“举凡农村进行工业生产的地方,商业……首先把工业吸引过来,然后很快把工业集中到城市”(注: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第94页。)。工业向城市扩散的意义是巨大的,工匠越来越集中于城市。从职业姓氏研究看,12-14世纪早期拥有职业名者占城镇被统计地人口的20%-30%,同期某村庄有职业名者占佃农总数的18%,某修道院占10%(注:布里特奈尔:《1100-1300年英格兰的劳动专业化》(R.H.Britnell," Specialization of Work in England,1100-1300" ),《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2001年第1期,第2-3、5页。)。 村庄个体工匠由于同业工匠数量少而无法组成同业行会,仍然隶属领主和庄园法庭。村庄以外的工业活动由于所处地域和性质的不同,分为行会工业和非行会工业。城市是中世纪行会制度的惟一家园,而行会制度也是城市工业的基本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城市的所有工业都组成同业行会。1387和1440年法兰克福的行会师傅分别是1190人和825人,而非行会师傅的数量却分别高达1554和1493人(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5-446页。),非行会师傅在两个时期的师傅总数中分别占23%和45%。在城市工业和村庄工业以外,中世纪中期还有其他工匠从事工业活动,如流动性工业(非城市建筑业)、森林工业(烧炭和木板加工)、农村工业(采矿、冶炼、采石、制陶、制盐、烧石灰和制造玻璃等)。由于流动性和分散性,上述行业无同业行会。同业行会的基础是行业内部的分工。城市比农村具备专业化发展的更大空间,庄园工场和村庄工匠的家庭作坊则没有过类似的发展。行会非工业组织,它相当于维护城市各个行业的工业组织与工匠的宗教、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业协会,是工匠、作坊与城市政府之间的“中间人”,村庄对农民、农户与领主来说也是这种角色(注:希尔顿:《阶级冲突与封建主义危机--中世纪社会史论文》(R.Hilton,Class Conflict and the Crisis of Fedualism,Essays in Medieval Social History),汉布尔顿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页。)。工匠从城市的领主那里获得了自由,但行会和城市当局又成为他们新的人格化主人:“既然奴隶制实际上已在城市里被废除,劳动便以契约为依据;不过,劳动契约条款根据工作种类的不同严格地由行会和城市的习惯和法令来规定。”同业行会设立自己的仲裁法庭,会员被要求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先去这个仲裁法庭(注: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4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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