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翼是清朝著名的史学家,他把一生的主要精力放在通史的考证与研究上,创造了“亦考亦评”的史学新体裁,留下了一部部宏篇巨著,为中国古代史的研究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赵翼治史横贯古今,他在《廿二史紥记》和《陔馀丛考》等书中,对宋金关系史也作出一些论述。这些论述虽然不多,却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新观点。这些新观点,在当时不为“正统派”学者所接受,但它确实有根有据,引人深思,对今天的宋金关系史研究不无启迪。 一、对宋金“海上之盟”及赵良嗣的评价 赵良嗣原为辽人,北宋末年叛辽投宋。他最先向北宋提出联金灭辽收复燕云十六州等地的建议,并成为宋金“海上之盟”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对于宋人是否要通过联合金人收复燕云十六州之地的问题,宋朝统治阶级内部当时就有不同意见。以郑居中为代表的一派,坚决反对联金灭辽收复燕云十六州等地,主张继续同辽朝保持和好关系。而以宋徽宗为首的一派则积极主张联金复燕,因而这一政策得以付诸实施。经过赵良嗣多次往返,宣和二年(1120)宋金终于签订了“海上之盟”。宣和七年(1125)金人撕毁和议,发动了攻宋战争,宋人开始归罪于赵良嗣及其“海上之盟”,认为北宋联金复燕的活动是“首开边衅”,召致了金人的进攻等等。因此,那些主张联金复燕之人,不是引颈受戮,就是流放远方。赵良嗣也被贬逐到柳州后处死。此后,万口一词,否定“海上之盟”的观点便成了“定论”。元人修《宋史》时,因袭这一观点,把赵良嗣列入《奸臣传》中。这种观点,一直影响到今天对宋金“海上之盟”和赵良嗣的评价,仍然有人认为金人攻宋是宋人实行“海上之盟”的结果。 清人赵翼在研究宋金关系史时,却不为传统观点所束缚,对此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 首先,赵翼没有认为金人侵宋是宋金签订“海上之盟”的必然结果,而是不囿成说,提出了“使无收纳张觉之事,金人亦难遽起兵端”(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的观点。 张觉原为辽朝将领,在金人占领辽燕京(今北京)之后,投降了金人。后来又在平州(今河北卢龙)发动了反金叛乱,宋人从侥幸取利的心理出发,试图通过张觉,得到平州之地,便不顾“海上之盟”关于不收纳叛亡的规定,主动招降张觉,终于惹怒金人,后来,金人便以此为借口发动了攻宋战争。赵翼指出:“乃张觉之叛金来降,主国计者贪近利而昧远计,辄轻为招纳。(赵)良嗣方苦口争之,以为失欢强邻,后不可悔。而举朝醉梦,卒不听从。果致金兵得以藉口,不惟新得之地尽失之,并至銮舆北狩,神州陆沈。此则王黼辈之贪功喜事,谋国不臧,于良嗣无与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认为宋金联盟破裂与宋人收纳张觉有关。毫无疑问,这里没有揭示金人侵宋的本质,但宋人收纳张觉、违背宋金盟约,也有欠妥当,宋朝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看法。尤其是赵翼没有把金人侵宋同北宋联金复燕划等号,也就是没有全部否定宋金“海上之盟”的策略,不失为一种进步的看法。 其次,赵翼认为在宋金联盟活动中,宋人终于收复了燕京等地,使“中华(指中原汉人政权)疆土复归版图”(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这是一大功劳。诚然,燕云十六州之地原来就不隶属于宋朝,但最初也不属于辽朝,而是后晋石敬瑭将原来属于后唐的土地割让给辽朝的。当然也就不隶属于金了。如果从整个中华民族发展的观点来看,宋、辽、金政权都是中国的一部分,燕云十六州之地隶属于哪一个政权都可以,都是中国的土地。但我们应该看到,当时宋、辽、金却是对立的政权,我们研究历史就是要认真研究和总结这些政权兴亡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这就要研究这些政权得到燕云十六州土地对各自政权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当时各个政权都有权争得这块原来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宋人通过“海上之盟”得到了燕京及其六州土地,既扩大了自己的版图,又占据了抵御北方民族的有利地形,对宋朝是有好处的。这正是“海上之盟”期间宋金关系同宋辽关系相比,前进了一步的真实所在。赵翼充分肯定了“中华疆土复归版图”的意义,说明赵翼没有全部否定北宋联金复燕的活动。这种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方法是可取的。 赵翼没有否定宋金“海上之盟”的活动,也就没有否定赵良嗣。他认为,赵良嗣在宋金海上结盟的活动中,“往返六七,颇能缓颊尽心,与金争议”(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终于收复了燕京及其六州土地,认为这是有大功于宋朝的,不但不应该列入《奸臣传》中,相反倒应该列“入功臣传中”(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并指出,宋金战争爆发后,“追论祸始,坐以重辟”,处死了赵良嗣,“已不免失刑”(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提出了与传统观点截然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这是有一定道理的。这里且不说宋金“海上之盟”在当时是一种可行的策略,就是退一步讲,认为宋金“海上之盟”是一种错误的“首开边祸”之举,也不应该归罪于赵良嗣。正像赵翼所说的那样,“良嗣但建此策,听不听则在乎庙堂之持议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赵良嗣只是建策之人,而不是决策之人。所建策略是否可行、能否被采纳,要由当时的统治者来决定,建策之人不应该负过多的责任,而应该由决策人来负。可是,宋金战争爆发以后,宋徽宗等决策之人,却归罪于赵良嗣,使其成为替罪羔羊,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赵翼又认为,元人修《宋史》时,又因袭宋朝统治阶级的观点,把赵良嗣“入之奸传中,与蔡京等同列,殊非平情之论也”(注:《廿二史紥记》卷24《赵良嗣不应入奸臣传》。)。这应该是一种正确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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